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居住权(怎样设立居住权)
导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满足居住需求,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依法设定的占有和使用权。它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权利人仅享有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不能获取收益或进行租赁等...
什么是居住权
导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满足居住需求,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依法设定的占有和使用权。它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权利人仅享有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不能获取收益或进行租赁等盈利行为。这种权利通常是基于协议或遗嘱设立,旨在保障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如老年人、离异夫妻等。居住权的设立有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住房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一、什么是居住权
所谓居住权,乃是指权利人为满足日常居住所需,依照相关协议或者遗嘱,依法在他人所有之房屋上设定占据及使用此房屋之权利。相较于其他用益物权,居住权的特性尤为独特,即权利人仅对作为其权利客体的房屋享有占有与使用的权益,而无权获取收益,亦不得利用此项权利从事诸如租赁等盈利行为。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什么是委托鉴定事项
1.当事人所提交之鉴定委托事项,应明确指向“欲进行何种性质以及相关内容的鉴定工作”,而非仅为“期望获得何种结论”之鉴定。在此基础上,后者则属于“预约结论”,乃赤裸裸地欺骗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且严厉禁止。
2.鉴定人员仅仅执行委托事项范围内的确认工作,严禁超越该界限。
3.鉴定材料乃是开展鉴定活动的根本依据,其真实性、可靠性与来源合法性至关重要,否则将引发鉴定结果误判,此类情况一般不由鉴定人员承担责任。因此,在鉴定材料送至实验室之前,务必妥善保存,防止受到污染、损毁乃至失效等影响。如鉴定材料已经依法经过执法机关或者公证机构封存,委托方其实我们应当原封不动地交付本科研机构,切勿擅自启封。若需了解更为详尽的鉴定业务操作规程,敬请查阅本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文件。
4.鉴定费用系指针对某一鉴定委托书提出的相应收费依据。若遇特殊情形(如须进行各类专业性试验检测、需横跨多个领域或测试项目尤为繁琐艰巨等),收费标准有望予以适当提高。故此,收费事宜需要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深入探讨并最终协商达成共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其实我们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其实我们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其实我们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其实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怎样设立居住权
订立居住权合同根据《民法典》第367条的规定,当事人其实我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适用情形:一离婚时为让对方及时给付折价补偿款;二结婚时可要求对方为自己设立居住权;三老人立遗嘱为心仪之人设立居住权;四实现“以房养老”。妻子死后留下遗嘱,婚前房产归弟弟,但是丈夫再婚前仍有权居住,这是怎么回事?近日,武汉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落下帷幕,也让我们见识到这项《民法典》新增权利的威力……》》案情回顾许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4年1月,身患重病的许女士立下遗嘱,表示自己辞世后,将她和丈夫居住的房屋经查属许女士的婚前财产赠与给弟弟,但李先生再婚前仍有权居住其中。
许女士病逝。
之后,妻弟许先生与丈夫李先生因许女士遗产问题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许先生所有,李先生拥有该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时至初,李先生发现所住房屋被妻弟许先生挂在网上出售,他担心房子被卖后不能继续居住,遂到法院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之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
目前李先生在律师陪同下,已办理完毕居住权登记手续。
由此带来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即便妻弟许先生将该房屋卖掉,李先生再婚前仍有权居住其中。
综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该怎么设立?适用哪些情形?存在哪些问题呢?
一、居住权怎么设立?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简单说,房屋所有权人在为你设立居住权后,你有权居住、使用该房屋,其设立期限其实可以是10年、20年,也其实可以是终生。
那么居住权该怎么设立呢?
一订立居住权合同根据《民法典》第367条的规定,当事人其实我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的设立一般是无偿的,但是你们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要记住,设立居住权要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遗嘱设立《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这个法条是什么意思呢?类似案例中许女士的做法,遗嘱人生前其实可以在遗嘱中明确为特定对象设立一个居住权。
遗嘱人死亡后,继承人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同时继承人需要按照遗嘱的内容在房屋上为被继承人指定的对象办理居住权登记。
二、设立居住权适用哪些情形?
一离婚时为让对方及时给付折价补偿款,在房产上设立居住权双方其实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对方所有,但是对方需要向你支付一定数额的房价补偿款。
在你将房屋完全过户给对方的同时,要求对方为你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
二结婚时可要求对方为自己设立居住权
这属于婚前房产加名问题的变通选择,结婚前,女方不一定非得要求男方在婚前房产上加自己的名字,其实可以设立一个固定期限或以有生之年为限的居住权,这样既保住女方的居住利益,也可避免在房产证上加名闹矛盾。
三老人立遗嘱为心仪之人设立居住权
老人想将房子留给子女,又担心常年照顾自己的后老伴、保姆在自己死后被子女赶走。
此时,老人其实可以在立遗嘱时,明确为心仪之人设立一个固定期限或以有生之年为限的居住权。
老人百年之后,子女就需要按照老人的意思配合其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保障老人心仪之人的居住权利。
四实现“以房养老”
老人其实可以将自有房屋抵押或卖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时在房子上给老人设立居住权,老人可通过合同约定按月领取一笔售房款,并在房屋中居住到去世为止。
三、设立“居住权”,对房屋买卖有哪些影响?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主要为了保障老年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满足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必须通过登记设立,其实可以对抗房屋所有权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
由于这种权利本身的性质,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其流通价值将大打折扣,因为居住权人在居住权期限届满前其实可以一直居住在房屋内。
在当前背景下,我们买房时除了看房子有没有被抵押、租赁,还要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意向购买的房屋有没有设立居住权登记,以免出现“房子归你,但你住不了”的情况。
居住权问题涉及较为前沿的法律专业知识,若需要起草居住权合同或处理相关事项我们的建议委托律师,有不懂之处其实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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