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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前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卖房可以撤销吗(青苗费的补偿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导读:十余年前低价房屋交易一旦合同成立,即具法律效力,双方需按约履行。法律禁止因协商、欺诈、威胁或显失公平而单方撤销。合约核准后即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

导读:十余年前低价房屋交易一旦合同成立,即具法律效力,双方需按约履行。法律禁止因协商、欺诈、威胁或显失公平而单方撤销。合...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十几年前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卖房可以撤销吗(青苗费的补偿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十几年前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卖房可以撤销吗

导读:十余年前低价房屋交易一旦合同成立,即具法律效力,双方需按约履行。法律禁止因协商、欺诈、威胁或显失公平而单方撤销。合约核准后即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约。需审批的合同,未审批不影响义务和条款效力。如一方未履行审批职责,另一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十几年前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卖房其实可以撤销吗

自购房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依法成立的合同便具有了法律效益。双方面临着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身权益和义务的责任。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仅因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或者存在欺诈、威胁或显失公允的情形而单方临时撤销此前的决定。依法确立的合约,在其核准成立之时便生效,只有当法律规定其他情况或者合同双方另外协定的情况下才不然。

依据法律条文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合同要求进行审批等程序的,应依照规定执行。未依照规定进行相应程序并不影响合同中原有的承担报告审批等义务以及相关条款的法律效力。若其实我们应当承担审批申请职责的当事人未按要求行事,另一方有权请求其对未能履行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十几年前的欠条还有没有用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欠条已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而言,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在遭受权益侵害后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但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亦应依照其规定执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晓或其实我们应当知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及义务人起开始算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数年以前,以较低价格进行的房屋买卖交易一经确立正式的合同关系后,即自动具备了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予以忠实履行。任何一方试图通过协商、欺诈、威胁或者明显不公等手段来单方面撤销该合同的行为都是被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在合同经过合法审核并批准之后,便立即产生法律效力,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另行达成新的协议。对于那些需要政府审批的合同而言,尽管尚未获得审批,但这并不影响其义务和条款的有效性。如果其中一方未能尽到审批职责,那么另一方则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几年前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卖房可以撤销吗(青苗费的补偿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青苗费的补偿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其实可以,遇到征收方一刀切式补偿的,农民朋友们有权主张自己的异议,要求按照评估价值确定补偿标准。

由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部分的权利人一般比较明确,因此在讲到关于征地补偿费的相关问题时,爱土拆迁律师通常会将土地补偿费部分作为重点来讲解,对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的讲解比较概括。

但近些年来,很多农民朋友反映,在自己当地进行土地征收时,青苗补偿费部分出现的争议越来越多。对于这部分补偿的标准、归属等,大家都有很多疑问。

爱土拆迁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详细地讲解一下,关于青苗补偿的相关问题。

首先,青苗补偿是按照征收方给出的固定标准计算,还是应该根据实际价值计算?

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征收咱们农村的集体土地时,征收方其实我们应当发布相应的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通过这些公告的内容,咱们能够了解到当地制定的各项补偿费的计算标准。

但是实际上在咱们农村,随着种植经验和相关知识的积累,以及种植技术的发展,很多农民朋友种植的都是市场价值很高的经济作物。按照征收方给出的每亩几千元的固定补偿标准,非但无法弥补因征地产生的损失,就连投入的成本都收不回来。

所以说,实际上对于青苗补偿部分,不能只看征收方给出的固定补偿标准,还要综合考虑咱们地里种的是什么、值多少钱。

举例来说,临沂市某征地项目青苗补偿标准说明中明确,对于价格表中没有列出的地附着物,其实可以参照表中相近的补偿标准补偿;难以参照或者对具体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其实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评估或者认证,评估或者认证结果经依法依规确认后,按照确认结果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咱们种的是小麦、玉米等等普通作物,按照征收方制定的补偿方案来计算补偿通常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咱们种的是市场价格很高的其他经济作物的,就要结合具体的评估价值来确认实际的补偿数额了。

遇到征收方一刀切式补偿的,农民朋友们有权主张自己的异议,要求按照评估价值确定补偿标准。

其次,青苗补偿款应该补偿给谁?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有明确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咱们老百姓的话来说,就是地里的庄稼作物是谁种的,这部分补偿就归谁。

但实际生活中的情况要复杂的多。举例来说,在咱们农村里现在有很多土地是被转包过的,或者以出租等形式进行了流转的,也就是说,实际耕种人可能并不是原本的承包人。

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来理解,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青苗补偿的归属的,就按照约定来分配这部分补偿;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就应该按照咱们前文所说的:是谁种的,补偿就归谁。

另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有农民朋友反映,自己的土地被征收时,是没有单独给青苗补偿的,而是和土地补偿算到了一起。这样明显是和《土地管理法》的要求不符的,更无法保障青苗所有者的补偿权益。遇到这种情况时,农民朋友有权对不合理的补偿说不,有权主张足额补偿。

最后,农民朋友们能向村委会要青苗补偿吗?

作为土地发包方及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时会作为青苗补偿款的经手人,征收方有时会直接将村里的青苗补偿统一发放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发给农民朋友。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综上所述,法律明确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是归农民个人所有的,其实我们应当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如果农民朋友们遇到了征收方直接把青苗补偿发放到村的,当然有权第一时间向村委会主张自己的足额补偿款,且征收方也有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监督并保障补偿款发放到农民个人手中。

咱们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权利是权利,当咱们的补偿权益受到侵害时,主动依法争取合理补偿也是咱们的权利。当咱们在征地时遇到补偿不公平不合理时,更要积极地行使咱们的救济权利,依法争取满意的补偿,千万可不能再自己“放弃”更多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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