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材料送到法院起到开庭的步骤有哪些?(东方神起之前的官司是怎么引起的?就是神起与SM公司的纠葛是怎么引起的?)
诉讼指南法院进门七件事 :说白了,打官司就是这七件事第一件事:立案去法院打官司的第一个程序就是立案,你准备了案件材料,只有递进了法院设立的窗口,才会产生作用。起...
接下来,我将会为大家提供一些有关假处分申请是什么的知识和见解,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让大家对此有更深入的了解。下面,我们开始探讨一下假处分申请是什么的话题。
从材料送到法院起到开庭的步骤有哪些?
诉讼指南
法院进门七件事 :说白了,打官司就是这七件事
第一件事:立案
去法院打官司的第一个程序就是立案,你准备了案件材料,只有递进了法院设立的窗口,才会产生作用。起诉、反诉、申诉、上诉、申请执行,都是需要立案的。这些程序的启动,必须经过第一关的审查。立案一般是形式审查,即查看你的文件是否符合相关的程序要求,立案庭的法官有时也会对案子的实体问题,你和他们解释解释就行了。立案的程序是:
(1)递交材料。
任何一个法院都会设置立案庭,专门弄一个大厅来接待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即便是条件艰苦的法院,也会设置一个办公室。你的材料要从这里递上去,然后层层审批到达主审案子的法官手里。立案的材料一般有文书、基本证据、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或者其他身份证复印件什么的,总之,你在立案前,这些东西要准备3份以上,一份给法院,一份留自己,其余的是对方的,如果你就准备了一份状子,可能会在开庭时找对方借了,那不闹笑话才怪。
(2)计算费用。
如果你的材料能够通过形式审查,而你的案子又不是什么疑难杂症,你的材料会被立案庭收取,这个时候,你还不能走人,因为你还要交诉讼费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两种。很多法院在收取案件受理费后,还要加收其他诉讼费。一件收取50块钱的人身损害案,可能要收其它诉讼费400块。因为受理费必须进财政专用帐户,而其它诉讼费则不必。你可能还要缴纳邮件送达费40元,但实际上送达的时候一般是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来法院取文书,你如果在年尾去立案,或者你运气太好,你说不定还会要被收取有关报纸的订阅费,但你可能永远收不到那份珍贵的报纸。如果你够水平,有些费用可能在案件结案时,被判决由对方支付。如果你申请了财产保全,那要收费,证据保全,也要收费,反诉,要收费,现在我了解的情况是,执行案件可以不预先收费,但还是要在执行终结时收取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你可能在立案的时候,就计算好要缴纳的诉讼费,但你不要太在意这个计算,很多时候,在立案庭的法官计算出来的费用会要超出你的预算。怎么办?交吧!!
(3)填写表格。
在立案的时候,你可能会被告知要填写一叠材料,有当事人情况表,有送达地址确认表,有法官监督卡,有证据清单,有财产清单等等。我建议你每项都填写清楚,尤其是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否则,你可能会在今后的日子里,不止一次的前往法院补充这个补充那个。
(4)收取立案文书。
既然已经进来了,就不忙着回去,你还要收取一些重要材料。一般是《案件受理通知》、《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会议通知》等等,这些文件,我建议你仔细阅读,因为在一些你不经易的地方,有些重大的信息。受理通知意味着你的案子进入了一审程序,从那天起,人民法院原则上要在不超过3-6个月的时间内搞定你的案子;诉讼风险告知在于提醒你案件中有些责任是你的,人民法院可不保证你能打赢你认为有道理的官司,这个文件有点像“米兰达警告”,如果人民法院不告知你诉讼风险,有可能会是程序错误。举证通知很重要,它提醒你在法定的日期内提交答辩,如果你是被告代理人,你错过了期限,则错过了反诉权利、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这可不是闹者玩的。不论你是原告还是被告代理人,你都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案件的证据,否则,对方代理人是不会对你临时提交的你认为是最关键要最后拿出来作为杀手锏的证据进行质证的。
这些文书,建议你收好,虽然它们印刷质量很差,也不要丢掉了,它们是你案卷里的必备材料。
(5)立案有窍门。
不是每一个案子都能够在立案庭被通过,如果你希望你的案子被法院受理,请不要和立案庭的法官争执以显示你的辩论水平,和他们讲讲道理,翻翻规定就行了。疑难的案子,他们会在一定的时间内通知你是否受理,如果不能受理,建议你让立案庭作出不立案裁定,这个裁定你是可以上诉的。有些根本就不属于这个法院管辖的案子,你一定要让他们受理,你可能只能靠你的老师去搞定了。
第二件事:阅卷
你如果是个被告代理人,在被告收到了应诉通知书和文书传票以后。阅卷时会有些工作和注意事项,我慢慢和你说。
(1)联系法官。
你收到的文书上肯定会有法官的电话号码,在你准备去之前,请你告知法官,没有人天天会在家里等你去阅卷,如果你不愿意辛辛苦苦从河东赶到河西,坐个把小时车最后在法官门上碰了个壁而心情沮丧,建议你先和法官联系,说清楚来意,请他们给你配合。
(2)递交文书。
你一定要带着自己的证件和授权委托书,你是助理,你的事务所会给你办一个实习律师证,这个证不能办理刑事案件,也不能以这个证来证明你是个律师。你应该在进门后出示你的证件,除非你认识这个法官,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事务所的函件应该在阅卷时提交给法官,以显示你有资格查阅本案的案卷。如果你有意识,你应该给法官递交你的名片,让他在有事的时候找到你。你还可以很厚脸皮的请法官告知你他的手机号码,以方便以后的联络。
(3)摘录、复印案卷文件。
如果你去的法院没有复印设备,你只好用手去抄写案卷的内容,大多数条件下,你可以得到允许的情况下复印案卷中的文件。如果对方在举证期限内有新的证据,你可以要求法院给你提供一份副本。你很有必要留心对方在这个案子中是否聘请了代理人,代理人是何方神圣,这有助于你和你的老师在研究案情的时候综合考虑,说不定那个律师是你老师的师兄弟,或者是弟子,这个就很重要了。
(4)阅卷时的注意事项。
阅卷只是个很小的工作,但有很多注意事项:未经过允许,你不要好奇去翻阅法官办公室别的案子的卷宗,让法官觉得你可疑;你不要拆撕案卷;二审案卷可能会有附卷,附卷有时是法官评议的记录,这是工作秘密,没有经过他的允许,你绝对不要去看,否则你会为你的好奇付出代价;没事不要打听法官对案子的看法,案子还没有开庭判决,就是有看法,他也不能告诉你,况且他又和你不熟。
第三件事:递交文书和交换证据
一个案子进入法院,不管你是两者的哪一方代理人,你都会有很多文书和证据要递交和交换的。我先说说原告代理人在这件事上的事项:
1.原告的事项
你是原告代理人,恭喜你,你把人家给告了,心理上占尽了优势。但仅此而已。原告在诉讼中要做的工作准备要比被告多,任何一个程序或者文件的纰漏都可能导致案件全盘崩溃。千万不能将状子丢在法院然后就去睡大觉,现在的法官才不会替你整理证据寻找法律依据,你稍有差池,对不起,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原告的文书:
原告的文书有:起诉状、变更补充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当事人申请书、财产,证据保全申请书、司法鉴定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延期举证申请书、证据清单以及证据证明事项的说明、如果觉得打不过对方或者双方调解解决了纠纷,那么就有撤诉申请书。等等等等。这些文书都是由你去撰写,并且要在一定的时间内递交给法庭。很多文书,都有其格式,我可以在文后给你介绍几种不常用的。请你在撰写这些文件之前先认真仔细的考虑你要表达的事项,也不要写得文绉绉的,意思清楚,格式正确就行。
原告的证据: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你要记得向法庭提交证据,如果不能够及时提交,也要向法庭申请延期。否则,那没有哪个被告律师愿意正眼看你临时提交的证据。你给法庭提交的证据应该有证据清单,如果你够专业,你还应该向法庭说明每一个证据的证明事项。证据要准备两份,以便于交换,否则,你也可能会被要求复印副本而四处寻找复印社。如果你递交了一叠你和你的老师取到的证人笔录,那我建议你准备将证人名单交给法庭,说不定对方律师会对你的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不是什么东西都可以作为证据,建议你在当事人给你的一叠几十上百年的文件里仔细的寻找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赔偿案子里,你不要煽情地将原告的血衣、断掉的指甲,殴打原告的棍子等这些恐怖的东西以及照片拿过去做证据,我见过这样的东西,那些东西除了让主审法官发疯外,你得不到任何正面的反馈。
2、被告的事项
如果你是被告代理人,我也恭喜你,你终于被人告了!要是过去的县官审案子,他们会说:你要是有道理,哪个会吃饱了跑到衙门里告你,先吃一百棍子!但你不要急躁,被告其实没有什么大不了,法治昌明,明镜高悬。
被告的文书:
被告的文书有:答辩状,反诉状,对原告的起诉,你总会有些要说的吧。可能你的当事人恰好也要找原告算帐,一直没有借口挑起,正好,这次可以借原告起诉来反诉了。管辖异议申请书、延期举证申请书、追加当事人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证据清单以及证据证明事项的说明等等文书,我想在这里重点说明下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
不管你愿意不愿意相信,原告一般都会选择在自认为对他有利对你不利的法院起诉,因为他可能在这个法院或者有同学有朋友有熟人有他们认为的便于解决案子让你输得很惨各种各样的关系。如果你恰好不想让他得逞,也不想马上解决案子,那么,你会认为这个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里对你是个最友好的程序了。只要你觉得有些不对,你都可以申请管辖异议,虽然被驳回的情况十有八九,因为这个程序可以上诉,所以,诉讼的节奏会被打乱,诉讼的期限会被拖延至少2-3个月时间,对方当事人的心态可能会出现波动。但这个程序可不能不分场合地使用,对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案件,你是不好提出管辖异议的,这样会让主审法官轻视你的水准不屑你的人品,任何权利均是不可以滥用的。
被告的证据:
凡是属于可以证明与原告主张的事项相反事项的证据,都是属于你的证据。你都有必要对它们进行收集和归类。你收集证据的目的性很强,主要是针对原告的主张,比如,原告要求你偿还欠款,而你却有已经付款的凭据或者原告的收条;原告需要证明你违反合同,而你却有不可抗力的依据;原告主张你赔偿损失,而你的证据却显示原告的损失来自于对产品功能的误解,自己存在重大的过错;原告要求和你解除合同,而你却持有原告有在先不履行合同的证据。等等等等。你的证据应该支持你的抗辩理由,否则就不能给原告迎头痛击。如果你的证据恰恰证明了原告的主张,我估计你不仅仅会输的惨兮兮,也会被老师骂得伤心兮兮。
证据交换后,请你仔细研究对方的证据和自己的证据,寻找对方的纰漏和自己的弱点,不能仅仅就将这些东西收起来交给老师,认真的研究寻找对手的失误,能够让你更快的成长成熟。
第四件事:庭前程序的启动
不管原告被告,起诉之后,开庭之前,还有很多庭前程序可以启动,这些程序的熟练运用与否,能够显示你是否具备专业能力,有时能够影响诉讼的进程甚至判决的结果。
财产保全程序
如果你提起的是一个合同违约、赔偿、侵权方面的诉讼,你担心对方可能会是个赖帐不还信誉很差当事人,他可能会将财产转移变卖干净,让你竹篮打水,或者你担心判决以后得不到很理想的执行效果,或者你只是想向对方显示下法律的权威,你都可以在诉讼程序提出前申请财产保全程序。这个程序是个有点象台湾“法院”的“假扣押、假处分”程序,能够给对方很大的威慑,一个账号被冻结,财产被查封的被告,除了老实应对诉讼,是掀不起风浪的。但财产保全程序你必须督促法院给你执行,如果你不能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账号,很多法院可能就发一纸空裁定,增加你的办案成本而已。如果你不能为你保全的财产提供担保,法院连这纸裁定都不会给你。
案例:
我有一个律师朋友,他做的业务是受银行委托,追索当事人购买车辆和工程机械后的不良贷款。当收到银行的车辆机械的拖延还贷记录,他的团队中就有人员立即在所在的城市或机械设备可能所在地寻找相关的车辆和机械。如果发现踪迹,他们一边会蹲点守候或者跟随车辆的行踪,一边会立即和法院执行局法警以及办案法官联系,等他们赶到现场,立即由这些人扣押车辆和机械。他们比较成功的案例是在几千公里的城市扣押了几台作业中的大型挖掘机,并用平板车从几百民工围着的工地上将那些铁坨坨运回来。这个行动,动用了一个区法院法警队的全部成员。这种案子只要能够保全到财产,百打百赢。
原告还可以根据案情启动证据保全程序和先予执行程序,但这些程序的运用不是很普遍。
管辖异议程序
不管你愿意不愿意相信,原告一般都会选择在自认为对他有利对你不利的法院起诉,或者将本来应该上级法院审理的案子在下级法院立案,以避开二审出现对其不利的情况。他可能在这个法院或者有同学有朋友有熟人有他们认为的便于解决案子让你输得很惨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你恰好不想让他得逞,也不想马上解决案子,那么,你会认为这个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里对你是个最友好的程序了。只要你觉得有些不对,你都可以申请管辖异议,虽然被驳回的情况十有八九,因为这个程序可以上诉,所以,诉讼的节奏会被打乱,诉讼的期限会被拖延至少2-3个月时间,对方当事人的心态可能会出现波动。但这个程序可不能不分场合地使用,对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案件,你是不好提出管辖异议的,这样会让主审法官轻视你的水准不屑你的人品,任何权利均是不可以滥用的。
案例:
我曾经作为一个案子的被告代理人参与诉讼,原告是一个商业银行,我的当事人为一个企业,该企业在银行贷款100万元,加上几年的利息共计120万元左右未偿还。而该银行的案件一般有一个区级法院的某个固定的法官审理,他们一批可以起诉20个当事人,我的当事人不幸在列。而我查阅了本省高级法院发出的确定级别管辖权的通知,该区级法院的只能审理100万元以下标的的案件。于是,我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最后,区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地区中级法院,并在3个月后开庭。而后,其它被告均纷纷提出管辖异议,该商业银行为协调案件,最终撤销诉讼,并同意贷款延期。
同样,被告在庭前也可以启动反诉程序、重新鉴定程序,追加当事人程序等等。
第五件事:开庭
案子终于走到开庭的程序了,作为原告,这意味着被告的所有阻挠拖延的程序均已经结束,而你不同意和他在庭前达成和解。作为被告,则意味着庭前的所有努力均已经终结,你只有在庭审时和对方一较高下。
民事案件的开庭程序在N多的教科书中都写得明明白白,我的目的是从实践的角度谈谈你应该注意的些事项。
(1) 庭前准备要充分。
有些律师会在开庭前10分钟才看看案卷,有的律师连案卷都没有,要临时借书记员的文书去复印。开一次庭,最长也就3个小时,而这三个小时,你可能要不停的发言,翻资料。如果你没有准备好,你可能会被法官和对方律师的一个问题给问得目瞪口呆,也可能找遍全卷也没有发现你要阐述的某个问题的摘要。因此,我一般是将要讲的内容列成一个备忘录,将要举证的文件列成一个清单,文件上用小贴纸标记。准备充分是赢得案子的一个重要条件。
(2) 法庭调查要条理明晰。
法庭调查是个关键的阶段,所有案件事实均需要在这个阶段查明。法官有的时候会反复的从辩论阶段返回调查阶段,那是因为有些事实没有查清,而你在辩论中却将它作为事实去引证。法庭调查阶段时,你要将全部精力集中在对自己证据的陈述说明以及对对方证据的揭露驳斥上。所谓的质证,就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论述。对于有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出现的情况,建议你一定要提出必须证人出庭作证。你不必引用法律,展开议论,那是下个阶段的工作,否则法官会一次次打断你,并威胁你退出法庭。不过,遇到可以沉重打击对方的机会,你也可以不用顾忌法官是不是真的赶你出去,再说,真的赶你走,他的庭也开不下去了。你也不要放弃询问对方的机会,并在庭前准备好问题。很多律师没有问题问对方,其实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当然,你的问题应该紧扣案件,确实没有问题就不要乱提问。
(3) 辩论阶段要到位。
我们的法庭还没有真正的采用抗辩式的庭审方式,审判长主导着庭审的进程,他注重的是事实和证据,而不在乎律师是否牙尖
嘴利,雄辩滔滔;同样,他也是个有自尊的人,不需要你从法学理论上对他进行再次的教育,你的功底或者还够不上向他普及某种理论常识。所以,你在撰写代理词的时候,你不用没话找话的说明合同的概念或者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你用不着引用你大学教授某本著作上的一个理论,除非你愿意被他怒不可遏的制止发言。有些学究派律师在很多法庭上不吃香,就是因为他们太喜欢搞些理论的大道理来搪塞事实和证据的不足。你要说的是事实和证据以及基于这些事实和证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辩论用不着太多轮次,重复的话法官会制止你。也不是每个辩论都会针锋相对的,你如果没有办法找到对方的破绽,你自说自话也行。关键的是,你要通过辩论阐明自己的主张,能够反驳对方主张当然好,如果不行,也不要强辩、诡辩和狡辩。
你最好做好结案陈词。这个程序可以让你全面的阐明你对案子的观点。时间不要太长,3分钟就好。这个程序很多律师都放弃了,其实很可惜。
(4) 做好调解的准备。
几乎没有不可以调解的案子,在民事诉讼领域里,法律的目的其实不是分清是非而是在于平衡利益。调解可能会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因此,在庭前,你应该征求当事人对调解的意见,并阐明案件调解对各方的利弊,让当事人作出选择。
如果你的代理权限不是特别授权,你不能代理当事人签订调解文书。即便你有合法的授权,你在决定使用这些可能导致当事人重大权利变化的权利时,一定要事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以显示你是个成熟的律师。我在调解时,遵循的是绝对不自作主张的原则,任何一个决定,均和当事人沟通,听取其意见。这是对当事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执业风险的控制。你如果第一次得到特别授权代理,不要兴奋,你的“权力”越大,你的责任也越大。
第六件事:补充文件、签署文书
补充文件
开完庭,不代表你就没有工作要做。在庭审过程中,实习的书记员可能在津津有味地听你和对方律师讲述着各自的故事,而忘记了在记录上写一个字,你也可能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说到位,比如,你可以在庭审时告知法庭,庭后你将书面订正质证意见并提交法庭附卷。你也可能还有些反证的证据需要举出并在下次开庭时使用,你可以在庭辩时,告知法庭将整理提交书面的代理文件。总之,你应该在庭后3天内将你认为要补充地文件交给法庭主审法官。如果你觉得有必要,可以对某些专业问题写出法律意见书。
签署文书
任何一个案子的审判结束后,法庭会根据情况制作出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要求严格的法院,每一个案子结案都会有一个宣判程序,两者以及其代理人都会出席,审判长会起立宣读判决书全文。当然,我也在办公室收到过法院邮寄来的文书,而我的办公室离法院仅仅一公里之遥。
你收到或者代为收到的文书,请在第一时间送达给当事人,因为只有他才承担判决的后果,享受判决确定的权利。你绝对不能因为败诉而将文书扣在手里14天,在上诉期届满的前一天才不得不拿出来,除非你想测试下当事人的音量分贝。没有哪个律师能够打赢任何一个案子,执业的前几年,你的胜诉率不高只能说明你的经验有待提高。输了就承认,这可是人品问题。
第七件事:执行
不是每个判决都能执行。
你有幸赢得了诉讼,在所有的审判程序全部结束之后,你有必要请法院兑现他们对你当事人的承诺。但是,这个承诺可不是银行承兑汇票,一定能够兑现的。你绝对要改变判决就一定会得到执行的天真想法。诉讼的风险不单纯体现在胜败难以预测上,也体现在即便胜诉法院却无法兑现它的文书上。到了执行阶段,你会体会到财产保全程序的重要性,并且为当初没有申请保全而懊恼不已。
你不要忘记申请执行,即便有可能没有办法执行到位。
执行的程序
最高法院对于执行下发过很多的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文件。你应该认真研究。我要说的是,执行程序中你要和法官配合的问题。
申请执行是不需要付费用的,因为被执行人会在执行终结时支付。但是,如果你不要认为将执行申请仍在法院,执行官们就可以完全地将标的执行到位。先不说你的案子没有经过某某领导的批示督办,执行官会将这个案子压在他桌子上厚厚一堆案卷之下,如果你不向他们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这个案子说不定就执行不下去。还有,你案子的执行标的小,执行难度大,执行官说不定就忘记还有这么个案子在手上。
我最近执行终结了一个案子,一个中级法院的一审案件,标的只有3万元。从执行立案到执行终结,用了5个月时间。先是执行人员出差,立案1个月后才发出执行通知书,对方不予理睬。然后他们接着在全国各地巡视出差,等他们走遍全国各地后的第3个月才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照例不予理睬。我被不止一次的指责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我却曾明明白白的告知执行官,被告的工厂每天在冒烟,银行的进出每天都有几万。当我打了N多次电话,跑执行局N多次后,最终在第5个月的时候取得执行财产时,我被告知,你的案子太小,他们太忙。但我除了感谢他们,半天说不出其它话。案子太小,确实是我和当事人的错。
我举这个我的案子要说明的问题是,执行是没有终结的时限的,你除了和法官配合外,不能对他们的工作进度提出任何不满,否则你的案子兴许就执行不了。你要提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且是非常容易的执行的财产,如果是个大型的设备,或者是个车间,或者是块广阔并茅草丛生的地,那我先建议你不要着急,那些东西没有腿,然后你查查是不是已经抵押掉了,然后让当事人准备足够支付执行局出动半支法警队和评估拍卖的费用。
这个是在微信上看到的,应该对你有帮助。
东方神起之前的官司是怎么引起的?就是神起与SM公司的纠葛是怎么引起的?
导火索无疑是化妆品投资事项。。。。。
目前还是好好的 日本活动照旧 只是韩国的活动取消
就算是解散 也要听到亲口说的 就算想解散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娱乐新闻本来就是当娱乐用的 别当新闻来看
看热闹不嫌事儿大的人多了去了
他们谁的选择都没有错 我们只要支持他们的选择就够了
用不着听那些风言风语
现在有很多loli的小朋友散播谣言 用不着相信
不然你那小心脏也受不了
每个组合都不会一辈子在一起
而且我们也不应该用东方神起这个名号禁锢住他们
他们这辈子不是只作为东方神起而存在的
我们要做的就是
不管他们是东方神起 还是金在中 郑允浩 朴有天 金俊秀 沈昌珉 继续支持他们就够了
我的观点就是这样 不管他们顶着的是什么样的名号
我支持他们的初心是没有变的
所以我希望他们可以选择自己要走的路
他们开心了 我就开心了
哪几种人不能办理出境手续.
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第八条规定,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大陆境内有未了结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其限制出境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作出了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限制出境措施未作具体的规定,其性质属财产保全还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限制出境措施属行为保全性质,也即大陆法系中的假处分制度,英美法系称为禁令,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 国外立法未对限制出境措施作出特别规定,但作为一种禁令制度规定在其民事诉讼法中。英国著名的玛瑞瓦禁令,是英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很有特色的诉前保全措施,其内涵是法院根据原告人的申请,在被告可能将其财产转移出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情况下,发出禁令,禁止被告移动或处理资金/财物,直至有效的判决。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设有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它们都适用于判决结果产生以前的诉讼阶段,目的都是为避免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十五编第三章规定了假执行制度,该法第514条、第515条规定:紧急审理裁定、对正在进行的诉讼规定假执行措施的裁定、命令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以及审前准备法官给予债权人预付款项的裁定,只要法官认为有假执行之必要,并且假执行与案件的性质相符合,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应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得命令假执行。德国民事诉讼法于其第八编第五章规定了假扣押和假处分制度,并对其执行程序作了规定,其中假处分制度类似于禁令制度。如现状变更,当事人的权利即不能实现,或难于实现时,准许对于争执的标的物实施假处分。实施假处分,可以交付保管人保管,或命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对方当事人的一定行为,特别是禁止对土地、已登记的船舶或建造中船舶进行让与、设置负担或抵押。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仅有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的规定,诉讼过程中的禁令制度散见于单行法与司法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第八条规定限制出境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规定海事强制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诉前临时措施。 禁令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各国立法对禁令制度的适用条件既积极又慎重。禁令一旦发布,被申请人的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必须停止。法院制止侵权,维持现状的行为,很快能达到既定的目的,但如果发布错误的禁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难以弥补的,因此,禁令的发布又是有条件的。根据英美法系的实践,禁令,必须考虑以下准则:(1)有否一个严肃的争端。申请人所提供的宣誓词虽为一面之词,但不应考虑到申请人败诉机会,只考虑申请人确有机会胜诉。(2)损失赔偿是否足够救济。除非金钱给付仍不足以救济,而必须采取制止侵权,以维持现状,否则,不宜发布中间禁令。(3)平衡双方的公平利益。决定是否采用中间禁令时,法官总是必须充分考虑它会给被告带来的损害。衡量的原则是适用临时禁令给被告带来的不利要小于不适用中间禁令给原告带来的不利。(4)特殊因素。基于国家和社会利益,法官也会发布中间禁令,如TRIPS协议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无不体现了私权保护和社会公益的立法平衡。 限制出境作为我国涉 外民商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其适用类似于国外的禁令制度,已在一些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视为一项与财产保全制度同等重要的保全制度来进行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禁令制度,尚未作为与财产保全制度同等重要的保全制度,规定于民事诉讼法中,而是分散于具体的实体法、特别程序法与个别司法解释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但上述规定仅有原则性规定,如何适用,特别是其适用条件,还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认为,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1)限制出境措施的申请人对案件具有胜诉的可能性;(2)限制出境措施的被申请人大陆境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一般而言,对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其资不抵债,则不应采取限制措施,而按照我国公司法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处理;(3)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必须情形紧急,如不采取该措施,其本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主管人员出境可能造成案件无法审理;(4)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应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且应提供全额有效的担保,该措施由于属行为保全的性质,应基于当事人的申请。 限制出境措施的方式,《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采取决定的方式,但决定属人民法院依职权而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属禁令的范畴宜采取裁定的方式。限制出境措施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交保全费用。限制出境措施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较财产保全对于被申请人而言,会产生潜在不利甚至现实不利。因此,针对错误的措施,被申请人应有相应的救济手段。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笔者认为,限制出境措施的发出,应比财产保全更为严格,一般地,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介入,必须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而且,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应以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损害为限。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出境裁定并付诸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不准出境,并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注明不准出境的原因。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员的证照,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依照《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填写《口岸阻止人员通知书》,并附民事裁定书,交付公安、边防机关交控。限制出境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止。
请问东方神起和jyj的官司结果怎样了
jyj vs sm专属合同,最终调整失败、9月决一胜负。
偶像组合东方神起的专属合同问题而对立中的sm娱乐和集团jyj(金在中,金俊秀)的调整,最终以失败告终。
10日下午4点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579号兆室举行的非公开jyj的专属合同纷争相关调停上的sm娱乐公司代表金英敏在内的双方律师出席、相互协调了意见。
jyj成员当天在法庭上没有露面。时间为1小时30多分钟的时间进行调整的期间,双方在30分钟,轮流进入调整室向法院提出了各自的意见。”
之后,双方共同调整室,对彼此的立场。当天,金代表在暂时调整室和外面的时候候客室坐在椅子上和辩护人进行了交谈。
金代表说:“正在调整采访表示:“目前正在我不能惜字如金。
此前sm娱乐和jyj方面从去年5月开始,足足用了6次抓着做一个调整期,双方的意见差距,努力缩小。但是去年年末被调整到最终审判成立。
今年5月,辩论,但彼此意见明显的立场差距,展现了,最终宣判之际,但最近在法庭上再次劝告调整双方的事情调整期。
但是此次,双方的意见差距没有缩小分歧。jyj律师方面当天表示:“赵室,并出面与明星新闻表示:“双方意见差距太大表示:“未能达成共识,9月13日左右决定先肉工作。”
sm律师接着说:“过去”的说法”覆盖的立场,而在韩国产问题等法律,就应意见。”他还表示:“双方意见分歧不断,但法庭宣判之前有调整双方的自主达成的协议,并权。”
至此,双方在历经3年终于攻防战,法院的判断,最终结果负责的可能性不断增大。调整后,再次出现,sm方面对采访团的提问表示:“目前还没有讲。”
另外jyj于2009年向法院提出“不正当的专属合同的效力停止假处分申请,并表示:“。法院接受了该内容也是sm娱乐的2010年4月的专属合同效力确认及损害赔偿请求诉讼。
对此jyj也确认专属契约效力不存在的诉讼。另外,法院于去年2月sm金载中的朴柳川金俊秀提起对临时处理异议申请及专属合同效力停止假处分申请全部驳回了申请。
此次判决,法院将在双方签署的专属合同是无效的,jyj独有的演艺活动的决定”的保障,确认了这一点的行为。
来自东方神起吧。
JYJ与SM之间的纠纷到底是怎么样的
合约纠纷,因为神起所有数码音源所得SM从未支付给成员过 SM拒绝提交明细账目
2008年sm赚了147亿,其中10亿是神起赚的。
世钟的律师问:那剩下的部分是谁赚的?
财务说:“是宝儿,天上智喜,ARA,TRAX赚的!”
然后世钟律师又问:“你的意思是说,他们赚的更多?”
财务说不出话来。
2004年HUG专辑,sm只算了3、4月的销量给5只,之后的销量都没给他们算上。
也就是说,4月以后卖出量的明细单什么的,都没有。
MIROTIC卖出48万张,sm应该给他们5千万,但是没给,然后三只说MIROTIC共卖出54万张(sm的作风是,销量只算一次,所以卖出48万张的时候,支付神起后,之后的6万张sm独吞了呗)……
sm说,因为下一张专辑没出,所以给不了(钱)。
sm这么说,裁判部切断了话,说这部分不能认可。
然后裁判部说,如果sm再不递出相关文件,那法院会下令了。
也就是说,sm一直不给法院相关文件,所以法院想用强的来收文件呗。
说2008年的数字专辑的收入分配占10%,但在2009年的时候,(数字专辑)干脆不包括在收入分配里了。
还有MV、Dancer的费用都是神起出的。
世界巡演的收入是34亿,但是支付给神起的钱当中的9亿,说这是sm的代行手续费,然后扣掉了(9亿)。
也就是说,从神起的钱里扣了9亿,当作是sm应得的代行手续费。
SM公司,给JYJ拖后腿的战略失败
SM公司取消了对JYJ组合(英雄在中、秘奇有天、细亚俊秀)首张专辑“The Beginning”的禁售假处分申请。
针对负责流通JYJ专辑的韩国华纳,SM在12号向法院递交了禁售假处分申请,而在27号SM表示:因为专辑已经发售,假处分得不到实际利益,所以取消了该项申请(21号取消)。
但对于JYJ与CJes之间的专属合约效力停止假处分申请仍将继续。
(注:JYJ与CJes之间并没有签专属合约,目前CJes只是JYJ的代理经纪公司)
“The Beginning”是预售创下52万张记录的备受瞩目的专辑。
12号在首尔高丽大学化汀体育馆举办“JYJ WORLDWIDE showcase”的JYJ组合将于11月27、 28日在首尔蚕室奥林匹克主竞技场开10万人规模的演唱会。
=========================FAITH================这句话真好
SM故伎重演哈
在JYJ发专辑的关键时刻向法院提出禁售申请 而且拿他做了一堆宣传 然后适时撤退
他的意图很明显 就是为了干扰JYJ发专辑 打压销量
SM并不是第一次玩这个把戏
去年3子对SM提出上诉后
SM就向韩国特许厅提出“东方神起”名称的商标权注册(已经被拒过一次 还提出来了)
之后SM摆出一副很有理的样子 做了一堆宣传 然后悄悄撤消了该申请
结果 好多人却被SM洗脑了 以为东方神起商标权真在SM手里
所以把JYJ脱离SM 说成是JYJ脱离东方神起
是SM联合众多电台,联合打压JYJ.其中就KBS.而且之前还有日本的艾回公司..
日本专利法的历史
日本专利法的历史发展
众所周知,二战以后日本的强大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技术立国的国策。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日本的“科技六法”较为完备,而专利法是其核心部分。在专利法的推动下,日本企业的技术改良与创新意识强烈,其专利申请量居世界第一。作为一种武器,专利制度不仅为日本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活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且也为日本战后经济的繁荣提供了坚实而有力的保障。
一、日本专利制度的缘起
古代日本是在中国文化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后进国家。一般来说,先进的文明古国都先经历青铜器时代,然后才可能进入铁器时代;但日本却借助中国大陆文化,从原始渔猎采集时代直接发展到铁器时代,进入农耕文明。同时,也正是由于中国文化的影响,“日本人的人生观表现在他们的忠、孝、情义、仁、人情等德行规定之中。”[①]这样,日本人“一贯重视非物质资源”,并认为“精神就是一切,是永存的。物质当然也是不可缺少的,但那却是次要的,瞬间的。”[②]在这种文化下,尽管有一些悬赏征集发明的事例,但整个文化氛围是抑制技术创新,甚至有时会出现禁止创新与改进的现象。例如,德川时期就实行锁国政策,1721年(享保6年)公布的《新规法度》布告曰:“总而言之,新型者,如器体、织品之类,均不得制造。”又有云:“诸商品本应依据传统古风,近年却改变花色品种,制造新奇之物,此类均予以禁止,切记。”
改变这种局面的,首先是“兰学”[③]在日本的兴起;其次是“明治维新”的全面改革。前者为西学在日本发展作了一些铺垫;后者则为日本确立西方“科学、产业、教育三位一体的国家政策”[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这种基础上,为促进产业经济发展,最初将欧美专利制度介绍到日本的,是明治时代的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1834—1901年)。福泽谕吉不同于其他启蒙思想家的地方在于,他不仅认识到日本科技落后的表面现象,还能认识到“不及外国之处,就是学术、贸易和法律。”[⑤]他首先将欧美的专利制度介绍到日本。而且,在他倡导下,日本社会各界纷纷介绍、解释西方专利制度,并主张尽快在日本实行这种法律制度。
1871年(明治4年),日本颁布了《专卖简则》。尽管该简则在实行后的第二年就遭到了废止,但其仿效欧美专利制度,开风气之先,仍为日本人称道不已。《专卖简则》共19条。简则开宗明义:“任何物品的发明人,在近来专卖御差的管辖下,有申请者,均可按规定向内民部省提出申请。”该简则采取先申请原则,允许延长有效期和缓缴专利费,还对使用发明和专利标志方面作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突破了传统习俗与禁锢,在当时是“一个非常进步的规定”[⑥].后来,《专卖简则》虽然被废止,但先进的专利思想已经深入人心,在日本国民、特别是一些科技工作人员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最终为专利制度在日本的确立奠定了基石。
二、近代专利制度在日本的确立
在各界的呼吁声中,从1879年开始,日本政府重新研究建立专利制度。1885年(明治18年),《专卖专利条例》经元老院通过并颁布实施。虽然该条例很快就为1888年(明治21年)《专利条例》)所修改,但此后专利制度便一直绵延不断,可谓是日本最初的一部专利法。1899年(明治32年)的修改法正式将“专利条例”更名为“专利法”,并沿用至今。以后,又经过1909年(明治42年)、1921年(大正10年)等多次修改,近代专利制度在日本真正确立。
1885年《专卖专利条例》吸收法国和美国有关专利法的规定,确立了近代专利制度的基础。该条例第1条就规定了产品和方法两种专利,并规定了授予专利的“新颖”和“实用”的主要条件。同时,该条例确立了专利的主要制度:采取先发明原则;对医药发明不授予专利;专利权有效期为权利人任意选择的5年、10年或15年;采取增补专利制度;规定专利权人在专利产品或包装上标明专利标志的义务;规定专利实施与无效制度;规定由农商务大臣对专利进行管理与裁决;等等。《专卖专利条例》的公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日本各界广泛地关注和赞扬;其中,该年度专利申请数为425件,年内便有99件被授予了专利。
1888年《专利条例》重要的修改之处有三:一是确立发明人有权享有专利权的权利原则;二是确立授予专利的审查原则;三是规定对饮食品、嗜好品和医药品调配方法的发明,不授予专利。该条例所确立的发明人所享有的“权利原则”,改变了特许法下国家“恩赐”的特色,为近代以来以“私权”为本位的专利法确定了基础价值。不过,该条例仍然坚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为终局裁决,将司法审查排斥在专利制度之外;同时,该条例也不承认外国人享有专利权及与专利权相关的权利。
1899年《专利法》不仅将“专利条例”正式定名为“专利法”,而且在诸多方面也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为了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承认了外国人的权利;(二)对专利厅复审,可按不符合法律或用法不当为理由,向大审院提出起诉;(三)明确了发明的继承人也可享有专利;(四)专利权的有效期一律定为15年;(五)改变了专利维持费的数额和缴纳方法;(六)恢复了增补专利制度;等等。这次修改,是对当时在日本出现的专利制度 “废止论”和“批判论”的有力驳斥,并解决了专利条例中司法审查和外国人的权利问题。
1909年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增加了有关职务发明的规定;(二)关于发明的新颖性问题采用国内公知原则;(三)增加了有关外国人享受的权利的规定;(四)规定了专利效力所不及的范围;(五)利用发明时,可以请求获得实施许可的复审;(六)专利权的有效期可以延长3年以上至10年以下。此次修改,是在针对适用巴黎公约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适应产业政策发展而进行的,旨在进一步加强专利的保护。
1921年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将先发明原则改为先申请原则;(二)采取了申请公告制度和提出异议制度;(三)驳回专利申请之前,将驳回理由通知申请人并给予申述意见的机会;(四)废止了对申请不服的再审查制度,采取了直接请求抗告审查制度;(五)对请求无效复审规定了5年的诉讼时效(第85条);(六)建立了再审查制度。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社会经济发展,并与日趋显现的专利制度的国际化倾向相协调。
近代意义上的专利法,是建立在天赋人权的基础上的。这种观念认为,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专利权,是人的人身及其劳动所派生出的产物,是一种“自然权利”;专利法虽然是一种“特许法”,但它却以“私权本位”为其基本特征。因此,通过以上专利立法活动,不仅使得专利法作为一种产业政策法在日本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巨大作用,而且在日本建立了一种具有近代意义的专利制度。
三、日本专利法的发展
专利法的发展,始终是与专利制度的国际化联系在一起的。因为近代意义的专利法都是以国内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这与日益强化的专利制度国际化趋势越来越不相适应。为此,1959年(昭和34年),日本在参考了大量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全面修改了专利法。也正因如此,很多人认为,现行专利法是从1959年专利法开始的。以此为新的起点,又经过多次修改,日本专利法获得了很大的发展。
1959年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判断发明新颖性的标准包括国内所发表的刊物在内(第29条第1款第3项);(二)新增加了发明创造性的规定(第29条第2款);(三)改变了有关职务发明的规定(第35条);(四)采用了共同申请制度(第38条例外条款);(五)专利的效力只及于发明的实施行为(第68条);(六)将确认专利范围的复审制度改为判定制度(第71条);(七)国家以外的人,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也可实施他人的专利发明(第93条);(八)规定了有效期,从申请日起算不得超过20年(第67条),并废止了有效期延长的制度;(九)新规定了侵权规定(第100条-106条);(十)原则上废止了请求无效复审的时效制度(第124条);(十一)复审的审级采取一审制。[⑦]
1970年(昭和45年),日本政府又对1959年专利法进行了部分修改,甚至在有些地方对原专利制度进行了一些根本性的变革。例如,采取申请公开制度和请求审查制度,扩大先申请的范围,以及采取前置审查制度,等等。
1975年(昭和50年)修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即采取了物质专利制度和多项制度。
1978年(昭和53年),为配合已经加入的《专利国际合作条约》,日本政府一方面制定了“关于根据《专利国际合作条约》进行国际申请等的法律”,另一方面在专利法中新设立了“关于根据《专利国际合作条约》进行国际申请的特例”(第9章)。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专利法又频繁地进行了修改,分别在1981年(昭和56年),1982年(昭和57年),1983年(昭和58年),1984年(昭和59年),1985年(昭和60年),1987年(昭和62年),1988年(昭和63年),对原来的专利法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1985年的修改主要是设定了基于在先申请主张优先权的国内优先制度,代替原来的追加专利制度。1987年的修改所占的地位较重要,这次修改的主要方面体现在:(一)规定了优先权证明书的提出期限;(二)鉴于国际通讯手段已经很完备,废止了无效审判除斥期间;(三)修改了手续费的有关规定;(四)修改了国际申请译文提出期间的有关规定;[⑧](五)借鉴美国的规定,在专利制度中引进了专利权存续期间延长登记的有关规定,这主要是在有关农药和医药等专利由于受安全保护方面的法规的约束而在两年以上的期间内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可以基于专利权人的申请,在五年的期间范围内进行延长;[⑨](六)扩大了复数发明可以进行一个申请的范围,规定只要在产业应用领域和研究课题方面具有相当的技术关联性,就可以在同一申请书中进行一个申请(专利放第33条、实用新型法第6条)[⑩];等等。
1990年(平成2年)对于专利制度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一)对于专利申请中附带的摘要作为一种技术信息的检索手段加以规定;(二)采用所谓的无纸化系统,在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中,可以利用电子信息处理,还可以利用磁盘;(三)新设定了注册费预缴制度[11].
1993年(平成5年)对专利制度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一)对于实用新型实行只审查形式要件和基础要件的无审查主义,相应地缩短了实用新型权的存续期间,自申请日起六年;(二)对手续补正的时间、范围和次数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1994年(平成6年)对专利法进行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一)为使权利早期设定,废止了原来在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的申请公告和专利异议申诉制度,而实行专利赋予后的专利异议申诉制度;(二)与当时的技术革新和国际发展趋势相协调,要求对于欲获得专利的发明的记载要充分、明确,每一请求项的记载要简洁;(三)引进了通过外国语书面进行申请的制度;(四)依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主张优先权的有关规定(专利法第43条、第43条之2,实用新型法第11条,外观设计法第15条);(五)对专利申请的手续补正时间的限制作了缓和性的修改,并整理了有关条文,主要是因为专利赋予前的申请公告和专利异议申请制度改为专利赋予后的专利异议申请制度,而且与巴黎公约的优先权主张期间以及引进外国语书面申请制度有关[12];(六)创设了因不缴纳注册费而使专利失效后再恢复专利权的制度;(七)在无效审判或专利异议申诉程序于专利厅受理之时,为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程序,规定可以在无效审判程序中请求对说明书或图纸进行补正,而不必对于补正单独设置一个程序。[13]
1995年(平成7年)、1996年(平成8年),专利制度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一)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相协调而作出的一些修改(专利法第15条、第24条、第147条、第151条、第169条、第171条);(二)证据的调查与保全(专利法第119条);(三)专利异议申请的决定方式(专利法第120条之5);(四)审判的审理方式(专利法第145条);等等。
四、日本专利法的最新修改
最近,也即1998年(平成10年)、1999年(平成11年),日本又对其专利法进行了最新修改,1999年就进行了三次修改。其中,1999年12月8日的修改主要是与民法所做的部分修改相协调而做出的。而1999年12月22日的修改主要是为了配合推进独立行政法人事业的开展而进行的。当然,有些修改内容实际上很早以前就探讨过,如赔偿过低的问题。最初,赔偿数额按照准无因管理来处理,而1959年修改的专利法又将损害赔偿从“填补损害转向了吐出不当得利”;但是,在当时实际操作中,这种观念却没有得到落实。在最近一、二十年,由于美国推行的职业专利政策,使得日本的企业支付了高额的损害赔偿。随之,日本产业界几乎全体都要求提高损害赔偿额,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这样,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修改从多视角提出了方案。
具体而言,这些修改主要包括:(一)对专利要件的修改。一方面将公知和公开的范围从国内扩大到了国外;另一方面,又适应新技术的发展,新规定了不仅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刊物进行公开,还规定了通过电信线路的方式让公众利用也构成公开(第29条);(二)在进行优先权主张时,规定如果是通过电磁的方法用序号将申请记载事项特定化的,可以通过提供序号的方式来主张优先权(第40条第5款);(三)对专利分割申请的有关期限明确了具体规定(第44条第3款、第4款);(四)增加了请求申请公开的有关规定(第64条之2、第64条之3);(五)对有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个人名誉以及个人安静生活的相关资料,在专利公告中不提供公众阅览的规定(第66条第5款、第6款);(六)对专利权存续期间延长注册的有关规定(第67条之2、第67条之2之2);(七)增加了对专利发明技术范围进行鉴定的有关规定(第72条);(八)对损害赔偿额的推定作了具体的规定(第102条);(九)增加了侵权诉讼中的被告方对于自己的行为方式进行明示的义务(第104条之2);(十)对侵权诉讼中提出有关证明文件的规定(第105条);(十一)增加了为计算损害赔偿而进行鉴定、认定相当损害赔偿额的有关规定(第105条之2、第105条之3);(十二)对专利费的有关规定中,增加了专利属于国家或独立行政法人与其他主体共有时,专利费的计算方法等(第107条第2款至第5款);(十三)专利费的减、免、缓(第109条);(十四)增加了审判书记官的有关规定(第116条之2、第144条之2、第147条、第150条第4款、第190条);(十五)对提供证明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第186条);(十六)对手续费(第195条)以及手续费的减免(第195条之2)的规定;(十七)对侵害专利权的犯罪不再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第196条);(十八)在两罚规定中,对法人和个人做了金额不同的差别处罚的规定(第201条);(十九)与民法的修改相协调,在专利法中引进了成年被监护人、监护监督人、被保佐人、保佐监督人、辅助人、辅助监督人的概念(第7条、第16条、第139条);(二十)与1999年(平成11年)法律第103号通过的《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相配合,在专利费、手续费等费用的缴纳上,给独立行政法人与国家同样的待遇;等等。
归纳而言,在民事救济方面,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解决赔偿额过低及其计算问题,而修改也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着手,以便于迅速地获得适当而有实效的损害赔偿。实体方面通过1998年修改而获得实现;程序法方面则通过1999年修改而获得实现。
在实体法方面的修改中,第102条第1款规定,按照侵权人构成侵权行为的组成物件的数量,与若没有侵权行为,则权利人能够销售的单位数量的利益额的积,在不超过权利人的实施能力额度内,作为权利人受到的损害赔偿额。同时,对相当于使用费的赔偿额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去掉了“通常”二字,对当事人业务上的关系和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等多方面作出考虑后,依据具体的情形认定适当的相当于使用费的金额。
在程序方面的修改中,主要是为了方便损害赔偿额的举证。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特则规定,在认定存在损害的情况下,如果从损害的性质来看,对其额度的举证极为困难,法院可以根据口头辩论的全部内容和调查取证的结果,认定适当的损害赔偿额。同时,在民事诉讼法中,也有关于计算鉴定制度;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即使是有鉴定存在,如果行为人不积极协助的话,鉴定人也不能获得充分的资料。这样,修改中就设定了与以往的鉴定制度不同的专利诉讼特有的损害赔偿额鉴定制度。计算鉴定人是公认的会计师等专家,而对行为人设定了说明义务。[14]
总的说来,这次修改在加强专利权的保护、方便举证和加大赔偿额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损害赔偿额的认定方面,是一个较难的课题,仍需多方探索,加以完善。
例如,关于发现制度。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若要使专利侵权行为特定的话,需要引进发现制度。现行法的修改已经在使侵权行为特定化方面做出了种种努力,包括积极否认制度的引进、提出文书命令的扩充、计算鉴定人制度的引进等。但是,如果侵权人不进行积极否认或者不对提出文书命令做出反应的话,即使是进行了推定侵权的“真实拟制”,实际上若与实际行为相异的话,也很难执行停止侵害的命令。也有人认为,在侵权人不进行积极否认时应该采取扩充提出文书命令等措施,而在侵权人不服从这种提出命令时,应该遵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管怎样,都认为应该反映出辩论的全部意旨。而同时,有人认为,在有关计算鉴定人制度中,法院不能直接干预鉴定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因为侵权人不对鉴定人做出协助就推定适用真实拟制。
在这次修改中,之所以在民事诉讼法和专利法中没有引进发现制度和鉴定人直接进入侵权人的工场进行鉴定的制度,是考虑到这样的原因:除了专利诉讼,其它诉讼如公害诉讼等也希望引进这种制度;而当时没有足够的依据说明,专利诉讼中就必须引进这种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殊性使得引进这种制度必要的说明不充分。”[15]而且,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权,在被告没有侵权的情况下,适用发现制度,允许鉴定人进入被告的生产场所,甚至使得商业秘密都得公开,这种做法是否妥当,或者说这种职权探知主义是否适用于专之间的相互关系,单单引进这一种制度能否奏效是一个问题,而引进得过多是否利制度,尚待进一步探讨。另外,引进一种国外的制度,还必须考虑其各种制度又会影响整个制度构成的性质又是一个问题。
但是,必须承认,没有这种发现制度,在判断侵权的实际操作中,是非常困难的。不克服损害赔偿额过低和举证困难这一弊端,就有可能使得整个专利法律制度空洞化。“因为现在的时代,人们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这样,人们就有可能创造适用美国法律的条件,使得日本的法律制度形骸化。”[16]
又例如,关于停止侵害制度的完善问题。这涉及到侵害论与损害论、假处分与本案诉讼。侵害论之后即会出现损害论这一损害赔偿的认定问题。但是,一旦侵害被认定以后即可以不经其它认定而立即进行停止侵害救济。这就是说,假处分可以与本案诉讼同时进行。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尽快使得侵害行为特定化。为此,法律必须进行两点修改:第一,原告将对方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特定的情况下,对方不仅要否认,还要主张自己具体的实施方式;第二是提出文书命令问题,这里是仅由法官自己进行的程序(in camera),是否妥当还有待争论。在当今时代,若不及早确定侵权行为而做出及时的停止侵害的要求,是跟不上时代的步伐的。因此,有必要在损害赔偿额认定之前,发出停止侵害的命令。
在日本有关修改停止侵害命令的审议会上,有两种意见。第一是为了迅速认定侵权的物件或者侵权的事实,应规定被告方的协作义务,并在被告不协作时该采取制裁措施。当然,这也涉及到了商业秘密保持义务的问题。第二是一般的侵权诉讼都是停止侵害、损害赔偿以及假处分一起提出的,在此情况下,最终判决要等到损害赔偿额认定后才能确定。因此,有必要先作出停止侵害的判决,而后再对损害赔偿额做出认定,并做出相应的判决。但是,这一点在诉讼制度中却很难实现。这里只能使用的是假处分,甚至使用中间判决也成为问题。在侵害完结的阶段,法院如果认定侵害行为存在的话,就可以提出假处分。
美国假处分启动得较早,而且有发现制度和略式判决制度。日本只能在侵害行为被认定以后而进行和解劝告。这种劝告的内容,与停止侵害命令不同,多是考虑对被告方带来的不利影响而要求改进设计或者支付使用费。
五、日本专利法所面临的新课题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了解到,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日本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专利制度。而且,通过长期地磨合,该制度与其产业发展和其它法律制度已经融为一体。特别是最近的修改,使得日本专利法走到世界的前列,也更加国际化。但是,专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一个世界性的命题,日本专利法也不例外,同样面临一些新的课题。[17]
首先,现行修改法案与社会发展的协调问题。如对审查请求期间的规定,专利审查期原来是7年,最近修改为3年。7年有7年期的文化,3年有3年期的文化;7年期的是改良文化,而3年期的是创新文化。企业的技术开发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从长期的视角出发而进行5年甚至10年后都有用的研究型技术开发;一是预定在经营上使用的制品采用型技术开发。前者必须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资金,而且对开发实用的可能知道得比较迟,这样就有可能使开发最终流于放弃,但是为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必须进行这种尖端技术的开发。这样7年的审查期间对研究型的技术开发是有利的。而探求文化对专利制度的影响就不仅应该关注专利文化,还必须考虑文化的整体,民族意识。另外,在目前超越时代的技术开发中,越是先于时代的技术就越难以评价,而要求对其及早做出审查请求则会带来更多的浪费。美国采用的是先发明主义,没有申请公开制度,而在申请期间,可以对后续改良发明申请追加。那就是说,仅就专利审查期的修改,就涉及到原有的制度基础、国民文化和科技发展等问题,这都是如何协调新法案与社会发展的问题。
其次,其它法律制度的配套建设问题。例如,关税法是对专利侵权诉讼具有事前抑制作用的。但是,通过海关虽然可以轻易认定侵权的商标和外观设计,但对于专利,海关却很难认定。美国设置了特别行政机关——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来阻止有专利侵权的产品的进口。这方面,日本面临着如何加强对进出口中专利侵权行为的防范与打击。
再次,相应的机构设置与司法问题。美国实行职业专利政策,离不开其专利法院所发挥的职能作用,特别是在统一判例方面。韩国最近也设立专利法院,允许没有审判员资格的专利厅审查官也可以参加诉讼。同时,鉴于专利诉讼的技术性与专门性,应加强法官的培训。另外,通过引进鉴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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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的大陆法系中的行为保全制度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84条至第492条是关于“临时裁定”(Ordonnance de référé)的一般规定,第808至811条是关于法国大审法院(Grand d‘Instance)临时裁定的内容。它规定,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到场或对其传唤后,法律赋予并非受理本诉讼的法官立即采取某种必要措施的权力。“为防止即将发生的损失,或者为制止明显非法的扰乱,大审法院院长得始终紧急规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规定采取必需的恢复原状措施”。但是“在所有紧急情况下,大审法院院长得紧急命令采取不会遇到严重争议的任何措施”。这就是所谓“裁定命令的措施不得触犯重大的争端”的原则。可见临时裁定程序中的法官的权力是很有限的。原则上他不得就权利存在与否作出裁决,因此有人称之为“浮薄”的管辖权。第812条规定,大审法院院长在法律有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得依申请受理。由于案情要求,不能经对席审理而采取紧急措施时,大审法院院长得依申请作出裁定,采取任何紧急措施。
在德国法律中,行为保全的内容内含于假处分(einstweilige Verfugung)中。《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40条规定,因避免重大损害或防止急迫的强暴行为,或因其他原因,对于有争执的法律关系,特别是继续性的法律关系,有必要规定其暂时状态时,可以实施假处分。假处分的具体内容由本案法院自由裁量,它包括但不限于命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禁止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并且原则上不因对方当事人的反担保而撤销。在紧迫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言辞辩论作出裁决。德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假处分规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与它强调假处分程序的独立性。虽然假处分是在第八编强制执行中规定的,但它并非执行程序,而是简化了的加速判决程序,其诉讼标的是要求担保之权利,而非债权本身,假处分的请求并不中断债权本身的诉讼时效,假处分的裁决也对本案主诉程序也没有任何的拘束力。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相关规定 TRIPs协议中知识产权执法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有关“临时措施”的内容。第50条规定,为了制止侵犯任何知识产权活动的发生,尤其是制止包括由海关放行的进口商品在内的侵权商品进入其管辖范围的商业渠道,保存被诉为侵权的有关证据,司法机关有权责令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该协议强调司法当局在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之后可以采取有关措施。当事人应该在提出申请的时候提供证明自己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证据、提供侵权可能会马上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证据、提供保证金、提供能够使司法当局去认定侵权的必要信息。
这次允浩真的说要力挺SM了么?
东方神起允浩昌珉首谈在中等成员:三个人都变了
中新网11月3日电“3人开始从事化妆品生意后一切都变了。”韩国当红组合“东方神起”成员U-Know允浩(本名郑允浩)和最强昌珉(本名沈昌珉),首次对与经纪公司SM娱乐发生专属合同纠纷的其他三名成员表明了立场。
“朝鲜日报”消息,SM娱乐于11月2日在首尔汝矣岛63大厦就法院部分接受三名成员主张一事召开了记者会。U-Know允浩和最强昌珉在此公开了由两人亲笔签名的文件。允浩和昌珉在这份文件中主张:“3名成员提出所谓的临时处理申请后,我们不停地被人追问到底为什么发生了这种事。用一句话说,似乎就是在3人开始从事化妆品生意后,一切都发生了变化。” 两人表示:“化妆品公司与经纪公司未经商议,就私自拉拢成员,为图便利经营方法也极其简陋,这必然会引发问题,因此我们没有参与这种项目。” 两人还称:“对于那家化妆品公司对3个人做了什么样的承诺、和他们说了什么话、到底赚了多少钱,我们毫不知情。但五年来我们为了同一个梦想一同努力,才有了今天的东方神起,如今却因为与这种不正规的化妆品公司做这种化妆品生意而要解散,实在无法接受。” 此前该组合成员英雄在中、细亚俊秀、秘奇有天曾于今年7月针对经纪公司提出临时处理诉讼,要求解除专属合同效力。对此,法院判定专属合同部分无效,要求“保障三名成员单独的演艺活动”。 另一方面,SM娱乐代表金永民(音)明确表示:“因为临时处理决定,三名成员可以进行个人活动,但作为东方神起成员的活动,须通过本公司进行。”金英民还发出最后通牒说:“计划明年春天在国内重启东方神起的活动。为了做准备,要求三名成员在10天后的12日之前对此做出答复。”?郑允浩沈昌珉发声明力挺SM?表示会服从公司安排
搜狐新韩线讯?北京时间11月2日下午消息,据韩国媒体报道,金在中等三名东方神起成员与SM公司之间的纠纷,随着法院的临时判决暂告一段落之际,另外两名东方神起成员沈昌珉与郑允浩发表声明,表明他们会全力支持SM公司。
SM公司11月2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沈昌珉与郑允浩各自发表声明,表明了他们支持SM公司的立场,郑允浩与沈昌珉称他们从来没有想过离开SM公司,并表示东方神起是SM公司一手打造和培养的组合,没有其他公司能比SM公司更了解东方神起,SM公司的努力和付出才使东方神起取得了今天的成绩,他们相信金在中等三人也深知这一点。从道义上来讲,他们也从来没考虑过离开SM公司,并会积极参加公司筹备的东方神起组合的各项活动安排。 郑允浩与沈昌珉还表示,明年春季东方神起的活动,至少需要6个月的准备时间,因此如果金在中等三人真心地希望东方神起还可以继续活动,就应该尽快回应SM公司的邀请。 SM公司在今天的发布会上首次表明了认可金在中等三人具有个人演艺活动权利的立场,但表示东方神起的团体活动,金在中等三人仍要服从SM公司的安排。今后也将会采取法律措施,追讨SM公司因这次诉讼而遭受的各方面的损失。独家:SM公司发表公文?澄清东方神起解约内幕
/20091103/n267938305. 1)?关于合约期 这次的临时处分申请中,三名成员主张专属合约期时间太长。但是相信他们也不可否认的是,当初在探讨合约内容时表明的为了进军海外市场、获得成功和发展的前提下,成员们及他们的父母一直主动要求并配合合约更新的这一事实。 众所周知,我公司从H.O.T开始便着手进军海外市场,到S.E.S.阶段时已在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了。 S.E.S.进军日本的初期阶段,当时的日本经纪公司就已普遍要求将合约期定为5年至7年,这也是为了确保在合约期内投资不受损失而采取的措施,这也是与日本公司合作的基本模式。 此后,在开始为宝儿进军日本做企划时,为了提高投资效益,也考虑到与当地经纪公司的合约期限,而与与宝儿签署了为期10年合约。宝儿正是与日本最大规模的经纪公司AVEX签署合约之后,成功登上日本主流音乐市场排行榜宝座,时间长达八年之久,获得了史无前例的辉煌成绩。 东方神起在最初的企划期间就已计划要将其打造成为一支在韩国、在日本、中国乃至整个亚洲市场的顶级艺人。五名成员与他们的父母都一并认同了这个远大的理想和发展前景,这才在当初的原有的10年合约基础上再加上了3年的时间且更新了合约。在签署更新的合约时,成员们和他们的父母都充分考虑到了东方神起将来的发展计划和目标——成为一支全方位都顶尖的组合、以及从公司获得长期的支援、开拓海外市场、得到持续稳定的投资保障等各种因素,并欣然同意签署的更新合约。五名成员的父母们确实都全部在场,且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表示认同后才签署的。 因此,我公司在经营倍加艰难的情境下,为了东方神起能顺利进军日本市场,投入了超过40亿元的巨额投资,而5年之后的现在,才逐渐开始在日本市场得到了真正意义上的回报。 如果不考虑这些事实背景,不去理解在签约过程中我公司和成员们所达成的共同价值观和目标,只一味去关注13年这一数字得出合约内容不当的结论是不恰当的。 2)?关于损害赔偿条款 三名成员主张损害赔偿条款所涉及金额过多,这是不合理的。 关于损害赔偿条款,早在2002年7月就已由公正交易委员会和高等法院进行判决并进行了实施,于2007年将当时的公正交易委员会条款制度科上调到小委员会之后,再根据市政劝告内容对合同的起点和损害赔偿条款进行过的相应的改正,而2008年4月,通过与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条款制度科及服务竞争科之间的协商,对其他合同条款也进行过全面修订,从而最终完成。 综上所述,我公司通过与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协商,针对包括损害赔偿条款在内的合同条款进行过多次修改,东方神起的合约内容也反映了这些修改内容,也进行过了数次的修正及改善。 3)?关于不公正待遇 三名成员主张公司给予他们不公正待遇,但实际上只是在不断重复公司对他们的利益分配不均、不透明,也无法拿出其他不公正待遇的例子。一直以来,三名成员在向媒体提及时都反映出我公司好像在故意隐瞒销售额进行欺诈行为,但是任何一个有常识的人都会想到我公司作为在韩国KOSDAQ的上市公司,是不可能隐瞒销售额、弄虚作假的。故之后,在法院公布的资料中可以再次证明这一事实。 现代社会,猖狂的不法下载行为导致了音乐唱片市场的日益萧条,持续出现赤字。在如此恶劣的经营环境中,我公司仍然为东方神起支付了110亿元的现金收益分配,在2009年2月签署变更合约时,更是大幅度提高了收益分配比例,并决定该标准适用于2008年下半年第4张专辑《Mirotic》发行后的销售额分配中,以保障每个成员的利益。也就是说,这不存在任何不公正待遇的客观事实,与之相反反,我公司为东方神起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并给予了最高的待遇。4.?今后对于东方神起的规划
通过这次临时处分的判决,三名成员可以进行个别活动,但是作为以东方神起之名进行的活动必须通过我公司方可进行。我司预计在明年春天开展东方神起回归韩国乐坛的计划。 为了准备这一计划,我公司要求三名成员在10日之后的11月12日之前对此作出答复。具体事宜请与目前仍负责东方神起经纪活动的我司经纪人联系。5.?今后我公司的改善对策
我公司分别于2002年、2007年、2008年,根据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改正措施及劝告内容,针对包括损害赔偿规定和合同期间在内的专属合约内容,进行过相应的修订。经过三次修改后的合约,如果被人称为“侵犯人权”、“奴隶合同”、“反社会合约”的话,不是在本案裁决中、而是由于临时处分申请而失去一定效力的话,那么通过一个企业的投资,辛辛苦苦积累起来的演艺事业基础、以及整个韩流效应都将可能瞬间销毁。从社会普遍价值观念来讲,如果法律承认这种成功之后打着“侵犯人权”旗号,满足“极端私欲”、“背信弃义”的行为,那将会毁掉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导致发生不可想象的后果。 我公司成功地为东方神起开拓了日本市场,在之后的5年时间内营业损失累积超过了70亿元,但还是仍然坚持不懈地为东方神起进行投资和培养,现如今终于将他们推上了日本演艺圈顶峰,获得了史无前例的辉煌成绩,但是我们公司却在“侵犯人权”“奴隶合同”等言辞的报道下被众人所误会。试问,这种私欲能够得到满足,那企业的权利与名誉、以及投资者们的利益,难道就可以忽略不计吗? 按道理来说,合约自由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投资且获得巨大成功后也应得到保障。我公司的专属合约,是数年来基于对公正交易委员会业界的理解和努力以及根据我公司基本情况而制定的合同,同时也是在艺人的自由意愿下与自己的父母或监护人一并在场时签署的合约。它是根据从共同打造韩流文化的过程中所汲取的宝贵经验,也为了更大规模地投资和进军海外市场去不断进行修正和补充最终完成的。虽说是临时处分,但如果这样的合约内容在某一部分得不到肯定,如果这种在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下遵守的最根本的合约关系都得不到肯定的话,试问还有什么文化企业能够生存下去呢? 在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和自由意愿之下签署的合同,若在当事人成功之后便被全盘否认,那么整个演艺圈事业都将出现麻痹瘫痪。一份合同应该根据合约自由的原则来自由制定和签署。但是如果每个相关部门有各自不同的解释,根据对法律的不同理解而做出不同的结论,那么就会不断出现有人在成名之后、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去试图摆脱合约内容的现象。生存于各国间都在激烈竞争的国际文化市场,原本就需要巨大投资的韩流文化产业即将要失去大批的投资者和资金。 我公司认为,应该要制定一种合约标准,让签署合约的双方从合约的开始到终止都根据此标准来获得法律保障。如果合同不能按照这种标准去制定的话,演艺圈的混乱状态还会持续下去,对此,我公司担忧整个国家的文化产业和韩流现象也会因此随之消失毁灭。 我们SM公司作为娱乐行业的的领头企业,对于满怀信赖与喜爱,为拓展更广阔的发展前景以及形成韩流文化而共同努力过的艺人们、以及东方神起的其他两名成员,我们有义务去保护他们的名誉和利益。为了避免公众误认为他们跟此次申请临时处分的三名成员为同一立场,也为了避免日后还有诸如此类因专属合约而出现分歧,导致公司和艺人的名誉再次受损的情况发生,同时也为了避免其他问题的发生,我们提议如下的建设性方案。 我公司认为包括我公司在内的演艺产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如文化体育观光部、公正交易委员会、学界、国会等立法机关能共同进行协商,立法制定全新的专属合约标准、或制定由公证机关认证且具有法律效应的合约标准。我公司将会积极参与这一活动。 在这些新的专属合约标准通过真正立法后,我公司将严格遵循这一内容,重新制定所有艺人的合约。我们会更加专心地培养出更多超越亚洲、走向世界舞台的顶级艺人,为促进韩国文化产业更加顺利发展,通过韩流文化为韩国的经济增值以及提升国家形象等方面而竭尽所能,全力以赴的。(文/SM娱乐株式会社)“东方神起”组合名字将消失?合同纠纷留后患
中新网11月4日电韩国SM娱乐公司在与东方神起成员发生了法律矛盾后,申请注册“东方神起”商标权。但是根据以前的几个判例,姓名权不在公司而属于成员们,因此是否会把商标权赋予SM,目前仍是个未知数。而合同纠纷案涉及的三名东方神起成员英雄在中、秘奇有天和细亚俊秀3人组事实上也将无法使用“东方神起”的名字。因此,演艺界部分人士指出,“东方神起”这个名字事实上很有可能将消失在历史深处。
韩国“中央日报”消息,在成员间矛盾很深的情况下,对于有优先权使用“东方神起”名头的东方神起成员来说,2个组合(英雄在中、秘奇有天、细亚俊秀3人和瑜卤允浩、最强昌珉2人)中任何一方提出异议的话,都将造成双方都不能使用。 与公司方产生了矛盾的3人组(英雄在中、秘奇有天、细亚俊秀)一直固守“东方神起不会解体,5人将一起进行”的立场。但是目前看起来双方持续的矛盾局面好像不会轻易得到解决。?搜狐新韩线讯?昨日SM公司举行新闻发布会,东方神起成员郑允浩与沈昌珉都表示力挺SM公司,郑允浩父亲郑阳贤也发表确认函,详细讲述了“化妆品事件”,并表示“事实上未提出起诉的两名成员遭受的损失才是最大的”。
确认函
我是东方神起的队长——郑允浩的父亲郑阳贤。 自假审申请递交后一直到现在的申请结果出来为止,事实上未提出起诉的两名成员遭受的损失才是最大的。 实际上因为此次事件的结果导致东方神起这个组合是否存亡的问题令两位成员得到了不光是经济上,精神上的损失,且与之相比之下更严重的是这两名成员的名誉损失要从何处得到补偿。现在的这种心情着实让我堵得慌。 在三位成员提出假审申请之后,?直到今天我也百思不得其解,到底是因为什么而导致“东方神起事态”的发生,对此我感到非常的伤心和愤怒。 直到几个月前还相互尊重相互尊敬的公司职员及成员关系;还有经过几年的辛苦练习生时节最终得以出道,加上5年来同心协力的努力换来的韩国,日本等亚洲地区的最受欢迎歌手之名;以及屡次成功在日本举行演唱会造成门票脱销盛况空前绝后的东方神起,为什么会陷入这样的危机,我深感遗憾。这三名成员到底为什么,为了何等理由要放弃这个代表国家的品牌,这个韩流最高的名誉和自己无穷无尽的附加价值及未来的保障,为什么会发生如此大的变乱我直到现在也觉得像做梦一样。 我想对三位成员说,不论你们因为什么样的理由而造成了这样的混乱,是不是想让这个代表国家的品牌“东方神起”解散?我还想反问他们是不是都不把除当事人在外的其他二位成员放在眼里才这样谩骂他们的。 关于这件事情的真实情况,这两位成员都相当清楚。但是他们没有表明任何立场而选择了沉默的原因是考虑到想与当事人之间意见一致,因为他们希望在不扭曲事实的情况下能让公司及东方神起的内部问题能早日得到解决。 如果站在这两位成员的立场来看,这次事件在精神上,经济上,社会等层面他们受到的伤害才是最大的,但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保护东方神起,这段时间他们也都没有做过任何发言,反而想通过说出事件的真相从而最终达到守护东方神起的目的,我认为对东方神起的名誉有帮助才写了这些。 为了能正确了解这件事的真相,那就应该从三位成员提出假审这个根本原因开始追究。我认为东方神起如果解散必将引起社会震荡,他们的形象受损,名誉损毁,还有今后能预想到的经济上的损失等,如果这些都不管不顾全部放弃的话,那肯定得有个什么原因。即,即使在通过去五年积累而比如今更成功的时期,即使没有现在赚的钱多但感情依然要好的成员关系以及人气最鼎盛的这个时期等等,总的来说就是有什么能现在让东方神起解散的理由? 我认为这次事件的根本原因不管怎么样也脱离不了化妆品生意与和其相关的金钱上的野心。为了让事情的真相水落石出,所以关于化妆品生意的我所知道的事实在这儿向大家做详细的说明。 我第一次听到关于化妆品生意的事是在2009年2月的某一天,那时三位成员的家长和我还有昌珉的父亲各持己见,现如今亚洲人气最旺的明星“东方神起”哪怕是成为世界知名的品牌代言人都不是什么难事,为什么偏偏要给这个听都不曾听过的化妆品公司投资?我没有接受他们在未跟经纪公司有过任何商议就随意开代理店等行动的理由。而且从周围的人口中也也听过说这是家搞传销的公司,专做用羊胎盘为原料制造而成的化妆品等传言。 又不是通过正式与经纪公司商议后进行的合作事业,合伙做生意的化妆品公司在整体上也没什么信誉可言,我考虑到若稍有不慎很有可能造成东方神起的形象及口碑在国内乃至海外都有可能受损,关于这点,我也向儿子说明过,而他也是想我想法一致,所以我们从一开始就从未有过与三位成员及其父母一起投资化妆品的念头。 心想着应该没事的吧,可是那之后关于三位成员的化妆品生意问题果然如预期般地发生了。 因为这个问题而提出假审申请的三位成员与SM公司的金英敏社长在日本见面后,于2009年5月左右,为了解决化妆品问题,金英敏社长和东方神起全体成员的父母亲们也见面了。 那次,以日本艾回公司为首向金英敏社长提出了与化妆品公司关联的公开性质疑,艾回提出这并不是单纯的投资,而是直接或间接地利用东方神起进行的化妆品生意,因此将导致东方神起在国内外的形象爱损且给成员来去莫大伤害从而提出了抵制化妆品生意进行的要求。但是这并没有取得三位成员父母的理解反而被反驳了。金英敏社长离开后,东方神起的父母们聚集在一起,三位成员中其中一位成员的父亲提出“从现在起不为SM做事了”的发言,我和沈昌珉的父亲为了说服其他的家长而非常顽强地表了态。 在这之后听说三位成员中的其中两位父母毫无半点退让地发出了与SM公司合约无效的证明,紧接着之后知道了关于为了证明这次专属全约无效而申请假审判决的实施。我想说的是东方神起组合不是只属于三个人的。与公司还有另外两名成员(允浩,昌珉)毫无商量而直接采取法律手段调查合约的不正当引起了社会的波动,这种无视其他两位成员(允浩,昌珉)权利的行为同时给给他们带来了非常大的伤害。 这便是我所知道的关于引发此次事件的全部缘由,正因为这是全部,因为我儿子甚至把东方神起看得比自己的生命还宝贵,所以就因为这个理由让其名誉受损我觉得非常惋惜。 东方神起最初便设定为不仅为国内,而且也是为海外市场而诞生的最好的组合。从出道前我们就从经纪公司处得知他们这样的定位,而其他成员的父母也明确地知道这一事实。所以为了他们能更好地进行国内及海外的发展而将原为10?年的合约延长至13年的时候,所有成员的父母都是一致点头同意及认可了的。 我对于提交假审判决的三名成员主张关于专属合约中提及的不合理收入分配也好,没有得到应有的所得这一说法完全不能理解。 我反而想倒过来问问三位成员及他们的父母,如果觉得这是问题的话为什么出道后在每回进行收益结算,听完财务负责人李?理事说明,在各种清算单据上签名的时候,没有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觉得合约内容不当为什么当初没有在与公司签署更新合约的时候不提出来呢?虽然我不知道他们会怎样回答,我的真实的信念让我最终无法隐瞒事实说出了真相,其实无视与经纪公司签署的专属协议并想要通过捷径来赚取收入为目的才导至了这件事情的发生吧。 我的儿子今年才不过24岁,还不懂得人情世故,不了解这个社会,将来他是会继续以一名艺人的身份在娱乐圈活动数十年还是回归到普通人的队列生活我们谁都不得而知。这次的事情不光是我,我的儿子也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作为一个父亲,儿子受到这种突如其来令人无语的事,想告诉他的是:真相总会有水落石出的一天。即使在某一时间骗过了世界上所有的人,也骗不过自己的良心,老天也全都看在眼里,所以不管承受着何种的痛苦,也要做一个对得起天地良心的人,至少得做一个遵守约定,值得信赖且遵纪守法的人。 我不想教给我的孩子“稍微蒙蔽一点自己的良心,就能获得巨大的财富;不走正道而抄小道的话,就能比别人快一些,这样的捷径才是真实的世界”。因为最终通过走那些捷径得到的东西也更容易失去。我不光是想对我的儿子说这些,也想将这些话赠予如同我的孩子般的其他三位成员们。 我和我的儿子(郑允浩)在其出道后至今一直从经纪公司处听得东方神起活动的定位及今后的发展计划等,在我和儿子都同意的情况下与SM公司签署的合约。所以即使是现在我和儿子的立场上也对SM公司就东方神起更深入地发展及成长为国家级的品牌方面很有信心。我们无法想像脱离了SM公司的东方神起会是什么样子。我们相信这件事将会圆满的解决,并坚信我们会与经纪公司一起共同成长,发展壮大的。今天关于“假处分申请是什么”的讲解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这个主题,并从我的回答中找到需要的信息。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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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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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 通化公路安置项目的实施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下是具体步骤:1.项目立项与可行性研究:首先进行充分的前期调研和分析,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并且具备经济、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的可行性2.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2025-04-17 680 -
惠州打官司请律师费用的大致范围 请律师打官司要签合同吗
导读 : 在惠州打官司时聘请律师的费用会因案件类型、复杂程度、律师经验及所需时间而异通常,普通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或债务recovery可能花费数千元至一两万元;较为复杂或高价值的案件(如公司重组、商业纠纷)费用可能在5万至20万元以上刑事案件作为被告辩护律师一般费于5千至10万元之间,受害者或自诉原告则可能更...
2025-04-17 587 -
女方如何确保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因赌博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吗
导读 : 女方在离婚过程中若希望获得子女抚养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女方应积极主动与男方协商,尽量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抚养方案其次,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女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子女由其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
2025-04-17 567 -
聚众斗殴能否相互谅解 聚众斗殴罪能保释吗
导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的规定,聚众斗殴是一种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法律对于此类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具体来说,当事人的谅解并不影响该行为构成犯罪的事实,也不会导致责任的免除或减轻这是因为刑事责任的追究是国家行为,不受私人之间和解的影响然而,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积极赔偿损失...
2025-04-17 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