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空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有哪些(沈阳市物业费标准是什么)
导读:空置房物业费收费原则:物业成功出售并交付业主后,业主承担物业费。新购房者自交付日起支付。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物业,业主需提交书面说明,按公共服务费70%或...
沈阳市空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有哪些
导读:空置房物业费收费原则:物业成功出售并交付业主后,业主承担物业费。新购房者自交付日起支付。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物业,业主需提交书面说明,按公共服务费70%或当地优惠政策缴纳空置物业费。一、沈阳市空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有哪些
关于已售出且交付至业主手中的空置房的物业费收费原则如下:当物业已经成功出售并顺利交付至业主手中时,业主便成为支付该项服务费责任主体。物业正式交割之后,由新购买者作为业主开始承担相应费用,其物业费自交付之日起开始计收。对于已经办理入住程序但长时间(即连续六个月及以上)未实际居住,以及入住后长久未曾利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其实我们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书面说明,按照规定或双方协议规定的公共服务费收取标准的70%缴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者根据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针对空置房出台的优惠政策来收取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其实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其实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其实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二、沈阳市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关于拆迁房屋的具体赔偿数额,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实际状况。因此,我们的建议当事人在面临拆迁之际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协商和交流,以确保充分了解并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合理补偿权益。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原则,我们有如下提示性公式供您参考:(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 未能提供周转房条件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出过度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性质的房屋由于停产歇业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其实我们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沈阳市物业费标准是什么
物业管理收费一般根据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物业费一般包括管理费、房屋设备运行费、保安费、保洁费等。物业费收取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标准。这四个标准收费依次大概为1、00元/月.平方米、0.7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沈阳物业费收取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进行物业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主管房地产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物价、工商、财政、公安、民政、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其实我们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其实我们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居民委员会其实我们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其实我们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其实我们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物业费收取时间规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一般其实我们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其实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事项作出决定和进行管理,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其实我们应当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实我们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意见。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其实我们应当自接到业主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其实我们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其实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其实我们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代为投票。
业主其实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其实我们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其实可以推选其中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其实我们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业主提议,或者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其实我们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业主委员会其实我们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其实可以派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其实我们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召开。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实我们应当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物业管理事项。
业主委员会其实我们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履行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四协调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其实我们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业主大会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其实我们应当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在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六条 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其实我们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其实我们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其实我们应当经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其实我们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但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其实我们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咨询。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其实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五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其实我们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其实我们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30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实我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的基本情况;
三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四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
六物业的承接验收情况;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处理方式。
物业服务标准参照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事项其实我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和车辆停放管理;
三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四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有权拒绝接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有偿物业服务事项。
第二十一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其实我们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实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前款规定的住宅规模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其实我们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物业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其实我们应当对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的完备情况进行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建设单位其实我们应当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交接双方其实我们应当做好查验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资料、配套设施不完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和使用功能问题的,其实我们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接到书面报告后,其实我们应当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其实我们应当制定整改方案。
建设单位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物业管理资料,其实我们应当自移交之日起3日内到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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