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从什么时候开始还房贷(拆迁房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导读:购房者在获得住房贷款后,从次月起需每月偿还本息。如未按时还款,可能面临房屋查封、法律诉讼和不良信用记录等风险。房屋交付与贷款归还不一定同步,可能出现贷款已...
买房从什么时候开始还房贷
导读:购房者在获得住房贷款后,从次月起需每月偿还本息。如未按时还款,可能面临房屋查封、法律诉讼和不良信用记录等风险。房屋交付与贷款归还不一定同步,可能出现贷款已还但房屋未交付的情况。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贷款后,一般需在10日内完成相关配合工作,但可商定推迟贷款审批,延迟缴纳银行贷款。需得到开发商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和滞纳金。一、买房从什么时候开始还房贷
首先,我们其实我们应当了解到,购房者成功申请住房贷款后,自银行发放款项的下个月份起便需开始每月固定偿还本息。
具体来说,以下几点须引起您的关注与注意:
第一,假如未能按照约定日期按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话,可能会导致诸多潜在风险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依法被查封、受到银行正式法律诉讼以及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信贷信息库不良信用记录等;
第二,贷款归还与房屋实际交付之间缺乏绝对关联性,也就是说,有可能您的房屋贷款已持续偿还长达两年之久,然而购买的房产却尚未交房;
第三,签订完购房合同并办理好相应贷款手续之后,通常需要在十个自然日内抓紧完成所有相关配合工作,不过您完全能够与开发商进行商业洽谈,争取推迟办理贷款审批手续,从而有效延迟缴纳银行贷款;
最后,必须在得到开发商的明确同意与谅解后方可实施上述方案,否则开发商将依循法律法规追究您相应的违约责任及滞纳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其实我们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其实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买房从什么时候开始还贷款
首先,关于住房抵押贷款的还款期限,通常情况下,自银行发放贷款之日的次月起,便需要按照月度周期进行偿还债务。
1.若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将可能导致较为严重的后果,譬如房产被冻结查封、遭受银行提起民事诉讼、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档案中的黑名单之中等等;
2.还款行为与交房事宜并无瓜葛,换言之,住房抵押贷款的债权人可能已支付两年的欠款,然而所购买的房屋尚未交付使用;
3.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即需着手办理贷款手续,按照常规的操作规程,其实我们应当于十个正常工作日内按时完成相关手续。
倘若您在此期间能与房地产商共同协商,申请延长贷款审批流程,便可适当推迟向银行支付贷款资金;
4.务必取得开发商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否则,房地产商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您的违约责任以及产生的滞纳金费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其实我们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其实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其实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其实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房从什么时候开始还房贷”,我们其实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拆迁房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从政府下达的征收决定公告公示开始计算时间。从公示公告到拆迁一般不能少于30天的时间,但是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拆迁的工作。如果双方针对拆迁的问题有异议的,其实可以选择起诉处理。一、拆迁房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从征收决定公告公示开始进行计算,起到拆迁一般不能少于30天,但是没有规定必须在多长时间内拆迁。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其实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二、对于房屋的强拆会给予什么补偿?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其实我们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实我们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其实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其实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其实我们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实我们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5、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其实我们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其实我们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拆迁房的起始时间从政府的征收决定公告公示那一天开始进行计算,在此期间被拆迁人需要积极的配合政府的拆迁工作,并且利用这段时间积极的进行搬迁或者是临时的安置,期间涉及到的各项补偿的费用问题都是其实可以向拆迁部门提出申请的,双方其实可以就补偿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