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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场是否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所有吗)

导读:小区停车场使用权及所有权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来说,规划中明确包含的停车位,如地下车库,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享;若未纳入公摊面积,所有权可能归开发商。非规...

导读:小区停车场使用权及所有权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来说,规划中明确包含的停车位,如地下车库,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享;若...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小区停车场是否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所有吗)

小区停车场是否属于业主共有

导读:小区停车场使用权及所有权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来说,规划中明确包含的停车位,如地下车库,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享;若未纳入公摊面积,所有权可能归开发商。非规划内、占用业主公有道路或专用场所的停车位,原则上归业主共享,但需依据实际情况判断。

一、小区停车场是否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小区停车场使用权及所有权的确认问题,这涉及到停车场的特定性质以及先前的规划要求等多方面因素。具体情形可分为以下两类进行分析:

首先是规划中已明确包含的停车场停车位,如地下车库内设置的车位,在一般的情况下,这类车位的使用权应该归全体业主共享;反之,若并未将此类停车位纳入公摊面积范畴之内,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类停车位的所有权就有极大的可能属开发商所有了。

其次,对于那些并非规划范围内、而是占用了业主公有道路或者其他专用场所用来停车的车位,原则上这些车位理应归全体业主共享权益,但具体情况仍然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判断。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小区停车场停一天多少钱

关于该小区临时车辆停放费用的相关规定如下:在第一个小时之内,车主无需支付任何停车费用;而自超过第一小时开始,每增加1小时则需缴纳2元的停车费用(若时间未达到整点,也将按照1小时的标准进行计费)。每日(24小时以内)的累计最高收费为10元人民币。此项标准主要适用于临时步入本社区的社会公共交通工具。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其实我们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其实我们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关于小区停车场使用权和所有权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认。通常而言,在规划设计中明确标识为停车区域的部分,例如地下车库等,其使用权其实我们应当归属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然而如果这些设施并未被纳入到公共分摊面积范畴之内,那么它们的所有权很有可能属于开发建设方。对于那些不在规划范围内,或者是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专用场地的停车位,原则上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分享使用,但是具体的分配方案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小区停车场是否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所有吗)

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所有吗

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收入目前物权法中作出的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对于小区共有场所收入的归属问题在《民法典》也进行了说明,下面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一、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所有吗

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二、《民法典》关于小区共有场所的其他规定

《民法典草案》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

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小区共有场所收入的归属问题的解答了,这也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民法典》开始实施后这些问题就会很明确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其实可以咨询律图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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