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请可以重新申请吗(工伤伤残鉴定重新申请可以吗)
导读:工伤鉴定是评估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疾病或残疾的程序。若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审、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请注意...
工伤申请可以重新申请吗
导读:工伤鉴定是评估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疾病或残疾的程序。若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审、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请注意,一旦工伤认定终局裁定作出,便不能再发起新的工伤认定请求。因此,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确保提供完整、准确的证据和材料,以保障自身权益。一、工伤申请其实可以重新申请吗
工伤鉴定乃是针对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期间,由于履行职务之需要而遭受之身体伤害、疾病,甚至于致残情况之评估与确认。倘若对于工伤认定结果感到偏差或异议,则劳动者可依法采取要求复审、提起复议,乃至提起相关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补救。
然而,一旦已作出终局裁定,便无法再行发起新的工伤认定请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申请工伤认定,已经作出终审决定的,不得重新申请工伤认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的新证据所证明的事项与原审裁定事项无关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受理。”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是一项严肃的程序,一旦已经做了最终裁决就不能重新申请。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与原审裁定事项无关,其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鉴定。
二、工伤申请中止怎么办
在进行工伤认定的过程当中,如因为司法机关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尚未来得及做出决定而导致程序暂停,那么在接到相关部门所出具的最终结果以后,必须立即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又假如当事人与企业之间关于劳动关系存在严重纷争且无法确定是否有资格申请劳动仲裁的话,则需等待相关部门在接收到法律效力明确的文书之后,方可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其实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专门针对劳动者在执行公务期间由于工作缘故而导致的身体受伤、生病或者残障情况进行评定的严谨程序倘若劳动者对于工伤认定的结论持有不同看法,那么他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复审申请,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甚至行政诉讼案件然而,必须注意的是,一经工伤认定的最终裁决宣告,便无法再度提出新的工伤认定申请为此,公民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务必要确保所提交的证据和资料齐全且精确无误,从而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伤残鉴定重新申请可以吗
其实可以,对工伤伤残鉴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 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 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 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当劳动者在进行工作时因为工作发生工伤的时候,需要进行工伤鉴定,从而获得赔偿,但是在进行了工伤鉴定以后,也会有劳动者或其家属对鉴定结果不服的情况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工伤伤残鉴定重新申请其实可以吗?下面就是一些相关知识。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其实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
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
二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后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
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这两部分合在一起称为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分为两级:
第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其实我们应当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确有必要,鉴定委员会其实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其实我们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其实我们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其实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其实我们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其实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再要求重新鉴定。
如果符合法律程序和条件,那么,工伤伤残鉴定重新申请也是其实可以的,这在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因为劳动者的工伤鉴定是直接关系到工伤赔偿的,劳动者不满意,或者是对此有质疑当然其实可以重新鉴定,因为第一次鉴定也有可能会由于某些原因出现差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