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才允许在农田上盖房子(开发商允许业主加盖顶层有效吗)
导读:关于农田上搭建建筑物的规定,若房屋已建在耕地上并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施工审批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则不属于违法建筑,无需担忧被拆除。然而,若未取得相应建房许...
什么时候才允许在农田上盖房子
导读:关于农田上搭建建筑物的规定,若房屋已建在耕地上并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施工审批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则不属于违法建筑,无需担忧被拆除。然而,若未取得相应建房许可,则视为违法,需前往监管部门补办建房许可证照。及时补办证件,可避免房屋遭强拆,确保合规性。一、什么时候才允许在农田上盖房子
针对在耕地上已有房屋建立的情况,若是此前已成功办理了相关手续(如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建设施工审批许可证等),您便无需担忧,这是因为此类房屋的建立是在有关部门严格审核并许可通过之后进行的,故无法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遭拆除。然而,若在耕地上建立的房屋未能获取相应的建房许可文件,那么该行为则被视为违法,此时其实我们应当前往相关的监管部门补充办理相关的建房许可证照。只有及时完成上述证件的补办工作,才能有效避免房屋遭到强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实我们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二、什么时候才算取保候审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取保候审申请可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环节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下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均其实可以取保候审:
第一,在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方面具备可能性的;
第二,可能被判处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且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家庭或社区造成显著威胁的;
第三,患有危及生命或健康的重疾,生活无法自主维系,或者处于孕期或是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同样应给予取保候审,除非取保候审会对社会产生明显的危害性;
第四,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考虑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实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有关于在农田之上构建建筑物方面的相关法规规定,如果房屋已经建造并且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证明以及相关的建设施工审批许可凭证等完整的法律手续,那么它就其实可以被确认为不是违章建筑,因此也就不其实我们应当担心遭受拆毁的风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获得相应的建房许可,那么这样的行为将被视为非法,需要前往相关的监管部门进行补办建房许可证照。只有及时地完成这些证件的补办工作,才能够有效地防止房屋遭到强制性的拆除,从而保证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开发商允许业主加盖顶层有效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其实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开发商允许业主加盖顶层有效吗问题带来帮助。无效。这是因为:楼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本案所涉楼顶作为整个房屋的基本结构部分,无疑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另一方面,房产公司与你有关楼顶加层的约定无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实我们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而你与房产公司的加层约定,不仅未经业主共同决定,客观上也由于你们的恶意串通而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对此,“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故准备用来建造加层的楼顶本属全体业主共有,即不可建设楼顶加层。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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