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买卖有效吗(【房产买卖纠纷】儿子偷卖房产)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房地产交易中,无房产证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合同自签署时生效,除非另有约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需依法登记,否则不生效,但法律另有规...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买卖有效吗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房地产交易中,无房产证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合同自签署时生效,除非另有约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需依法登记,否则不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一、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买卖有效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明确规定,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即使缺乏房产证作为支持文件,也不会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地,房屋买卖合同自签署之日起即刻生效,除非交易双方对此另有特别约定。针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以及消灭等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注册登记之后方可发生相应法律效力;否则,将不予生效,然而这仅限于法律另行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其实我们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其实我们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没有房产证的赠与协议生效吗
让我们探讨为何无产权证之房屋的赠与行为其实是无效的。
首先,不能忽视的是,房产赠与协议公正是个严肃且重要的课题,其核心议题在于明确房屋拥有权的归属。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房产证,便难以明确判定产权归属,这自然也就无法顺利进行公证程序了。
其次,根据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赠与他人之房屋,务必要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书及赠与证书与契证,并依规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方为合法规范。唯有完成所有正式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后,所涉及到的房屋赠与行为才能够被确认为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其实我们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七条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
(一)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四)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
(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
(七)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
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在涉及房地产交易的活动中,虽然房屋产权证书并未及时颁发或者尚未取得,但是这并不影响该项买卖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及约束力,自双方签字确认的那刻起,合同就已经具有了实际的法律效应,除非双方另外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加以改变或者推翻本条款。然而,在此需要提醒各位注意的是,不动产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的变更与转移需遵循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备案,否则此类行为将不会得到法律层面的认可和支持,也就是说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例外情况的除外。
【房产买卖纠纷】儿子偷卖房产
购房当时小沈还是在校大学生,没有经济来源。庭审过程中,其无法说清购房款的来源,小沈无法提供有老杜签名的购房收条,以证明其曾经向老杜付过房款。庭审过程中,小沈的代理人也认可房产买卖档案中过户材料中所有签名并非老杜所签。小沈所持房产证为2009年6月案件受理后遗失补办的,原始产证在小杜处,双方不存在租赁关系。案情简介
老杜和妻子马阿姨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内,该房原为老杜单位分配公房,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产权房,房产登记在老杜名下。
2009年7月初,老杜和马阿姨突然收到儿子的前女友小沈委托律师发来的律师函,声称其为上述房屋的产权人,要求老杜和马阿姨搬离此房屋。同年7月底小沈带人上门骚扰,再次要求老杜和马阿姨搬离系争房屋,并扬言要换锁并砸毁屋内物品。
在律师指点下,老杜到上海浦东新区房产交易中心查询,上述房产于2005年以买卖方式过户至小沈名下。老杜夫妇认为事有蹊跷,遂找来儿子小杜盘问。小杜称2005年1月,因与女友小沈生活开销需要用钱,拿着老杜身份证和房产证拿去交易中心,找来与老杜长得相像的一老者冒名,将房产过户到女友名下,向银行贷款人民币26万元已被两人挥霍一空。
老杜夫妇心急如焚,找到律师代理此案。通过梳理案件,了解到老杜从未至浦东房产交易中心买卖过此房屋,交易中心存档的买卖合同、收条及房产登记申请书中的签名均不是老杜所签,其也未与银行签订过借款协议,从未收到过小沈支付过的任何购房款项。儿子小杜手中保留了登记为小沈的房产证原件,平时由小杜归还银行欠款。
基于掌握的本案证据,老杜及马阿姨起诉儿子小杜和小沈,要求确认2005年1月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小沈撤销系争房产中已存在的银行抵押贷款登记。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诉请,原告及被告均未上诉。老杜和马阿姨终于保住了赖以栖身的唯一住房。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一、本案是买卖关系还是房屋租赁关系。
小沈代理人辩称,小杜开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故动员父亲出售房款筹集款项。首付是现金支付,小杜代收的,贷款部分也提供给小杜了。考虑到是朋友父亲,所以房产过户后,以房屋租赁费用抵充部分借款,房屋仍由老杜夫妻居住。现房产登记在其名下,老杜夫妻是事实租赁关系。
对于银行还贷所用借记卡在小杜处,小沈代理人称,考虑到是朋友父母,所以房产过户后,以房屋租赁费用抵充部分借款,房屋仍由老杜夫妻居住。
小杜否认了收到过前女友房款及借款的事实。
购房当时小沈还是在校大学生,没有经济来源。庭审过程中,其无法说清购房款的来源,小沈无法提供有老杜签名的购房收条,以证明其曾经向老杜付过房款。庭审过程中,小沈的代理人也认可房产买卖档案中过户材料中所有签名并非老杜所签。小沈所持房产证为2009年6月案件受理后遗失补办的,原始产证在小杜处,双方不存在租赁关系。
二、银行借款由谁偿还的问题。
我们认为,小沈虚构房屋买卖事实,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取得银行的贷款。
小沈办理房产的贷款抵押手续,使产权人老杜的房产权力受到了部分限制,由于买卖合同无效,应由小沈涤除系争房产的抵押登记。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系争房产在小沈涤除系争房产的抵押登记后,配合老杜和马阿姨办理系争房产登记至二人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