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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房屋买卖被忽悠签了合同怎么办(卖房被中介忽悠签了合同的效力如何)

导读:面对二手房屋交易中的欺诈签约,可寻求司法或公正仲裁机构的帮助以撤销合同。如涉及刑法欺诈,可报案由调查并追究责任。可撤销合同包括: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

导读:面对二手房屋交易中的欺诈签约,可寻求司法或公正仲裁机构的帮助以撤销合同。如涉及刑法欺诈,可报案由调查并追究责任。可...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二手房房屋买卖被忽悠签了合同怎么办(卖房被中介忽悠签了合同的效力如何)

二手房房屋买卖被忽悠签了合同怎么办

导读:面对二手房屋交易中的欺诈签约,可寻求司法或公正仲裁机构的帮助以撤销合同。如涉及刑法欺诈,可报案由调查并追究责任。可撤销合同包括: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发生的合同纠纷。

一、二手房房屋买卖被忽悠签了合同怎么办

遇有被二手房屋交易诱导签署合同之情况时,主张权利的方式可选择呼吁相关程序,如向司法部门或是公正仲裁机构寻求帮助,要求其对这一欺骗性签约行为进行撤销。若已确定其涉嫌触犯刑法中的欺诈犯罪行为,受害者亦有权向当地警方报案,由他们接手调查并依法追究责任。相关法律条例所定义的可撤销合同类型包括:缔结一方存在着欺诈舞弊行径所生成的合同;另一方面,如果一方当事人借助于对方处在困难境地或者决策力遭受限制而形成的状况与其签订合同时;也包括了缔结合约的一方或者第三方采用威逼、恐吓等手段,使得另一方被迫在不具备真实意愿的前提下签署的合同;同时还涵盖了因重大错误或误会造成的合同;以及在合法设立的其他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合同纠纷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二手房房屋权属有抵押是什么情况

所谓房产抵押,其基本含义乃是财产拥有者以所持有的房屋地契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并按照约定分期支付利息;在此期间,原房屋产权仍然归属于产权所有者自主管理,而贷款方仅能按照约定收取相应的利息报酬,却无法行使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及其管理权责;当贷款达到偿还期限或者全部偿清后,原产权人将房屋地契归还金融机构抵押品,从而实现此项抵押行为的圆满结束。倘若借款人未能依照约定期限履行偿还债务之责任,那么,贷款方便享有依法处理抵押房屋的权力,且在处置抵押房屋所获得的收益中,优先获得还款的那部分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其实我们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其实我们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其实我们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在处理房屋买卖交易中出现的不端欺诈行为所导致的签约问题时,消费者其实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或者公正仲裁机构的协助来撤销原本签订的合同。而如果该事件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消费者还其实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报案,申请相关部门协助进行深入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值得关注的是,除了常见的口头恶言相威胁、书面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相对弱势地位以达到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通俗称谓的“欺诈”外,但凡因信息传递误导或重大理解偏差导致的合同签约行为也属于可申请撤销的范畴,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二手房房屋买卖被忽悠签了合同怎么办(卖房被中介忽悠签了合同的效力如何)

卖房被中介忽悠签了合同的效力如何

卖房被中介忽悠签了合同的效力一般是自始无效的。在买卖关系中,其实很容易出现欺诈的情况,而在这个时候双方签订的合同自然也就会被认定为欺诈合同。结合我国《民法典》中的规定,一方因受欺诈而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与此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卖房被中介忽悠签了合同的效力如何?

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一:房地产分离出卖由于房屋是建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要同时进行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给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的时候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则其实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二:产权主体有问题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的时候,需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是无效的。

合同无效三:产权未登记过户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是属于无效的行为。

合同无效四:侵犯优先购买权。

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欺诈手段

一主体欺诈

1、 冒名欺诈

具体是指买卖一方当事人假借他人名义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的欺诈方式,主要表现为利用各种手段取得被冒名企业的有关文书甚至印鉴,或者采取伪造、变造他人印鉴的方式,以他人名义实施诈骗活动。

2、 虚构主体欺诈

具体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伪造的身份证明,或者假的营业执照骗取另一方当事人的信任,从而骗取购房款、定金等钱款的方式。有些骗子甚至采取付高额回扣给相关业务人员,诱使其签订合同,从而实现骗取货款或货物的目的。

3、 借“名”欺诈

该方式主要针对的是一些不正规的经济公司而言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履约能力较差或根本无履约能力的主体通过挂靠一家名气较大的公司或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采取合营形式以取得使用大企业“名声”的便利,从而大肆行骗。

二标的物欺诈

这类欺诈方式主要表现为出售方在买卖合同标的上做手脚,主要是:

1、 虚构标的物

出售方其实并没有可供出卖的标的物,也没有获得标的物的现实可能性,同样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是却采用各种手段制造其有履行能力的假象,从而使购买方掉入陷阱。

2、 品质欺诈

出售方在合同中故意使用含糊、模棱两可的词句,对标的物品质作不清楚甚至不利于购买方的表述,或者故意隐藏标的物的瑕疵,使购买方陷入其设置的合同圈套。

3、 出售无权处分的财产

出售方将他人之物,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出卖给购买方,使购买方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蒙受经济损失。

三索赔欺诈

1、利用违约责任欺诈

该方式的表现形式会因当事人是购买方还是出售方而有差异。买方的手段主要是在标的物品质、履行时间、方式等上面做手脚,诱使出售方订立其根本无法依约履行的买卖合同,然后以卖方违约为由而主张其赔偿违约损失。

出售方的手段则主要是订立各种不利于购买方主张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如对违约请求的时间进行限制,从而使购买方无法及时提出异议或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内提出请求而遭受损失。

2、利用违约金、定金欺诈

与上一种方式相似,当事人一方故意诱使另一方订立其根本无法履行的合同,从而利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获取利益。

合同欺诈不见得就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此时还需要看实际的情况是否满足了合同诈骗罪的入罪条件和入罪标准,因而不能轻易的将合同欺诈认定为合同诈骗。而在欺诈者需要承担的责任上面,若并未构成犯罪,那就不涉及刑事责任,主要的是民事侵权责任和违法行政责任两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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