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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撤销后劳动能力鉴定同时失效吗(工伤认定书能撤销吗)

导读:撤销工伤认定后,劳动能力鉴定依然有效。但法院裁定工伤认定无效时,需退还相关权益,未支付赔偿则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对于未作出最终认定的工伤申请,申请人可向劳动...

导读:撤销工伤认定后,劳动能力鉴定依然有效。但法院裁定工伤认定无效时,需退还相关权益,未支付赔偿则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对于...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工伤认定撤销后劳动能力鉴定同时失效吗(工伤认定书能撤销吗)

工伤认定撤销后劳动能力鉴定同时失效吗

导读:撤销工伤认定后,劳动能力鉴定依然有效。但法院裁定工伤认定无效时,需退还相关权益,未支付赔偿则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对于未作出最终认定的工伤申请,申请人可向劳动局提交撤回申请,终止认定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需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劳动局不主动认定。双方达成工伤待遇共识后,可撤回工伤认定申请。

一、工伤认定撤销后劳动能力鉴定同时失效吗

在工伤认定被依法撤销之后,劳动能力鉴定的效力依然得以维持;

然而,若经过法院裁定工伤认定确属无效,则因该项工伤认定所获取的权益将需予以退还,且未能支付相应赔偿的情况下,亦无法继续享有工伤认定后所应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

关于撤销工伤认定的申请,对于尚未作出最终认定结论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用人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劳动局提交撤回工伤认定的申请,进而终止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程序。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程序乃是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提出申请方能启动,劳动局并无主动进行工伤认定之职责。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倘若双方已就工伤待遇事宜达成共识,便可向劳动局撤回要求认定工伤的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其实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其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工伤认定书去哪里拿

工伤认定申请书其实可以向进行鉴定的社会保险事务管理部门或劳动及人力资源保障局领取。相关机构在做出裁决后,应在二十个自然日内,将裁定说明书发送给受到损害的雇员(或是其近亲家属)以及雇主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实我们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实我们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其实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实我们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在取消了工伤认定之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仍然其实可以依法生效然而,如果法院裁决工伤认定为无效,就必须将相关权益加以退还,未曾支付的赔偿费用也不得作为享用品种之中对于未能做出终局性认定的工伤申請案件,申請人有权向劳动局提交撤回申请,从而中止认定程序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需要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个人提出申请,而劳动局并不会主动进行认定当双方就工伤待遇问题达成共识之时,便其实可以撤回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撤销后劳动能力鉴定同时失效吗(工伤认定书能撤销吗)

工伤认定书能撤销吗

已经生效工伤认定,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应遵守、执行。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在企业工作时,是由于公司本身的原因,导致了员工发生了意外情况,那么我们就需要向企业递交工伤认定书和材料,现如今,有一个问题面临,工伤认定书能撤销吗,怎么撤销,这就需要我们来探个究竟了,话不多说,小编这就为你排忧解难,希望以下咨询能够帮助到你们。  

工伤认定书能撤销吗,怎么撤销

工伤认定申请,在材料递交齐全的情况下是不能撤销的。如果材料不齐全,劳动部门是还没有判定依据是其实可以撤销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其实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其实我们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实我们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其实我们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其实我们应当回避。”

工伤认定更多的是涉及到行政裁决的内容,即做为行政主体的工伤认定委员会居中,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提交的证据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出认定或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这就决定了工伤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决定书做出之后,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或之后可能发生的行政起诉,在这样的情形下,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否停止执行,才是探讨工伤认定决定书法律效力的意义所在。要明确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应首先明确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行政行为通过必要的公示方式,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概括而言,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瑕疵情形,即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在经由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使之生效之前,都应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在事实上是否合法有效,在所不问。此是出于对行政主体地位与作用的信任和尊重进而稳定法的安定性的考虑。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即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已确定的行政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包括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改变已生效的法律行为,否则其请求将被视为无效请求,而不予以受理。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的一种法律效力,双方主体都具有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权利义务。执行力是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效力,其实现方式包括自行履行和强制履行。 

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工伤认定决定书系做为行政主体的工伤认定委员会依职权对所受伤害职工做出的,予以认定或不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一经做出,通过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就具有行政行为所包括的效力内容,即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应遵守、执行。 同时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朽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因此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后,非经法定机关撤销或中止执行,行政行为并不停止执行。

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

在工伤认定委员会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应区分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在劳动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复议的情况下,一般是工伤认定委员会并未对劳动者所受伤害做出予以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不停止执行,除非工伤认定书被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是中止执行。而在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复议的情况下,一般是工伤认定委员会对劳动者所受事故伤害做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且用人单位并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我们在此着重讨论的问题,也是工伤职工维权过程中对劳动者极为不利的环节。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内,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并不影响工伤职工,依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但在工伤职工依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用人单位商谈工伤保险待遇不成的情况下,而进入劳动仲裁的程序后,则对工伤职工的维权带来极大的不利。 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行为未经有权机关撤销和中止之前,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在用人单位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即使走完行政复议的程序而进行政诉讼,也不应影响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仲裁的审理以及之后可能发生的诉讼、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当案件进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却往往会中止本案的审理,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审理终结,再根据案件确定的结果,确定是案件否继续审理。

综上所述,就是对工伤认定书能撤销吗的理解,我们所知,在向有关部门递交了认定材料,并在审核期间,是不其实可以撤销的,若还未受到处理,判定,审核等程序的话,正常情况下是其实可以进行撤销的。通过了这么多的介绍,小编真心希望帮助到了你们,如果还有不明确的问题的话,欢迎向我们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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