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的工亡赔偿金(儿子死亡儿媳妇有无继承权)
导读:您儿子因工殉职的赔偿不属遗产,不能按财产继承分配。因工伤事故,直系亲属失去供养,国家提供的经济补偿用于解决他们的生活困境和日常资金需求。仅直系亲属有权享受...
儿子的工亡赔偿金
导读:您儿子因工殉职的赔偿不属遗产,不能按财产继承分配。因工伤事故,直系亲属失去供养,国家提供的经济补偿用于解决他们的生活困境和日常资金需求。仅直系亲属有权享受此补偿,已出嫁女儿无权参与。若母亲年届55周岁且无稳定收入,依赖逝者扶持,可获得赔偿金。一、儿子的工亡赔偿金,公公和儿媳如何分
您儿子不幸因工殉职所产生的赔偿并非遗产,无法按照财产继承的方式进行分配。鉴于这起工伤事故,致使逝者生前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在失去其供养后生活陷入困境,因此,国家所提供的经济补偿并非针对逝者自身或其遗产,而是用以解决此类直系亲属经济窘境以及日常生活所需资金问题。基于以上原因,仅有逝者生前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有权享受此项补偿,而其他人员则无权参与分配。需着重强调的是,已经出嫁的女儿并不属于这一范畴内的直系亲属,自然也不会被纳入到此类权益分配中去。若母亲年届55周岁以上且没有稳定收入来源,需要依赖逝者扶持,可获得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儿子的廉租房跟父母有关系吗
在深入探讨儿子能否有资格申请廉租房的问题上,我们有必要对申请条件进行严谨周密的审查。
首先,拟申请者其实我们应当拥有超过五年的本地常住户籍。
其次,申请人及其家庭必须被当地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于中等收入水平或者是生活在最底层的贫困家庭。具体而言:
(1)这个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并且整个家庭的总居住面积也不能超出50平方米这一界限。
(2)家庭内所有成员之间其实我们应当形成合法有效的抚养、供养或是赡养义务关系,而且还需要在同一屋檐下共同居住生活。因此,即便是与父母住在同一处但尚未结婚独立成家的单身人员也无法享受到这项福利待遇。另外,申请人以及其家人均不能在别的地区购置任何形式的房产物业。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其实我们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儿子死亡儿媳妇有无继承权
儿子死亡的情况下,儿媳妇是有继承权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配偶是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但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其实我们应当基于实际的继承情况而定,并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继承人顺序进行处理。一、儿子死亡儿媳妇有无继承权?
儿子死亡儿媳妇有继承权,我国法律上对于继承权的认定范围是: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其实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其实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民其实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其实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二、《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其实我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其实我们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其实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其实我们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其实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其实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继承权的认定和处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条款处理,没有遗嘱的或者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的权利来进行认定,另外在继承发生时,还需要对继承权是否合法进行公证处理,具体情况其实可以结合实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