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自住买小产权房可以吗(丈夫私自买房赠小三妻子可以要回吗)
导读:我们强烈我们的建议避免购买小产权房。这些房产未获法律明确定义,缺乏土地使用权证书和预售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无法纳入国土房管局备案系统。其产权证也不具权威性。...
夫妻自住买小产权房可以吗
导读:我们强烈我们的建议避免购买小产权房。这些房产未获法律明确定义,缺乏土地使用权证书和预售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无法纳入国土房管局备案系统。其产权证也不具权威性。尽管小产权房大量存在,但除居住需求外,不我们的建议购买以期待增值或投资回报。一、夫妻自住买小产权房其实可以吗
我们强烈我们的建议您避免进行此类购置行为。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小产权房"并未获得法律明确定义,而是源自于人们在长期的现实生活中所形成的一个约定俗称的说法。这类房产不具备由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预售许可证在内的相关证明文件,因此在房屋购买后,我们无法将其纳入到国土房管局为其办理的备案系统之中。
其次,购买者手中所持有的所谓产权证也并非是具有绝对权威性的有效产权证明,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主张尽可能地避免购买这样的房产。即便如此,仍然必须要面对现实情况,即小产权房确实大量存在且传播甚广。如果您仅仅是为了满足居住需求,而非期望这些房产会有增值或者投资回报方面的可能性,那么您仍其实可以在斟酌之后决定是否愿意投资购置小产权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夫妻自愿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益吗
1、夫妻双方如有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其效力仅存在于办理离婚手续完备之后,在此之前,协议均视为尚未生效;
2、离婚协议书乃是针对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妇二人间所达成并签署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权与探望权利、配偶扶养费用以及子女抚育费用等问题的书面协定。离婚协议书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其生效的前提条件便是夫妻双方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其实我们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其实我们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丈夫私自买房赠小三妻子可以要回吗
其实可以。如果其中一方出轨,给第三者购房或赠送财物,都属于单方处置财产,侵占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份额,另一方有权向“第三者”追回属于自己的那半份份额,而属于出轨方的那半份财产,则属于自愿性质。
根据调查研究,很多男性在婚后都是有出轨行为的,甚至还有的人居然背着自己的妻子私自买房赠小三。那日后如果妻子发现丈夫有这样的行为,是否其实可以向小三要回房产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接下来,就让律图小编来为你具体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一、丈夫私自买房赠小三妻子其实可以要回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实行财产共同制,除非有书面约定,否则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挣的钱都归夫妻共同所有,不分彼此。因此,如果其中一方出轨,给第三者购房或赠送财物,都属于单方处置财产,侵占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份额,另一方有权向“第三者”追回属于自己的那半份份额,而属于出轨方的那半份财产,则属于自愿性质。
相关内容: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其实我们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其实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房产婚后还贷,离婚了有补偿吗?
针对这种情况,夫妻双方离婚时,婚前个人房产也会参与夫妻财产分割。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分割,应以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其中一半即为非产权方应得房产补偿款。
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有关规定: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2.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处理时,应以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计算增值部分。不动产升值率的计算,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
注意:如果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那么婚后还贷的钱款应该按照协议有所区分。
其实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而对于数额特别大的共同财产,则需要由夫妻共同进行处理才行。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讲丈夫是没有权利私自用共同财产买房赠与他人,在这种情况下妻子也是有权追讨回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