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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构筑物是什么意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啥意思)

导读: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中,对于房屋和构筑物的所有权设定了独有的定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这个术语具体涵盖了业主对建筑内部所包含的住宅、营业性用房等专有权部分...

导读: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中,对于房屋和构筑物的所有权设定了独有的定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这个术语具体涵盖了业主对建筑...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房产证构筑物是什么意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啥意思)

房产证构筑物是什么意思

导读: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中,对于房屋和构筑物的所有权设定了独有的定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这个术语具体涵盖了业主对建筑内部所包含的住宅、营业性用房等专有权部分享有的绝对所有权,以及其对专有权部分之外的共有权部分所规定的分享和共同管理的法定权益。

一、房产证构筑物是什么意思

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中,对于房屋和构筑物的所有权设定了独有的定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这个术语具体涵盖了业主对建筑内部所包含的住宅、营业性用房等专有权部分享有的绝对所有权,以及其对专有权部分之外的共有权部分所规定的分享和共同管理的法定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房产证在哪里拿

鉴于房产证系购房者经由居间交易,从而依法获得房屋产权的唯一凭证,该证书能够赋予权所有人对于其所购买之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权、收益及处分等多项权益。然而,需注意的是,房产证须去往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申请,通常而言,会有房地产开发商负责代理相关手续。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实我们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实我们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实我们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产证构筑物是什么意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啥意思)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啥意思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啥意思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其实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其实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其实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二、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共有部分不可分离,例如没有电梯、楼道、走廊,业主不可能出入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没有水箱,水、电等管线,业主无法使用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因此,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性,故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应受到一定限制。对此,本条规定,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例如,业主对专有部分装修时,不得拆除房屋内的承重墙,不得在专有部分内储藏、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等物品,危及整个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本条则对这一所有权的具体权能作出规定,即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照这一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其实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营业的目的;也其实可以依法出租,获取收益;还其实可以出借,解决亲朋好友居住之难,加深亲朋好友问的亲情与友情;或者在自己的专有部分上依法设定负担,例如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抵押给债权人,或者抵押给金融机构以取得贷款等;还其实可以将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出售给他人,对专有部分予以处分。

业主在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如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对公共部分行使共有权时,要遵守法律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约定;及时足额认缴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资金等。业主更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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