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转让费合法吗(健身房内健身时受伤)
导读: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虽未明确定义“合规的转让费”,但实际操作中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并需遵守相关法规。房东转租房产时,可收取剩余租金和装修费用。双方达成共识且不...
健身房转让费合法吗
导读: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虽未明确定义“合规的转让费”,但实际操作中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并需遵守相关法规。房东转租房产时,可收取剩余租金和装修费用。双方达成共识且不违反法律,则交易合法有效。一、健身房转让费合法吗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虽然并未对“合规的转让费”给予明确的定义和规范,但具体操作层面则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条款中加以约定,且只要此转让合同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及条款要求,其所涉及到的转让费用亦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当房东决定将其拥有的房产进行转租时,通常会向新的承租人收取剩余租期内的租金以及房屋装修所需支付的相应款项。在此过程中,若双方能够就上述事项达成共识,且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事实,那么该项交易便可被视为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其实我们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其实我们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其实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其实我们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健身房协议约定不能退费
原句中"健身卡不能退一般情形下是不合法的"这句话需要进行法律意义上的修改和调整。在严格遵循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时,或者在办理会员卡时密切关注相关的通知文件,只要其中并无明确指出不可提出退卡申请等相关内容,那么,消费者便有权依据法律途径向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提交投诉处理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其实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健身房内健身时受伤
按照规定:经营者其实我们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商品和服务,其实我们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健身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方是成年人应承担次要责任。一、案情简介
原告方某是被告安庆市豪仕堡健身会所会员, 4月30日健身时左手第四指被健身器材压伤。经诊断为左手第四指末节榨伤伴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因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方某受伤。被告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认为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体育健身运动本身就存在风险,方某从事健身运动,应认识到风险的存在,方某不能因健身运动受伤而要求提供器材者承担责任。
二、办案思路及心得
一、本案的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1、本案事实清楚。根据原告提供的处警记录及证人证言,完全其实可以证实,原告第一次在被告处体验健身服务时,由于被告没有健身教练现场指导,也没有进行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导致原告在健身时左手第四指粉碎性骨折。
2、被告作为健身会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其实我们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商品和服务,其实我们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在本案中最为直接的体现是,被告对于其管理区域内,健身活动有可能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应进行提示、说明,并进行适当的劝告和协助。
但被告并没有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一是,原告因是来被告处接受健身服务,而被告并没有安排专业的健身教练进行现场指导及协助;二是,被告在其场所内也没有进行健身风险的提示;三是,被告没有标明正确使用健身器械方法的说明;四是,在原告自行进行健身时,也没有工作人员来进行适当的劝告。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其实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及《最高院人身司法解释》第6条第一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的被告应承担原告因受伤而产生的相应损失。
二、原告方某作为从事体育健身运动的成年人,应认识到从事体育健身运动受伤的风险,在使用健身器材时应按照健身器材的使用方式正确使用,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方某自身承担3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