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下停车场不属于同一物业公司如何管理费(一般小区地下停车场归谁所有)
导读:1.单位内部停车费用由开发企业设定,公共区域停车收费由业委会决定,并参照物价部门规定执行。2.利用小区共有道路或场地停车,费用由业主大会制定,服务费由业委...
小区地下停车场不属于同一物业公司如何管理费
导读:1.单位内部停车费用由开发企业设定,公共区域停车收费由业委会决定,并参照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2.利用小区共有道路或场地停车,费用由业主大会制定,服务费由业委会与物业按物价部门规定约定。产权属开发企业的停车场价格由双方协商,服务费同样需按法规规定约定。 3.外部车辆临时停放是否收费由业委会决定,同意收费的小区需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特殊用途车辆及临时停车(15分钟内)免费。一、小区地下停车场不属于同一物业公司如何管理费
1.若该单位归属于开发企业,则其内部停车费用由开发企业自行设定;而对于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收费,则应交由业委会决定。
至于停车服务费的收取,应严格参照物价部门所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2.在利用小区共有的道路或场地进行车辆停放时,场地占用或租赁费用其实我们应当由业主大会来制定,同时,关于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具体定价,也需要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机构按照物价部门所规定的标准约定。特别指出,小区规划内的停车场,一旦产权属于开发企业,通常此类场所多为地下车库车位,因此,这类停车场车位的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应由开发企业与业主或使用者进行商讨协调后再做决定,关于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具体价位,同样需要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价部门的相关法规规定进行约定。
3.另外,对于外部车辆进入本小区进行临时停放,是否应收取停车费用其实我们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予以决定。若是同意收取停车费的小区,则其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所规定的相关法律来执行。至于那些进入小区执行任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殊用途的车辆以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和临时停车(时间限制在15分钟以内)的车辆,则可免于支付停车服务费。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小区地下停车场达到什么标准才能收费
针对普通住宅小区内的停车费用问题,其中既包含了车辆停放所需的服务费用也涵盖了车位出租的租金部分,这些费用都遵循着由政府所指导实施的价格体系进行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现行法规政策的严格要求,对于住宅小区内的停车收费标准,商用收费模式是被明确禁止的。具体而言,目前小车在路边临时停靠的最高收费额度,从早间7点至晚上8点之间的时间段,室外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是每次收取3元人民币;而对于跨过夜间时间范围从下午8点持续至次日清晨7点这个时间段的情况来说,则需在室外停车场中支付每小时6元人民币的停车费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1.在单位内部停车场的使用费用是由开发商事先设定的,而对于公共区域的停车费用则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决策,同时要按照物价部门所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实施。2.如若需要在小区共有的道路或者场地进行停车,那么其费用将由全体业主共同商议后确定,而服务费用则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根据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约定。对于那些产权属于开发商的停车场,其价格将由双方进行协商,并且服务费用也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约定。3.至于外部车辆临时停放在小区内是否收取费用,这将由业主委员会进行最终的决策。如果经过投票表决,同意对外部车辆进行收费的话,那么该小区就必须按照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来执行,但对于那些特殊用途的车辆以及临时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情况,其实可以给予免费待遇。
一般小区地下停车场归谁所有
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归属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在购房时,地下停车场属于公摊面积被全体业主分摊,则产权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有。如果是开发商的独立建设的地下停车场,则开发商具有出售地下停车场产权的权利。一、一般小区地下停车场归谁所有
第一,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小区业主在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
1、业主分摊建设费用
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2、开发商独立建设
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其实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3、地下防空工事
部分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对照这一条,如果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也就是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二,查询产权归属办法: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是不会公布详细的地下车库产权资料,业主想要得到相关资料其实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实我们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其实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其实我们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为业主对建筑物当中的住房享有部分所有权,对个人所有以外的区域具有共有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为整体性、多样性、统一性以及主导性四个特征。在行使业主的合法权利时不能影响到建筑物的安全,也不能影响到其它业主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