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如何判定(盗挖树木量刑标准是什么)
导读: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并罚需考量:林木数量、盗窃构成、数罪并罚原则及保护区加重处罚。两者并存时,按犯罪事实分别处罚,综合确定刑期。...
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如何判定
导读: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并罚需考量:林木数量、盗窃构成、数罪并罚原则及保护区加重处罚。两者并存时,按犯罪事实分别处罚,综合确定刑期。具体判决依案情和法院裁定。一、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如何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对于盗伐林木罪及盗窃罪二者如何进行数罪并罚,则应基于以下几项要素进行综合考量:
1.盗伐林木之数量规模:依照法令明确规定,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砍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且达到一定数量规模的,即构成盗伐林木罪;若数量更为庞大,则将被认定为盗伐林木罪,并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而当数量达到极其惊人的地步时,便会被视为盗伐林木罪,并受到最为严重的惩处。
2.盗窃罪之构成要件:盗窃罪乃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的违法行为。
3.数罪并罚之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原则,倘若一人在同一时期内触犯了多个罪名,应对其进行数罪并罚,即将各罪行的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分别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最后再确定实际执行的刑期。
4.加重处罚之特殊情形:若盗伐的林木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内,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给予更加严格的处罚。综上所述,若某人同时涉嫌盗伐林木罪以及盗窃罪,应根据各自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分别予以刑事处罚,最终再确定实际执行的刑期。若盗伐的林木数量极为庞大,且同时构成盗窃罪,那么很可能需要进行数罪并罚。具体的判决结果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裁决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怎么处罚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实施盗伐或滥伐森林树木的犯罪行为,其所对应的刑罚标准如下:涉及数额较大者,一般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处罚;若情节更为严重,涉案金额巨大的话,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带支付罚金作为惩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对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作出合并惩罚时,主要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首先为相关林木的数量情况;其次为盗窃行为的实施方式及其构成条件;再次则是关于数罪并罚原则的遵守情况以及对于自然保护区内发生此类事件是否需要进行额外的严厉处罚。以上诸多因素在两种违法行为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我们将逐个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审查判断,然后针对每种单独的犯罪情节进行相应的惩罚,最后再结合所有的犯罪事实,综合评估后确定最终的刑期。至于具体的判决结果,则要视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裁决而定。
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有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代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采伐森林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本罪侵犯的是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制度。表现形式有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不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所指定的采伐区域和采伐要求,任意乱砍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其实我们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
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