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去哪里起诉(建工险与工伤待遇能否双赔)
导读:若要起诉,可在被告户籍或常住地法院进行。步骤包括:提交起诉书及相关证据给当地法院,法院审查后如符合条件即受理并立案。立案后五日内,法院会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
建设工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去哪里起诉
导读:若要起诉,可在被告户籍或常住地法院进行。步骤包括:提交起诉书及相关证据给当地法院,法院审查后如符合条件即受理并立案。立案后五日内,法院会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答辩。之后,若调解成功则结案,否则法院将作出判决。一、建设工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去哪里起诉
若需在被告的户口所在地或长期生活的地点对应的法院提起诉讼,无需专门前往保险公司所在地。流程如下:首先,原告需要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递交详尽的起诉书、副本以及相关的证据资料;其次,人民法院会对原告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第三步,如果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将会做出受理决定并且正式立案;紧接着,从人民法院决定立案的那一天开始算起,五个工作日内,原告的起诉书副本会被送达到被告手中,同时也会通知被告,要求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最后,经过开庭审理后,如果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则案件就此结束;否则,将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其实我们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其实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其实我们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建设工程出了安全事故建设单位赔偿责任?怎么算
工地安全事故职责归属住建部门进行管理和处置。具体而言,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务均由该部门依法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这也被视为一种典型的行业管理职能之一。而在综合性质上,安监局则负责对各个产业领域进行全面综合性的监管,其中包括了安全生产方面的业务。倘若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必须首先向所在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汇报,随后即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以及性质,接下来所采取的举措或将是直接处理仍或是上报上级单位等多种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其实我们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其实我们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其实我们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倘若您有提起诉讼的需求,那么其实可以选择在被告的籍贯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所在法院进行此项操作。整个流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您需要向当地法院递交一份详细的起诉书以及与之相关的证据材料;随后,法院将会对这些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便会予以正式受理并立案。在完成立案手续之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内,法院会将起诉书的副本发送至被告手中,同时也会要求被告在收到副本之日起的十五天之内提交答辩状。接下来,如果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那么案件就其实可以顺利结案;反之,法院将会依法做出最终的判决结果。
建工险与工伤待遇能否双赔
建工险和工伤待遇是不能够双赔的,建工险的全称是属于建筑工程保险,虽然大体原则上是不允许双赔。不过,具体情况各省规定的也都不一样。因为建工险是只针对建筑工程领域内发生的一些人身伤害意外事故,一般工伤保险履行了赔付义务的,商业险就不会再赔付了。一、建工险与工伤待遇能否双赔?
不能同时赔付。
工伤保险是企业给职工缴费的,是法律赋予的法定义务,企业不缴纳的,发生工伤事故,由企业支付全部工伤保险费用,赔付较高; 商业保险属于自愿协商的合同范畴,是双方自愿约定的,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发生意外事故的,有保险公司支付部分费用,赔付较低。原则上是其实可以双重享受,但是因为报销的票据只有一套,一般只能报销一种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只买了商业保险,那么劳动者一般是其实可以享受两次报销的,具体情况各省规定不一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其实我们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其实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建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是随着现代工业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火灾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逐步演变而成的一种综合性保险。其主要特征为:
1 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大部分都裸露于风险中,同时,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动态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风险程度增加。
2风险保障的综合性。建筑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又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还其实可以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过程中、保证期间等各类风险。
3 被保险人的广泛性。包括业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术顾问、设备供应商等其他关系方。
4 费率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费率,而不是年度费率。
5保险期限不等。传统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期满可续保;而建筑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按工期计算,即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为止。特别是大型工程,其中有的项目是分期施工并交付使用,因而各个项目的期限有先有后,有长有短。
三、工伤保险应遵循哪些原则?
1无责任补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事故伤害或者职业伤害责任属于用人单位、其他人或者遭受事故伤害的本人,受伤者应得到必要的补偿;二是这种补偿责任不完全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而是应由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承担。这样做,既其实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了效率,使用人单位解脱了工伤赔偿官司,有利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按这一原则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消除了用人单位责任保险的弊端。
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这是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原则,也是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特点。建立工伤保险制度,首先是要通过法律、法规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工伤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它减少了部分企业、行业因伤亡事故、职业病的负担,从而缓解了社会矛盾。
3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区别之处。由于劳动者在生产中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可能付出鲜血甚至生命,所以用人单位负担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担补偿费用,在各国已达成共识。
4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发放待遇时,应确定因工和非因工负伤的界限。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病有直接关系,医疗康复、伤残补偿、死亡抚恤待遇均比其他保险水平高,只要是工伤,待遇上不受年龄、性别、缴费期限的限制。因病或非因工伤亡,与劳动者本人职业无关的事故补偿,许多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比工伤待遇低得多。
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工伤事故一旦发生,补偿是理所当然的,但工伤保险最主要的工作还包括预防和康复工作。世界各国均把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一旦发生事故时及时治疗,促进职工早日康复并使之重新走上工作岗位,看成与补偿同等重要的方面来抓。
6集中管理原则。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无论从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调查,还是医疗鉴定,由专门、统一的非营利的机构管理是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职业伤害保险管理独立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基金独立管理使用,但在行政管理和政策制定方面同属一个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对因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职工,职工和遗属在得到补偿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对伤害者“精神”上的安慰。此外,对供养的遗属根据人数要长期支付抚恤金,直到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这种补偿原则,已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为了区别不同伤残和职业病状况,发放不同标准的待遇,·各国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时,都制定了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并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对事故伤害和职业伤害的职工受害程度予以确定。
9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发生工伤后,个人所受的经济损失,与职工的直接经济收人相关,即职工的工资收人。直接经济损失直接影响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水平,也直接影响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必须给予及时的较优待的补偿。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直接收人以外的其他经济收人的损失,包括兼职收人、业余收人等。这部分收人不是人人都有,是不固定的额外收人,因此,这一部分收人不列人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范畴。
对于建工险和工伤待遇保险能不能双赔的这个问题在法律上也没有确切的规定,具体还是要看双方在保险合同上的约定细则。不过,在建筑工地上发生的工伤事故,当事人最好还是先积极的准备申领工伤待遇的一些材料,申领工伤待遇如果失败了的话,其实可以再考虑走建工险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