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伤保险计算律师能风险代理吗(隐名股东与代持股东的风险是什么)
导读:风险代理服务可分为全程和半程两种。全程风险代理在交易前无需支付费用,交易完成后按约定比例(约30%)收费;半程则需先支付基本费用(约5000元),再根据法...
广东工伤保险计算律师能风险代理吗
导读:风险代理服务可分为全程和半程两种。全程风险代理在交易前无需支付费用,交易完成后按约定比例(约30%)收费;半程则需先支付基本费用(约5000元),再根据法律裁决结果按比例(10%-15%)收费。但需注意,刑事诉讼等特定案件不得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一、广东工伤保险计算律师能风险代理吗
确实可行,风险代理服务其实可以按照其形式主要划分为两大部分,那就是全程风险代理以及半程风险代理两种。具体来讲,全程风险代理模式具有这样一种特性,即在标的物达成交易前,委托人无需支付任何前期费用,等到实际交易圆满完成后,再依据相关的准则与标准,以特定的比例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通常情况下,这个比例大约占到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左右;
至于半程风险代理模式,它则要求在最初阶段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基本费用,一般来说,这个费用的金额为五千元人民币,然后再根据最终的法律裁决结果,收取相应比例的服务费用,一般而言,这个比例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之间。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诸如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等类型的委托事项,均不得采取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进行收费。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其实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二、广东工伤医疗费不报销的部分由谁来承担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您因工受伤未能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金,其对应的经济责任理应由用工单位负责承担。通过工伤认定程序被确认为工伤者,享有相关的工伤保险权益;尤其是在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若被判定丧失劳动能力,那么便可按照规定享有伤残待遇。
然而,若用人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且在此期间不幸发生了工伤事故,那么该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承担工伤保险的所有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其实我们应当简捷、方便。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广东工伤保险计算律师能风险代理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隐名股东与代持股东的风险是什么
隐名股东和代持股东的风险可能会存在签订合同被否定的情况,也有可能股权会被恶意转让,导致隐名股东无法主张自身利益的风险等,所以在入股的时候其实我们应当对各种风险进行分析并采取应对。一、隐名股东与代持股东的风险是什么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
其实可以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认为股权代持协议当然有效则是一种误解,因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此外需引起注意的是,本条仅仅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地位,但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明确了依照股权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对于实际投资人能否享有股东权益问题,仍然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的情形还有:公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的;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政策,通过与境内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的;隐名股东规避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的。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根据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四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法院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隐名股东和代持股东的风险可能会存在签订合同被否定等各种情况,导致隐名股东的股权受到威胁,并无法为自己主张相应的利益,所以对于名义上的股东来说股权的风险是特别大的,最好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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