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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偷拍同事获刑,知法犯法是否从重处罚(浙江民警偷拍案宣判:池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警察偷拍同事获刑,知法犯法是否从重处罚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是执法人员犯法的,是不会加重处罚的,对犯罪分子的量刑,主要影响的因素包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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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偷拍同事获刑,知法犯法是否从重处罚(浙江民警偷拍案宣判:池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警察偷拍同事获刑,知法犯法是否从重处罚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是执法人员犯法的,是不会加重处罚的,对犯罪分子的量刑,主要影响的因素包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等因素。

事实上,“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并不是法律术语,也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拘束力,它只是民间的一种说法,是从古至今形成的传统封建思想。现代法律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不会因为了解法律或是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而罪加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加重处罚是怎么处罚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会混淆“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

1、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如刑罚规定,对于累犯可以处罚。例如同是盗窃犯,案件情况也相同时,法院正常是判一年有期徒刑的,但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判一年半有期徒刑。

2、所谓“加重处罚”,是指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在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执行刑期。

《刑法》规定,有期徒刑最高期限是15年,拘役最高期限是6个月,而管制最高期限是2年。

倘若犯罪嫌疑人犯有数种罪行的,法院审判时,就会实现数罪并罚,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判处一个刑期。如犯罪嫌疑人犯了数种罪行,可以突破拘役最高期限6个月的限制,判处拘役1年。

至于法院会怎么加重处罚,就需要看犯罪嫌疑人究竟犯了哪些罪行了,情况不同,加重处罚的结果也是不同的,没有统一标准的,法院在这方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是执法人员犯法的,是不会加重处罚的,对犯罪分子的量刑,主要影响的因素包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等因素。事实上,“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并不是法律术语,也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拘束力,它只是民间的一种说法,是从古至今形成的传统封建思想。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警察偷拍同事获刑,知法犯法是否从重处罚拓展阅读

警察偷拍同事获刑,知法犯法是否从重处罚(浙江民警偷拍案宣判:池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浙江民警偷拍案宣判:池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记者 | 翟星理

浙江民警偷拍案在2018年12月28日下午宣判,池文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界面新闻从池文的辩护人杨易藩律师处获悉上述消息。浙江当地媒体台州新闻客户端也报道,12月28日下午,临海市人民法院对池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池文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报道称,临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池文以多种方法长期非法获取与其有矛盾的人员及关联人员的个人信息,并保存在其注册使用的百度网盘、115网盘以及移动硬盘内。

这些人员中,胡某、童某系被告人池文借调单位时的领导,周某、潘某分别系被告人池文当时工作单位的领导和同事,池某旭、池某新系与被告人池文有过纠纷的二个胞兄,郑某曾作为效能办监督员暗访时查到被告人池文上班期间在浏览网页、开通炒股软件。2018年5月21日,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池文拘传到案。

临海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池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出于报复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部分信息系被告人利用职权非法获取,对其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考虑与其有矛盾的胞兄事后对其表示谅解,对其相应犯罪事实部分酌情从轻处罚。本案量刑还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造成的社会后果等情节和因素。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曾引发广泛关注的浙江“民警偷拍上司”一案于2018年12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台州市临海市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原台州市黄岩区公安分局民警池文在庭审中拒绝认罪。他认为自己是在履行公民监督的义务。此外,对于周祥辉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池文认为自己在此事中有立功表现。

检方指控,自2015年起,被告人池文先后从网上购买多套定位器和密拍设备,对10余人频繁进行定位跟踪和偷拍,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住宿信息、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均达到入罪标准。

检方依此对这1000余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分类,指控池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池文的辩护律师杨易藩在庭审中对检方的分类标准提出质疑,并为池文作无罪辩护。

据媒体此前报道,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祥辉,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相关证据交给了黄岩区纪委。之后,池文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黄岩公安分局认为,他通过秘密安装跟踪器的方式窥探他人行踪并进行跟踪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

被偷拍的周祥辉,在此事件发生后已调离黄岩区公安分局,改任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8年5月14日,黄岩区新闻办通报称,经黄岩区委同意,黄岩区纪委决定对周祥辉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审查。同时,黄岩区委决定暂停周祥辉履行职务。5月21日,台州市黄岩区纪委监委通报称,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祥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此前据台州新闻客户端报道,2018年12月17日,黄岩区人民法院对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周祥辉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周祥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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