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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共同主从犯分别怎么量刑(盗窃罪主犯和从犯怎么判)

导读:在盗窃共同犯罪中,主犯和从犯的判决依据其在犯罪中的角色和重要性。主犯承担主要责任,从犯责任相对较轻。判决将考虑犯罪性质、危害、主观恶性、悔过表现等因素。主...

导读:在盗窃共同犯罪中,主犯和从犯的判决依据其在犯罪中的角色和重要性。主犯承担主要责任,从犯责任相对较轻。判决将考虑犯罪...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盗窃罪共同主从犯分别怎么量刑(盗窃罪主犯和从犯怎么判)

盗窃罪共同主从犯分别怎么量刑

导读:在盗窃共同犯罪中,主犯和从犯的判决依据其在犯罪中的角色和重要性。主犯承担主要责任,从犯责任相对较轻。判决将考虑犯罪性质、危害、主观恶性、悔过表现等因素。主犯处罚更重,从犯可能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盗窃罪共同主从犯分别怎么量刑

在涉及到集体实施盗窃行为的刑事案件中,无论是作为主犯还是从犯角色,最终的判决结果都将依照各自在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进行精确评估与判断。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规中的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如下:

1.主犯定义:若某位犯罪嫌疑人在集体犯罪活动中担任组织者、领导者的角色,或者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发挥了主导性作用,那么他便被认定为主犯。针对主犯的定罪量刑,若其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该集团所犯下的所有罪行进行严厉惩处;

至于其他类型的主犯,则应根据其实际参与或组织、指挥的所有犯罪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2.从犯定义:在集体犯罪活动中仅起到次要或辅助性作用的犯罪嫌疑人,即被视为从犯。对于从犯,应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理,例如减轻处罚甚至免于刑事追究。在实际量刑过程中,法院将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如犯罪的性质、情节的恶劣程度、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否有悔过自新之意、是否有立功表现等等。通常情况下,主犯需要承担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而从犯因其在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故而可能会得到较为轻微的处罚。因此,对于涉及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主犯的量刑将根据其在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具体角色及其所犯下的罪行的严重程度进行判定,而从犯的刑期则将根据其在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次要或辅助性作用,以及上述提到的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其实我们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其实我们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盗窃罪共同犯罪责任认定条件有哪些

对于构成盗窃共同犯罪究竟应具备哪些条件,我们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详尽阐述:

首先,各个共同犯罪人均需在其参与的盗窃行为中表现出明显的违法性质;

其次,所有共同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都必须是以共同犯意为特征的,即他们必须对所实施的盗窃行为持有相同或相近的犯罪意图;

再者,各个共同作案人都应该在客观层面上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完成了盗窃这一犯罪行为;

最后,这些犯罪分子的全部行为其实我们应当形成一种相互契合的协同作战关系,构成一种完整的盗窃犯罪过程。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其实我们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团伙盗窃这一类犯罪案件来说,法官会根据每个罪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所起的作用来作出相应的判罚。其中,首脑人物(即主要策划者与执行者)通常被判定需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他们的罪行也会被视为更为恶劣;相较之下,次要参与者(即协助者与协同者)所面临的惩罚则相对较轻。具体而言,法院会结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和裁决,这些因素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罪犯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他们是否有悔过自新的表现等等。在这种情况下,首脑人物往往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制裁,而次要参与者则有可能获得减轻或者甚至是完全豁免刑事处罚的机会。

盗窃罪共同主从犯分别怎么量刑(盗窃罪主犯和从犯怎么判)

共同盗窃主从犯怎么认定

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大家都知道共同犯罪中至少是有2人以上参与犯罪行为的,此时在对共同犯罪进行量刑的时候,就需要区分这些人哪些是属于主犯、哪些又是属于从犯。究竟共同盗窃主从犯怎么认定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又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解释:“本法所称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据此,主犯包括三种情况:1.在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由于在盗窃罪中,一般不存在聚众犯罪问题,因而,盗窃犯罪主犯,一般只有两种情况,即:1.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2.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下面分别就这两种主犯的认定作一些探讨。

1.盗窃集团中首要分子的认定。

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组织、领导盗窃集团进行盗窃犯罪活动为首者,即盗窃集团中组织者领导者中的为首分子。所谓组织者,就是物色招募犯罪成员,发起犯罪者。所谓领导者,就是策划、指挥犯罪者。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盗窃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组织领导盗窃集团的一切活动并主持分赃。因而,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发起盗窃犯罪集团;二是领导盗窃集团的一切活动;三是支配处分盗窃集团成员的盗窃赃物。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盗窃集团首要分子时,要把盗窃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与盗窃集团的其他主犯区别开来。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盗窃集团的主犯,但盗窃集团的主犯并不限于首要分子。在盗窃集团犯罪中,盗窃犯罪的骨干分子,重要成员和主要实行犯,都其实可以是盗窃集团的主犯。这就是说,在盗窃集团犯罪中,有两种情况的主犯。一是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即通常所说的首犯为了便于叙述,下面称首犯。二是其它主犯。划分盗窃集团中的首犯与其他主犯的标准是:在盗窃集团犯罪中是处于组织领导犯罪的为首地位的,还是处于主要地位。在盗窃集团犯罪中处于组织、领导犯罪为首地位的,则是首犯;在盗窃集团犯罪中虽然属于主要地位,但并不处于为首地位,则是主犯,不是首犯。

正确划分盗窃集团的首犯和主犯的界限,对正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该条第4款又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其实我们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这一规定看,盗窃集团的首犯和其他主犯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基础是不同的。首犯承担盗窃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主犯只承担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由此可见,划分盗窃集团的首犯与主犯有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特别注意,二者不可混淆。

2.共同盗窃犯罪中其他主犯的认定。

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除了盗窃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外,还包括在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下列几种情况的盗窃分子,其实可以认定为主犯。

一是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操纵者。

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发起并操纵盗窃犯罪的,其实可以认定为盗窃犯罪的主犯。在共同盗窃中,要注意和查清盗窃犯意是由谁提出的,是谁操纵的,以便正确划分共同盗窃的主犯。如江某和马某盗窃案,汪、马均系当阳市人。1989年3月15日晚八时许,江对马说:“我到远安县找王南洋借摩托车时,他不借。我们今天到远安去把他的摩托车搞了去。”马表示同意。汪便驾驶雅马哈100型摩托车,携带螺丝刀、钳子等作案工具,马随车带匕首一把,二人连夜窜至远安县鸣风镇城南铝材制品厂,汪向马告知了王南洋摩托车停放在该厂营业室,并叫马进去偷,自己在外放哨,马到后墙将窗户齿扳弯进入室内,将王南洋雅马哈100型摩托车盗出,价值2600元。汪、马骑车返回当阳途中,被治安巡逻人员发现抓获。在本案中,汪某提出犯意,并将马某带入犯罪现场,告知停车地方,指使马入室盗窃,自己在外望风,因而在整个共同盗窃中,汪是发起者和操纵者,在共同盗窃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尽管汪没有直接窃车而在外望风,这只是共同盗窃的分工不同,并不影响其起主导作用地位。

二是盗窃犯罪的邀约者和纠集者。

在一些相对固定的团伙盗窃犯罪中,盗窃分子往往都有长期盗窃犯罪的故意,一般不存在发动与被发动的问题,相互之间一呼即应。但在这些盗窃分子之间,其盗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程度也并不是完全相同,这种积极性和主动性的不同,决定和影响共同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一般来讲,共同盗窃的邀约者或纠集者,是共同盗窃的积极分子和主导者,对他们一般其实可以认定为主犯。如邓爱武、方金玉、周文军等盗窃团伙案。在1996年8月至10月间,邓爱武先后四次邀约方金玉、周文军等盗窃作案,盗窃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2.8万余元。在本案中,由于每次都是由邓爱武进行邀约,在共同盗窃中起了串连作用。因而,邓爱武在本案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主犯。

三是在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成员。

在共同盗窃中,不仅发起者、邀约纠集者,其实可以成为盗窃的主犯,在共同盗窃中起了主要作用的其他成员,也其实可以成为盗窃的主犯。如在共同盗窃中出谋划策、操纵盗窃犯罪的人,盗窃手段狡猾、盗窃技术熟练,在盗窃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在盗窃中特别积极的实行犯等。有些盗窃犯,既不是发起者,又不是纠集者,但被他人邀约参与盗窃犯罪之后,在共同盗窃中,特别积极和卖力,对促成和实现犯罪发挥了主要作用。对此,也应认定为主犯。

四是情节严重的教唆犯。

在教唆盗窃中,如果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情节严重,对他人实施盗窃起了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如教唆品行端正的未成年人盗窃;对不想盗窃或盗窃决心不大的人,反复多次地进行教唆、怂恿其盗窃的;教唆并提供帮助或销赃的;教唆并传授方法或帮助隐匿而逃避打击的,等等。如1992年5月上旬的一天下午,李某男,22岁在张某男,42岁经营的代销店前与张某闲谈时,见一包工头骑一辆日本本田125型摩托车驶过。张便对李说:“把这车搞了去。”李说: “不好搞”。张便对李激将说:“你若搞了这部车,我还买一部车送给你”。李又说:“搞了不好销。”张某又当即表示,“你只要搞了我帮你销,我其实可以弄回枝江县老家去销”,并向李介绍了作案地点。当月25日晚,李某见上述包工头的摩托车未上锁,趁下暴雨之机,将该车盗出,然后找到张某,告之车已经到手。张某即骑一辆嘉陵摩托车与李某上同将被盗摩托车拖至县装饰布厂藏匿。张某又卸掉该摩托车牌照,并贴上装饰画。之后张某又与李某一起将车骑到枝江等地销售未果。后因借与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扣押,其罪行败露。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起了主要作用,应定为主犯。

一般来讲,认定共同盗窃的主从犯其实可以区分他们的犯罪情节,然后再根据各自的犯罪身份进行量刑处罚。因而,深入研究和正确划分共同盗窃主从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若您对这方面还有什么疑问的话,欢迎您到律图网站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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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主犯和从犯怎么判刑?

答:一、 盗窃罪的主犯和从犯怎么判刑?团伙盗窃其实我们应当进行物价鉴定,根据鉴定价值定罪量刑,主犯按照全部数额定罪量刑,从犯其实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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