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有多少是业主共有的(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属于业主吗)
导读:1.地下车库若占业主公摊面积,虽无独立产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2.开发商独立兴建的地下车库,产权归其所有。3.人防车库所有权属人防办公室,开发商拥有...
地下车库有多少是业主共有的
导读:1.地下车库若占业主公摊面积,虽无独立产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2.开发商独立兴建的地下车库,产权归其所有。3.人防车库所有权属人防办公室,开发商拥有使用权。一、地下车库有多少是业主共有的
1.关于占用业主分摊面积的地下车库,这种情况下,虽然地下车库面积在全体业主的公摊面积之内,但它并无独立的产权。
然而,其使用权依然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2.当开发商独立兴建地下车库时,若他们仅以自身名义购置土地并进行建设,那么这类地下车库便享有独立的产权权益,产权自然归属为此番独立出资兴建的开发商自有。
3.对于那些人防车库而言,部分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人防办公室,而开发商则始终拥有该地下车库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地下车库违建其实可以直接起诉物业吗
在处理地下车库违建问题时,单独起诉物业是不可取的。事实上,根据相关的法规规定,对于此类违建行为,通常应由物业进行监管及管理。若物业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了此种现象,其实我们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并向违规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但倘若业主对此置之不理、拒绝进行整改的话,那么物业有权将此事上报至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向城市规划部门进行举报。最终,由城市规划部门依法向违规者下达拆除指令。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其实我们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其实我们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1.关于地下停车空间占用业主公共分摊区域的情况,尽管其并不具备独立的财产权属性,然而,该类空间的使用权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2.在开发商自行投资建设的地下停车场中,其所拥有的产权是明确无误的3.至于人防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属于人防办公室所有,而开发商则仅能获得相应的使用权
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属于业主吗
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筑物地下室的投资主要来源于国家。所以,在法律上其实我们应当归国家所有。但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建筑物地下室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因此在当今社会,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随着人们私家车的普及,停车也成为了一个很大的问题,不仅去商场或是街边的停车费越来越高,甚至是自家小区的停车位都日趋紧张,很多小区都要征收几百一月的停车费,或是几十万一个的使用权,导致业主与物业产生矛盾。那么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属于业主吗?请跟小编来了解下。
一、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属于业主吗
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筑物地下室的投资主要来源于国家。所以,在法律上其实我们应当归国家所有。但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建筑物地下室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因此在当今社会,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二、目前城市小区里的地下车位实际上分为两类:
一报建时就已在规划上注明是地下车位。此类车位其实可以租售,但需取得房管部门的销售许可。
二以人防工程名义报建,实际作为车位使用的。这类车库不能买卖,也根本不能取得房产证、土地证。
三、地下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究竟归谁所有
一目前业主和物业的纠纷中只要涉及地下建筑,就很难解决,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包括地下人防工程在内的权属没有明确界定,更没有对地下人防工程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
据了解,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筑物地下室的投资主要来源于国家。所以,在法律上其实我们应当归国家所有。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建筑物地下室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法律同时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建筑物地下室。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建筑物地下室所有权的归属。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实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其实我们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按照《人防法》规定,投资者收益,但物业公司并不是投资者。
根据《土地管理法》,房屋所有权归房屋土地使用权人拥有,既然开发商已将土地使用权转卖给业主,业主们也就拥有了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二高层建筑同步建设人防工程是国家的强制要求,人防工程本质上是小区的强制配套设施,应该和小区的道路绿地一样随着房产一并移交给全体业主使用。但是由于规定人防工程使用权的法律主要是《人民防空法》,而我国的商品房市场于该法颁布后的九十年代末才开始逐渐形成,所以该法并没有涉及人防工程使用权转移的内容,涉及使用权的规定也仅有该法第5条一句话:“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事实上,开发商会狡辩说人防车库的成本未计入建筑成本,但是人防工程本身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配套,并不因为是否计入建筑成本而决定人防工程使用权的转移。就好像汽车必须配备刹车、安全带一样,无论是否计入成本,都需要向全体业主移交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因此,用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库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所以,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属于业主吗?答案是肯定的,人防工程作为共有财产,应属于国有或由法律明确为全体小区业主共有。但是由于物权法虽然明确了小区很多设施的归属,对地下车位产权却没有涉及,这就给开发商提供了打“擦边球”的机会,获取利益,要彻底明晰这一“灰色地带”带来的模糊问题,就必须由有关部门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厘清地下车位的性质、归属,进一步明确对地下车位的租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