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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地下车库归谁所有(小区地下车库产权归属谁)

导读: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属视情况而定:1)公共分摊面积的地下车库归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销售;2)开发商独立投资兴建的地下车库产权归开发商,但仅小区业主可购买;3)...

导读: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属视情况而定:1)公共分摊面积的地下车库归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销售;2)开发商独立投资兴建的地下车...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小区的地下车库归谁所有(小区地下车库产权归属谁)

小区的地下车库归谁所有

导读: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属视情况而定: 1)公共分摊面积的地下车库归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销售; 2)开发商独立投资兴建的地下车库产权归开发商,但仅小区业主可购买; 3)人防设施地下车库归人防办公室,使用权归开发商,可出租给业主。

一、小区的地下车库归谁所有

地下车库所有权之归属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形而定。详细解析如下所示:

(1)占用人个物业分摊总面积的地下车库,倘若该地下车库空间为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公共分摊面积,那么此类地下车库则不具备独立所有权特征,然而其使用权限仍然归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并无权利对此进行销售或转让;

(2)由开发商自主投资兴建的地下车库,若开发商独立购置土地以专门打造此类型的地下车库,这类地下车库具有产权归属,产权属于投资兴建者——开发商所有。然而,仅限于特定小区内的业主方能向开发商提出购买申请;

(3)作为人防设施一部分的地下车库,部分此类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人防办公室,同样属于无产权性质的车库,但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完全归于开发商掌控,开发商有权将地下车库出租予各个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其实我们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其实我们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其实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二、小区的地下停车库所有权还是开发商的

关于小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分析判断:

首先,若该地下车库未被计入公用空间分摊范畴内,其产权将归属于开发企业;

其次,如地下车库已被计入公用面积,此部分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至于地下车库的交易事宜,以下详细说明:一般而言,可进行买卖的车库主要分为两大类,分别为购买产权之车库及仅具使用权却无车库所有权的车位;

此外,若某车库属于非营利性质或已被计入公用面积,那么此类设施将被视为小区配套设施,其产权归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对此进行单独支配;反之,若车库系按营利性标准设计制作且未被纳入公用面积范畴内,则其产权将归属于开发企业,待开发企业获得相应预售许其实可以后即可进行出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实我们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根据地下车库所有权的归属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首先是涉及到公共分摊面积的地下车库,这类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并无售卖该部分权益的权利;其次,如果地下车库是由开发商独立投资兴建的,那么其产权将归属于开发商所有,但是只有本小区的业主才有资格进行购买;最后,对于那些作为人防设施的地下车库,其所有权则归属于人防办公室,而使用权则由开发商享有,开发商其实可以将这些车位出租给小区内的业主使用。

小区的地下车库归谁所有(小区地下车库产权归属谁)

小区地下车库产权归属谁

小区地下车库产权的归属没有明确的规定。有三种可能性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 1、业主分摊建设费用,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2、开发商独立建设的,开发商有权销售 3、属于地下防空工事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没有明确确定。

1、小区土地使用权如果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2、如果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其实我们应当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

3、如果业主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包含了空间权,如果承认了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发展商,那么就承认了空间权被发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权都转让给小区业主了,发展商又依据什么来认定空间权还保留在自己的手里从法律逻辑上解释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

地下车库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独立单元房间对地上空间资源利用一样,都具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建造时都需要额外投资。地下车库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具有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种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

因此,虽然确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的归属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它具有专用使用权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确定其所有权并不意味着相关的权利就不存在。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 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关于车库归属问题不仅仅是私法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而是涉及到了对业主利益的强制性保护。因为业主由于其信息和经济弱势,无法与开发商在车库的归属甚或价格方面平等地进行协商,所以其实我们应当通过强行性规范对其利益进行倾斜和保护。

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可这地下车位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情,因此导致了许多纠纷的产生。有些时候,业主明明已经公摊了车位所在区域的面积却仍向开放商缴纳了购买费或承租租金,致使开发商二次获利,或者开发商将本不属于自身产权归属的车位、而是属于广大业主共有的车位私下卖掉,这都是业主购买前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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