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1(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导读:一至四级工伤员工是否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取决于当地政策。按《工伤保险条例》,他们无需缴纳。若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负责缴纳。社保机构无权征收,除非有法规...
工伤1
导读:一至四级工伤员工是否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取决于当地政策。按《工伤保险条例》,他们无需缴纳。若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负责缴纳。社保机构无权征收,除非有法规批准。工伤评定为1-4级后,用人单位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工伤1-4级是否缴纳养老保险
对于一至四级工伤员工,其所在省份有权自行制定相关政策来决定是否需要支付养老保险费用。此问题的答案取决于所处地域以及当地的具体实施细则和程序。
根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4级工伤员工无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此外,若工伤职工并未参与任何形式的工伤保险计划,他们所属的用人单位仍然有义务为他们承担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用。由此可见,社保机构除非获得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批准,否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的来说,如果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依据相关标准被评定为等级为1至4的伤残,那么工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持续地为该名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待遇。
二、工伤10级能赔多少钱
关于十级工伤赔偿事宜,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1)医疗费用。需严格按照实际情况支出报销,该项费用涵盖了受伤员工从住院治疗到康复训练、乃至发生工伤复发时所需支付的全部医疗费用;
(2)住院伙食补贴及往返此地间产生的交通及住宿费用;
(3)在停工留薪期间内,相关工资待遇仍然维持原有的职工工资福利水平不变;
(4)十级伤残情形下,享有一次性发放的伤残补助金,数额正为7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其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补助: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一、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其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其实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