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出售需要哪些条件(经济适用住房转变为商品房以后)
导读: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如持有正式产权证书,可依法进入市场流通销售,但须遵守约束条件:购房价款低于房改政策规定且未补足者,超标装修或未退还超额费用者,位于拆迁公告...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需要哪些条件
导读: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如持有正式产权证书,可依法进入市场流通销售,但须遵守约束条件:购房价款低于房改政策规定且未补足者,超标装修或未退还超额费用者,位于拆迁公告范围内者,共有产权者反对者,抵押未经同意者,卖出后导致新住房困难者,擅自变更房屋使用性质者,均禁止出售。一、经济适用住房出售需要哪些条件
已经依法获得正式产权证书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行销售。换言之,倘若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具备有效的房产证书,便可进行销售交易,但仍需遵守以下卖房约束条件:
首先,购房价款明显低于房改政策规范并且缺乏按照相应政策规定增资补足的房款者,不允许其进行出售;
其次,所购住房面积超出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限制标准或违法违规动用公共资金超额进行装修,而超标部分又未能按规定退还或者补充相关的房价款以及装修费用的情况也在禁止出售的范畴之内;
再次,待售房屋位于户籍冻结区域且已经被纳入拆迁公告范围以内的;接着,共有产权结构的住房,若其他共同拥有者持反对意见,则无法进行销售;
此外,若是已经设定抵押并且未经抵押权人以书面形式表达明确同意转让的情况,同样不可销售;
最后,如果卖出后将导致新的住房困难问题,同样不能出售此房。
同时,对于那些擅自变更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同样无法进行销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其实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二、经济适用住房转变为商品房以后,性质变化了吗
尽管您购入的是一套经济适用房,但请注意,即便是经过转让转变为商品房属性,其本质依旧属于经济适用房范畴。无论如何变革,其经济适用房性质无法发生任何改变。若该房产已居住满五年,购买此类住宅则无需遵循特殊规定,任何有意购房者皆可前来尝试。购买此种二手经济适用房时,需按照常规支付1.5%的契约税与5‰的印花税。
此外,您无需额外支付成交金额3%的土地出让金。
然而,如您所购房屋尚不满五年使用年限,那么在购买此类住房时便需按照原有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进行办理。
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
其次,购买房屋前,务必先前往相应部门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其实可以不登记。
已经购买的经济实用住房,一旦拥有了合法的产权证书,便其实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市场流通销售。然而,在这其中也必须遵循特定的约束条件:如果购房价格低于房改政策所规定的标准并且尚未得到充分补充的话,将被禁止进行销售;超标的装修部分或者未返还的额外费用等情况下,也无法完成销售操作;如果此类房产处于城市规划中的拆迁公告范围之内,同样无法完成销售交易;如果共有产权人表示明确反对,那么交易也会被阻止;未获得抵押方的书面同意,该类房产是无法进行买卖的;卖掉房子之后,新的住房可能会变得极为困难,同样属于禁止售卖的范畴;未经合法授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也是违反规定的,因此也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销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