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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年前的回忆你对李大利还有哪些了解(1928年的历史背景?)

李大钊,字守常,河北乐亭人,生于1889年10月29日。1907年考入天津北洋法政专门学校 在北洋法政专门学校读书时的李大钊,1913年毕业后东渡日本,入东京早...

对于八三年大逮捕原因的问题,我有些许经验和知识储备。希望我的回答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启示和帮助。

十六年前的回忆你对李大利还有哪些了解(1928年的历史背景?)

十六年前的回忆你对李大利还有哪些了解

李大钊,字守常,河北乐亭人,生于1889年10月29日。1907年考入天津北洋法政专门学校

在北洋法政专门学校读书时的李大钊

,1913年毕业后东渡日本,入东京早稻田大学政治本科学习。战乱动荡的年代,艰辛备尝的生活,使李大钊从小养成了忧国忧民的情怀和沉稳坚强的性格。1915年,日本帝国主义提出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李大钊积极参加留日学生的抗议斗争。他起草的通电《警告全国父老书》传遍全国,他也因此成为著名爱国志士。“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1916年李大钊回国后,到北京大学任图书馆主任兼经济学教授,积极投身于正在兴起的新文化运动,成为新文化运动的一员主将。 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俄国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极大地鼓舞和启发了李大钊,他以《新青年》和《每周评论》等为阵地,相继发表了《法俄革命之比较观》、《庶民的胜利》、《布尔什维主义的胜利》、《我的马克思主义观》、《再论问题与主义》等大量宣传十月革命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著名文章和演说,阐述十月革命的意义,讴歌十月革命的胜利,旗帜鲜明地批判改良主义,积极领导和推动五四爱国运动的发展,成为中国共产主义的先驱、我国最早传播马克思主义的人。 1920年初,李大钊与陈独秀相约,在北京和上海分别活动,筹建中国***。同年3月,李大钊在北京大学组织中国第一个马克思学说研究会,聚集了邓中夏、高君宇、张国焘、黄日葵、何孟雄、罗章龙等一批具有共产主义思想的青年知识分子,为建党作准备。李大钊还在北京多次会见共产国际代表,商讨筹建中国***。同年秋,他又领导建立了北京的***早期组织和北京社会主义青年团,并与在上海的陈独秀遥相呼应,积极活动,扩大宣传,发展组织,积极推动建立全国范围的***组织。“南陈北李,相约建党”,成为中国革命史上的一段佳话。1921年7月,中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宣告中国***成立,从此中国革命的面貌为之一新。李大钊和陈独秀成为中国***的主要创始人。 中国***成立后,李大钊负责党在北方的全面工作,并任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北方区分部主任。在党的三大和四大上,李大钊都当选为中央委员。1922年到1924年初,李大钊频繁地奔走于大江南北,多次代表***与孙中山会谈,为建立革命统一战线呕心沥血,做了大量工作。19

李大钊

24年1月,李大钊作为大会主席团五位成员之一,出席了国共合作的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被孙中山指定为大会主席团成员之一,参加大会宣言的起草等,为实现国共合作做出了重要贡献,当选为国民党中央执委会委员。此后,直接担负国共两党在北方的实际领导工作。 在李大钊领导的中共北方区委组织和领导下,北方地区的反帝反封建斗争蓬蓬勃勃地开展起来了。1924年11月,北京开展声势浩大的支持孙中山北上、反对北洋军阀政府的斗争;1925年五卅运动爆发后,李大钊与赵世炎等人在北京组织5万余人的示威,有力地支持了上海人民的反帝斗争;1926年3月,李大钊在极端危险和困难的情况下,积极领导并亲自参加了北京反对帝国主义和北洋军阀的三一八运动,号召人们用五四的精神、五卅的热血,不分界限地联合起来,反抗帝国主义的联合进攻,反对军阀的卖国行为。 李大钊的革命活动,遭到北洋军阀的仇视,他们下令通缉李大钊。1927年4月6日,奉系军阀张作霖勾结帝国主义。在北京逮捕李大钊等80余人。在狱中,李大钊备受酷刑,但始终严守党的秘密,大义凛然,坚贞不屈。4月28日,北洋军阀政府不顾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对和谴责,将李大钊等20位革命者绞杀在西交民巷京师看守所内。临刑前,李大钊慷慨激昂:“不能因为反动派今天绞死了我,就绞死了伟大的共产主义,共产主义在中国必然得到光辉的胜利”。他高呼“***万岁!”英勇就义,时年38岁。 在全国解放前,李大钊同志的一部分著作虽曾由他的亲属编集,由鲁迅先生作序,但在反动统治下一直没有能发行。直到一九五九年,人民出版社才出版了重新编辑的《李大钊选集》。一九八一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又出版了经过增订的《李大钊诗文选集》。一九八四年,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一百一十多万字的《李大钊文集》。 

李大钊同志对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和无产阶级的革命前途无限忠诚。他为在我国开创和发展共产主义运动的大无畏的献身精神,永远是一切革命者的光辉典范。大钊同志和其他无数先烈光荣地倒下去了,但是他们的牺牲没有使中国革命停止,相反,中国革命在牺牲者的血泊中继续前进,直至获得伟大的胜利。作为中国人民的优秀儿子和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大钊同志的业绩将永远受到中国人民的追怀和崇敬。 

为纪念李大钊同志,发扬他伟大的共产主义革命精神,中共中央于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八日将他和他的夫人赵纫兰同志(一八八三年——一九三三年)的灵柩移葬于新建的李大钊烈士陵园。

李大钊牺牲后,1933年由党在白区的秘密组织将其安葬在万安公墓内。新中国建立后,在河北乐亭、北京等李大钊生活和战斗过的地方相继建立了李大钊的纪念馆。1983年10月,李大钊烈士陵园在北京万安公墓建成,中共中央领导亲自参加,举行了隆重的落成典礼。[1] ?

李大钊同志1889年10月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那时,中国正处在帝国主义列强加紧侵略和封建

李大钊

统治愈益腐朽而造成的深重灾难之中,国家和民族濒于危亡的边缘。进入二十世纪,辛亥革命爆发、新文化运动涌起,特别是五四运动的发生,使中国社会出现了曙光初现的变化。李大钊同志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走上探索救国救民道路的。1913年,他东渡日本,就读于东京早稻田大学,开始接触社会主义思想和马克思主义学说。1916年回国后,他积极投身新文化运动,宣传民主、科学精神,抨击旧礼教、旧道德,向封建顽固势力展开猛烈斗争。他和他的战友们改造旧中国的决心和激情,有力激发了当时中国青年的蓬勃朝气和进取精神。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李大钊同志备受鼓舞,连续发表《法俄革命之比较观》、《庶民的胜利》、《布尔什维主义的胜利》、《新纪元》等文章和演讲,热情讴歌十月革命。他以敏锐的眼光,深刻认识到这场革命将对二十世纪世界历史进程产生划时代的影响,也从中看到了中华民族争取独立和中国人民求得解放的希望。在宣传十月革命的过程中,他自己的觉悟得到迅速提高,从一个爱国的民主主义者转变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并且成为我国最早的马克思主义传播者。1919年,伟大的五四运动爆发,这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次彻底地不妥协地反帝反封建的爱国运动。李大钊同志热情投入并参与领导了五四运动。在这场运动中和运动之后,他更加致力于马克思主义的宣传,做了大量工作。他在《新青年》发表的《我的马克思主义观》,系统介绍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当时的思想界产生了重要影响。

五四运动和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为中国***的成立做了思想上和组织上的准备。1920年3月,李大钊同志在北京大学发起组织马克思学说研究会。同年秋,他又领导建立了北京的***早期组织和北京社会主义青年团,并积极推动建立全国范围的***组织。1921年,中国***宣告成立,这是中国近现代史上开天辟地的大事件,中国革命的面貌从此焕然一新。李大钊同志对中国***的创建作出了至关重要的贡献。

中国***成立后,李大钊同志代表党中央指导北方地区党的工作,在北方广大地区领导宣传马克思主义,开展工人运动,建立党的组织。1922年8月到1924年初,他受党的委托,几次往返于北京、上海、广州之间,同孙中山先生商谈国共合作,为建立国民革命统一战线、实现第一次国共合作作出了重大贡献。他领导北方党组织发动群众,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反帝反军阀斗争,猛烈冲击了帝国主义势力和北洋军阀统治。

1927年4月,在反动军阀的白色恐怖中,李大钊同志在北京被捕入狱。他受尽各种严刑拷问,始终坚贞不屈、大义凛然,惨遭反动军阀杀害,牺牲时年仅38岁。

李大钊同志开创的伟大事业和留下的思想遗产永远不可磨灭,他播撒的革命种子已经在

李大钊

中国大地上生根、开花、结果。正因为如此,今天,我们更加感受到李大钊同志历史眼光的深邃和思想价值的珍贵,更加感受到他革命精神的崇高和人格力量的伟大。李大钊同志永远是***人学习的楷模和榜样。  我们要学习李大钊同志坚定的爱国主义精神。李大钊同志是一位伟大的爱国者。青年时代,面对多灾多难的祖国,李大钊同志表现出忧国忧民的赤子之心。辛亥革命后,面对封建军阀篡夺政权、新生的共和国有名无实的现状,他不得不发出自己的“隐忧”和“大哀”。他忧国之所忧,哀民之所哀,下定决心为挽救“神州陆沉”、“再造中华”而努力奋斗。当日本提出旨在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时,他大声疾呼中国人民用卧薪尝胆的精神进行抗争。他因参加反日斗争而被当时就读的学校除名,但他毫不后悔。他认为,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相比,自己的学业微不足道。他始终把自己的学识与拯救国家和民族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正是强烈的爱国之心和对社会、对人民的高度责任感,促使李大钊同志奋不顾身、英勇战斗。他身上体现出的时刻牵挂国家兴亡、时刻不忘人民疾苦并为之奋斗的精神和风范,永远值得我们敬仰和提倡。

我们要学习李大钊同志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李大钊同志率先在中国介绍、宣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是二十世纪初中国的播火者。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他接受了他认为是真正能够拯救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学说,开始在中国宣传马克思主义。在北洋军阀统治下的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何其艰难,但他以开拓者的无畏姿态,旗帜鲜明地指出马克思主义是我们时代的真理,是“拯救中国的导星”,并积极付诸行动。正是李大钊同志等一批革命家的艰辛努力,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得到广泛传播,使大批先进青年接受马克思主义走上革命道路,也推动马克思主义与工人运动密切结合,使中国工人阶级发展成为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自为阶级。这一切,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发展和胜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李大钊同志对信仰和真理矢志不移,为传播和实践马克思主义而英勇献身,真正做到了自己所说的“勇往奋进以赴之”、“瘅精瘁力以成之”、“断头流血以从之”。

我们要学习李大钊同志以科学态度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紧跟历史发展和时代进步潮流不断探索的精神。李大钊同志比较早地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是科学而不是抽象的学理和不变的教条,研究马克思主义必须研究它“怎样应用于中国今日的政治经济情形”,并在这个过程中把这门科学推向前进。他强调正确认识国情非常重要,考虑中国的问题,是不能置国情于不顾的。他认为,这个国情问题,不可求于外人。他成为马克思主义者以后,十分重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情况下的实际运用。他指出,马克思主义“是一个时代的产物”,“不要忘了他的时代环境和我们的时代环境”。他强调,社会主义“用以为实际的运动”时,它会“因时、因所、因事的性质”发生“适应环境的变化”,是要在运用中加以发展的。同时他认为,“社会主义的实现,离开人民本身,是万万作不到的”。因此,在研究和传播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他重视工人阶级在革命中的先锋作用,直接从事工人运动;他重视农民在革命中的主力军作用,积极发动和组织农民斗争。李大钊同志有着在实践中探索前进的强烈进取精神,所以当思想条件和组织条件逐渐成熟的时候,他毅然提出了应该组织一个“强固精密”的统一的“劳动家政党

孙中山和李大钊

”即中国***的主张。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紧跟时代潮流,使李大钊同志当之无愧地成为把马克思主义运用于中国实际的先驱。  我们要学习李大钊同志勇于献身的革命精神和无私奉献的高尚品德。李大钊同志书写过“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著名对联。这幅对联,是他光辉一生的真实写照。为了追求革命真理、追求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李大钊同志把个人生死置之度外。他说过:“牺牲永是成功的代价”,“高尚的生活,常在壮烈的牺牲中”。正因为有这样的境界,当面对生与死考验的时候,他从容地选择了为他认定的主义和事业献出生命。李大钊同志的道德和操守非常崇高。在他身上,凝结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体现着中国知识分子的优秀品格。他作风质朴,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他坚持真理,待人宽厚,团结同志,正如后人所赞誉的,“没有宗派气,内外从如云”。他一生俭朴清廉,淡泊名利。在北京大学任职期间,他经常倾家纾难,接济贫寒的青年和支持革命活动,以至学校发薪水时不得不预先扣下一部分直接交予他的夫人,以免家庭生活无以为继。他牺牲后遗体下葬,棺椁衣裳都是朋友帮助提供的。李大钊同志是一位真正的革命者,他的伟大人格和崇高风范,将永载中国***和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史册。

李大钊同志用自己短暂的生命,在中国革命史上谱写了壮丽的篇章。在李大钊同志等革命先烈为之献身的道路上,中国***领导中国人民勇往直前,历经八十多年的艰苦奋斗,创造了亘古未有的历史伟业。如今,一个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社会主义中国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面对党和人民事业取得的辉煌成就,展望中国发展的美好前景,我们永远铭记那些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作出不朽贡献的革命先烈。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力完成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各项任务,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不懈奋斗![2] ?

1928年的历史背景?

李大钊同志,字守常,一八八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生于河北省乐亭县大黑坨村。七岁起在乡塾读书,一九○五年入永平府中学,一九○七年入天津北洋法政专门学校。青年时代,目睹在帝国主义侵略下的国家危亡局势和社会黑暗状况,激发了爱国热忱,立志要为苦难的中国寻求出路。辛亥革命的果实被袁世凯窃夺后,开始发表文章,揭露军阀官僚的统治只是加深了民族的灾难和人民的痛苦。一九一三年,含愤东渡日本,就读于东京早稻田大学。在日本向中国袁世凯政府提出二十一条亡国条件后,参加留日学生总会的爱国斗争,向国内寄发《警告全国父老书》。这时,开始接触社会主义思想和马克思主义学说。一九一六年回国后,积极参与正在兴起的新文化运动。他在《青春》一文中号召青年“冲决历史之桎梏,涤荡历史之积秽,新造民族之生命,挽回民族之青春”。他积极抨击以孔子为偶像的旧礼教、旧道德,向当时抬出孔子来维护自己统治的反动势力展开猛烈的斗争。一九一七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使大钊同志受到极大的鼓舞和启发。他逐步明确地站到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来,成为中国最早的马克思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在一九一七年到一九一九年,他发表了许多热情地宣传俄国革命和马克思主义的文章,并与资产阶级改良派胡适展开了“问题与主义”的论战,在思想界引起了广泛强烈的反响。他在一九一八年担任北京大学图书馆主任,后兼任经济学教授,参加《新青年》杂志编辑部。这年年底与陈独秀等创办《每周评论》,并于次年主编《晨报副刊》。同时,他还协助北京大学学生创刊《国民》和《新潮》。随着大钊同志等领导下的反帝反封建的五四爱国运动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影响日益扩大。一九二○年三月,大钊同志在北京先后发起组织马克思学说研究会和共产主义小组。许多青年在他的影响下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其中有些成为中国***早期的著名活动家,如邓中夏同志、高君宇同志等。毛泽东同志和周恩来同志也都受到过他的影响。大钊同志为建立中国***努力奋斗,是我党主要创始人之一。

一九二一年中国***成立后,大钊同志代表党中央指导北方的工作。在党的二大、三大、四大,都当选为中央委员。一九二四年底,任党的北方区执行委员会书记。在他领导下,北方党组织派出许多同志在冀、鲁、豫、晋、陕、内蒙和东北的广大地区开展了党、团工作,先后发动了开滦大罢工、二七大罢工等著名斗争。一九二二年,他受党的委托在上海与孙中山先生谈判国共合作,并在一九二四年在广州参加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领导工作,为建立国民革命统一战线,实现第一次国共合作作出了重大贡献。一九二五年在孙中山先生北上时和逝世时,在五卅运动中,他领导北方党组织发动群众,在北洋军阀统治的北方地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反帝反军阀斗争。他积极地进行广泛的统一战线工作,领导改组后的国民党在北京的组织。坚决反对国民党右派。他努力为南方的革命运动培养、输送了大批干部。他坚决支持当时主要在南方一些农村蓬勃兴起、同时也开始波及北方的农民运动,并著文论述开展农民运动和解决土地问题的重要性。他也注意在军队中扩大革命运动的影响,对冯玉祥将军五原誓师参加北伐起了重要作用。大钊同志作为具有高尚道德品格的学者和革命家,受到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尊崇,名重当世,这是他能卓有成效地开展多方面革命工作的一个重要条件。

一九二六年三月十八日,北京各界人民在天安门举行反对日本等国要求大沽口撤防的大会,并到皖系军阀段祺瑞执政府门前请愿,竟遭到段政府的血腥屠杀。大钊同志在惨案发生后,继续领导***和国民党的北方组织坚持斗争。不久,奉系军阀张作霖的军队进入北京,白色恐怖更加严重。次年四月六日,张作霖在帝国主义支持下逮捕了大钊同志等八十余人。大钊同志备受酷刑,在监狱中,在法庭上,始终大义凛然,英勇不屈。四月二十八日,凶残卑怯的敌人不顾广大舆论的反对,将大钊同志和谭祖尧、邓文辉、谢伯俞、莫同荣、姚彦、张伯华、李银连、杨景山、范鸿劼、谢承常、路友于、英华、张挹兰、阎振三、李昆、吴平地、陶永立、郑培明、方伯务共二十位革命者(其中多数是***人,也有国民党人)一齐绞杀。大钊同志临刑时毫无惧色,第一个走上绞架,从容就义。时年尚不足三十八周岁。

李大钊同志的灵柩多年停放在宣武门外的一个庙宇内。一九三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他的家属和许多社会知名人士,发起为大钊同志举行葬礼,将灵柩安葬于香山万安公墓。大批学生、工人、市民群众冒着白色恐怖参加葬礼,形成一次壮烈的示威运动,许多参加者为此而被捕,甚至被杀害。

在全国解放前,李大钊同志的一部分著作虽曾由他的亲属编集,由鲁迅先生作序,但在反动统治下一直没有能发行。直到一九五九年,人民出版社才出版了重新编辑的《李大钊选集》。一九八一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又出版了经过增订的《李大钊诗文选集》。一九八四年,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一百一十多万字的《李大钊文集》。

李大钊同志对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和无产阶级的革命前途无限忠诚。他为在我国开创和发展共产主义运动的大无畏的献身精神,永远是一切革命者的光辉典范。大钊同志和其他无数先烈光荣地倒下去了,但是他们的牺牲没有使中国革命停止,相反,中国革命在牺牲者的血泊中继续前进,直至获得伟大的胜利。作为中国人民的优秀儿子和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大钊同志的业绩将永远受到中国人民的追怀和崇敬。

为纪念李大钊同志,发扬他伟大的共产主义革命精神,中共中央于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八日将他和他的夫人赵纫兰同志(一八八三年——一九三三年)的灵柩移葬于新建的李大钊烈士陵园。

哪里可以找到北洋曹琨时期所立的“宪法”?

中 华 民 国 宪 法

民国十二年(1923年)十月十日公布

中华民国宪法会议为发扬国光,巩固国圉,增进社会福利,拥护人道尊严,制兹宪法,宣布全国,永矢咸遵,垂之无极。

第一章 国体

第一条 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

第二章 主权

第二条 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章 国土

第三条 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

国土及其区划,非以法律,不得变更之。

第四章 国民

第四条 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人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为平等。

第六条 中华民国人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问或处罚。

人民被羁押时,得依法律,以保护状请求法院提至法庭审查其理由。

第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住居,非依法律,不受侵入或搜索。

第八条 中华民国人民通信之秘密,非依法律,不受侵犯。

第九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选择住居及职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一○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集会结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一一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一二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尊崇孔子及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一三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但公益上必要之处分,依法律之所定。

第一四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自由权,除本章规定外,凡无背于宪政原则者,皆承认之。

第一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第一六条 中国人民人民依法律有请愿及陈诉之权。

第一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第一八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从事公职之权。

第一九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纳租税之义务。

第二○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一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受初等教育之义务。

第五章 国权

第二二条 中华民国之国权,属于国家事项,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之;属于地方事项,依本宪法及各省自治法之规定行使之。

第二三条 下列事项,由国家立法并执行之:

一、外交;

二、国防;

三、国籍法;

四、刑事、民事及商事之法律;

五、监狱制度;

六、度量衡;

七、币制及国立银行;

八、关税、盐税、印花税、烟酒税、其他消费税,及全国税率应行划一之租税;

九、邮政、电报及航空;

一○、国有铁道及国道;

一一、国有财产;

一二、国债;

一三、专卖及特许;

一四、国家文武官吏之铨试、任用、纠察及保障;

一五、其他依本宪法所规定属于国家之事项。

第二四条 下列事项,由国家立法并执行,或令地方执行之:

一、农、工、矿业及森林;

二、学制;

三、银行及交易所制度;

四、航政及沿海渔业;

五、两省以上之水利及河道;

六、市制通则;

七、公用征收;

八、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

九、移民及垦殖;

一○、警察制度;

一一、公共卫生;

一二、救恤及游民管理;

一三、有关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迹之保存。

上列各款,省于不抵触国家法律范围内,得制定单行法。本条所列第一、第四、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各款,在国家未立法以前,省得行使其立法权。

第二五条 下列事项 由省立法并执行,或令县执行之:

一、省教育、实业及交通;

二、省财产之经营处分;

三、省市政;

四、省水利及工程;

五、田赋、契税、及其他省税;

六、省债;

七、省银行;

八、省警察及保安事项;

九、省慈善及公益事项;

一○、下级自治;

一一、其他依国家法律赋予事项。

前项所定之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公同办理。其经费不足时,经国会议决,由国库补助之。

第二六条 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例举事项外,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性质关系国家者,属之国家;关系各省者,属之各省;遇有争议,由最高法院裁决之。

第二七条 国家对于各省课税之种类及其征收方法,为免下列诸弊,或因维持公共利益之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

一、妨害国家收入或通商;

二、二重课税;

三、对于公共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之利用,课以过重或妨碍交通之规费;

四、各省及各地方间,因保护其产物,对于输入商品,为不利益之课税;

五、各省及各地方间,物品通过之课税。

第二八条 省法律与国家法律抵触者无效。

省法律与国家法律发生抵触之疑义时,由最高法院解释之。

前项解释之规定,于省自治法抵触国家法律时得适用之。

第二九条 国家预算不敷,或因财政紧急处分,经国会议决,得比较各省岁收额数,用累进法分配其负担。

第三○条 财力不足或遇非常事变之地方,经国会议决,得由国库补助之。

第三一条 省与省争议事件,由参议院裁决之。

第三二条 国军之组织,以义务民兵制为基础。

各省除执行兵役法所规定之事项外,平时不负其他军事上之义务。义务民兵依全国征募区、分期召集训练之。但常备军之驻在地,以国防地带为限。

国家军备费,不得逾岁入四分之一。但对外战争时,不在此限。

国军之额数,由国会议定之。

第三三条 省不得缔结有关政治之盟约。

省不得有妨害他省或其他地方利益之行为。

第三四条 省不得自置常备军,并不得设立军官学校及军械制造厂。

第三五条 省因不履行国法上之义务,经政府告诫,仍不服从者,得以国家权力强制之。

前项之处置,经国会否认时,应中止之。

第三六条 省有以武力相侵犯者,政府得依前条之规定制止之。

第三七条 国体发生变动,或宪法上根本组织被破坏时,省应联合维持宪法上规定之组织,至原状回复为止。

第三八条 本章关于省之规定,未设省已设县之地方,均适用之。

第六章 国会

第三九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条 国会以参议院、众议院构成之。

第四一条 参议院以法定最高级地方议会,及其他选举团体选出之议员组织之。

第四二条 众议院以各选举区比例人口选出之议员组织之。

第四三条 两院议员之选举,以法律定之。

第四四条 无论何人,不得同时为两院议员。

第四五条 两院议员不得兼任文武官吏。

第四六条 两院议员之资格,各院得自行审定之。

第四七条 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

第四八条 众议院议员任期三年。

第四九条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议员之职务,应俟次届选举完成,依法开会之前一日解除之。

第五○条 两院各设议长、副议长一人,由两院议员互选之。第五一条 国会自行集会、开会、闭会。但临时会于有下列情事之一时行之:

一、两院议员各有三分之一以上之联名通告;

二、大总统之牒集。

第五二条 国会常会于每年八月一日开会。

第五三条 国会常会,会期为四个月,得延长之,但不得逾常会会期。

第五四条 国会之开会、闭会、两院同时行之。

一院停会时,他院同时休会。

众议院解散时,参议院同时休会。

第五五条 国会之议事,两院各别行之。

同一议案,不得同时提出于两院。

第五六条 两院非各有议员总数过半数之列席,不得开议。

第五七条 两院之议事,以列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决之。可否同数,取决于议长。

第五八条 国会之议定,以两院之一致成之。

第五九条 两院之议事,公开之。但得依政府之请求或院议,秘密之。

第六○条 众议院认为大总统,副总统有谋叛行为时,得以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列席,列席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弹劾之。

第六一条 众议院认为国务员有违法行为时,得以列席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弹劾之。

第六二条 众议院对于国务员得为不信任之决议。

第六三条 参议院审判被弹劾之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

前项审判,非以列席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判决为有罪或违法。

判决大总统,副总统有罪时,应黜出职;其罪之处刑,由最高法院定之。

判决国务员违法时,应黜出职,并得夺其公权;如有余罪,付法院审判之。

第六四条 两院对于官吏违法或失职行为各得咨请政府查办之。

第六五条 两院各得建议于政府。

第六六条 两院各得受理国民之请愿。

第六七条 两院议员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或请求其到院质问之。

第六八条 两院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六九条 两院议员在会期中,除现行犯外,非得各本院许可,不得逮捕或监视。

两院议员因现行犯被逮捕时,政府应即将理由报告各本院。

但各本院得以院议,要求于会期内暂行停止诉讼之进行,将被捕议员交回各本院。

第七○条 两院议员之岁费及其他公费,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大 总 统

第七一条 中华民国之行政权,由大总统以国务员之赞襄行之。

第七二条 中华民国人民,完全享有公权,年满四十岁以上,并居住国内满十年以上者,得被选举为大总统。

第七三条 大总统由国会议员组织总统选举会选举之。

前项选举,以选举人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之列席,用无记名投票行之。得票满投票人数四分之三者为当选。但两次投票无人当选时,就第二次得票较多者二名决选之,以得票过投票人之半者为当选。

第七四条 大总统任期五年。如再被选,得连任一次。会大总统任满前三个月,国会议员须自行集组织总统选举会,举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

第七五条 大总统就职时,须为下列之宣誓:

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

第七六条 大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本任大总统期满之日止。

大总统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以副总统代理之。

副总统同时缺位,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同时,国会议员于三个月内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选举会,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

第七七条 大总统应于任满之日解职,如届期次任大总统尚未选出,或选出后尚未就职,次任副总统亦不能代理时,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

第七八条 副总统之选举,依选举大总统之规定,与大总统之选举同时行之。但副总统缺位时,应补选之。

第七九条 大总统公布法律,并监督确保其执行。

第八○条 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依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

第八一条 大总统任免文武官吏。但宪法及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

第八二条 大总统为民国陆海军大元帅,统帅陆海军。

陆海军之编制,以法律定之。

第八三条 大总统对于外国为民国之代表。

第八四条 大总统经国会之同意,得宣战;但防御外国攻击时,得于宣战后请求国会追认。

第八五条 大总统缔结条约。但媾和及关系立法事项之条约,非经国会同意,不生效力。

第八六条 大总统依法律得宣告戒严。但国会认为无戒严之必要时,应即为解严之宣告。

第八七条 大总统经最高法院之同意,得宣告免刑、减刑之及复权。但对于弹劾事件之判决,非经参议院同意,不得为复权之宣告。

第八八条 大总统得停止众议院或参议院之会议。但每一会期,停会不得逾二次,每次期间,不得逾十日。

第八九条 大总统于国务员受不信任之决议时,非免国务员之职,即解散众议院,但解散众议院,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原国务员在职中或同一会期,不得为第二次之解散。

大总统解散众议院时,应即令行选举,于五个月内定期继续开会。

第九○条 大总统除叛逆罪外,非解职后,不受刑事上之诉究。

第九一条 大总统、副总统之岁俸,以法律定之。

第八章 国 务 院

第九二条 国务院以国务员组织之。

第九三条 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为国务员。

第九四条 国务总理之任命,须经众议院之同意。

国务总理于国会闭会期内出缺时,大总统得为署理之任命。但继任之国务总理,须于次期国会开会后七日内,提交众议院同意。

第九五条 国务员赞襄大总统,对于众议院负责任。

大总统所发命令及其他关系国务之文书,非经国务员之副署,不生效力。但任免国务总理,不在此限。

第九六条 国务员得于两院列席及发言。但为说明政府提案时,得以委员代理。

第九章 法院

第九七条 中华民国之司法权,由法院行之。

第九八条 法院这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最高法院院长之任命,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第九九条 法院依法律受理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诉讼。但宪法及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条 法院之审判,公开之。但认为妨害公安或有关风化者,得秘密之。

第一○一条 法官独立审判,无论何人,不得干涉之。

第一○二条 法官在任中,非依法律,不得减俸、停职或转职。

法官在任中,非受刑法宣告或惩戒处分,不得免职。但改定法院编制及法官资格时,不在此限。

法官之惩戒处分,以法律定之。

第十章 法律

第一○三条 两院议员及政府,各得提出法律案。但经一院否决者,于同一会期,不得再行提出。

第一○四条 国会议定之法律案,大总统须于送达后十五日内公布之。

第一○五条 国会议定之法律案,大总统如有异议时,得于公布期内,声明理由,请求国会复议。如两院仍执前议时,应即公布之。

未经请求复议之法律案,逾公布期限,即成为法律。但公布期满在国会闭会或众议院解散后者,不在此限。

第一○六条 法律非依法律,不得变更或废止之。

第一○七条 国会议定之决议案,交复议时,适用法律案之规定。

第一○八条 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

第十一章 会计

第一○九条 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

第一一○条 募集国债及缔结增加国库负担之契约,须经国会议定。

第一一一条 凡直接有关国民负担之财政案,众议院有先议权。

第一一二条 国家岁出岁入,每年由政府编成预算案,于国会开会后十五日内,先提出于众议院。

参议院对于众议院议决之预算案,修正或否决时,须求众议院之同意。如不得同意,原议决案即成为预算。

第一一三条 政府因特别事业,得于预算案内预定年限,设继续费。

第一一四条 政府为备预算不足或预算所未及,得于预算案内设预备费。预备费之支出,须于次会期请求众议院追认。

第一一五条 下列各款支出,非经政府同意,国会不得废除或削减之:

一、法律上属于国家之义务者;

二、履行条约所必需者;

三、法律之规定所必需者;

四、继续费。

第一一六条 国会对于预算案,不得为岁出之增加。

第一一七条 会计年度开始,预算未成立时,政府每月依前年度预算十二分之一施行。

第一一八条 为对外防御战争或戡定内乱,救济非常灾变,时机紧急,不能牒集国会时,政府得为财政紧急处分。但须于次期国会开会后七日内,请求众议院追认。

第一一九条 国家岁出之支付命令,须先经审计院之核准。

第一二○条 国家岁出岁入之决算案,每年经审计院审定,由政府报告于国会。

众议院对于决算案或追认案否认时,国务员应负其责。

第一二一条 审计院之组织及审计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审计员在任中,非依法律,不得减俸、停职或转职。

审计员之惩戒处分,以法律定之。

第一二三条 国会议定之预算及追认案,大总统应于送达后公布之。

第十二章 地方制度

第一二四条 地方划分为省、县两级。

第一二五条 省依本宪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得自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与本宪法及国家法律相抵触。

第一二六条 省自治法,由省议会、县议会及全省各法定之职业团体选出之代表,组织省自治法会议制定之。

前项代表除由县议会各选出一人外,由省议会选出者,不得逾由县议会所选出代表总额之半数;其由各法定职业团体选出者亦同。但由省议会、县议会选出之代表,不以各该议会之议员为限,其选举法由省法律定之。

第一二七条 下列各规定,各省俱适用之:

一、省设省议会,为单一制之代议机关。其议员依直接选举方法选出之。

二、省设省务院,执行省自治行政,以省民直接选举之省务员五人至九人组织之。任期四年。在未能直接选举以前,得适用前条之规定,组织选举会选举之。但现役军人,非解职一年后,不得被选。

三、省务院设院长一人,由省务员互选之。

四、住居省内一年以上之中华民国人民,于省之法律上一律平等,完全享有公民权利。

第一二八条 下列各规定,各县俱适用之:

一、县设县议会,于县以内之自治事项,有立法权。

二、县设县长,由县民直接选举之。依县参事会之赞襄,执行县自治行政,但司法尚未独立,及下级自治尚未完成以前,不适用之。

三、县于负担省税总额内,有保留权。但不得逾总额十分之四。

四、县有财产及自治经费,省政府不得处分之。

五、县因天灾事变或自治经费不足时,得请求省务院,经省议会议决,由省库补助之。

六、县有奉行国家法令及省法令之义务。

第一二九条 省税与县税之划分,由省议会议决之。

第一三○条 省不得对于一县或数县施行特别法律。但关系一省共同利害者,不在此限。

第一三一条 县之自治事项,有完全执行权。除省法律规定惩戒处分外,省不得干涉之。

第一三二条 省及县以内之国家行政,除由国家分置官吏执行外,得委任省,县自治行政机关执行之。

第一三三条 省、县自治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有违背法令时,国家得依法律之规定惩戒之。第一三四条 未设省已设县之地方,适用本章之规定。

第一三五条 内外蒙古、西藏、青海,因地方人民之公意,得划分为省、县两级,适用本章各规定。但未设省、县以前,其行政制度,以法律定之。

第十三章 宪法之修正解释及其效力

第一三六条 国会得为修正宪法之发议。

前项发议,非两院各有列席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成立。

两院议员非有各本院议员总额四分之一以上之连置,不得为修正宪法之提议。

第一三七条 宪法之修正,由宪法会议行之。

第一三八条 国体不得为修正之议题。

第一三九条 宪法有疑义时,由宪法会议解释之。

第一四○条 宪法会议,由国会议员组织之。

前项会议,非总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列席,不得开议;非列席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不得议决。但关于疑义之解释,得以列席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决之。

第一四一条 宪法非依本章所规定之修正程序,无论经何种事变,永不失其效力。

北洋军阀政府是指袁世凯倒台以后,接替袁世凯出任中华民国大总统的一连串北洋军阀,这是相对於孙中山在南方成立的广州军政府(革命政府)的称呼。北洋政府在当时被世界各国承认为中国的合法政府。北洋政府直到张作霖的继任人,少帅张学良同意加入国民政府之后正式结束,中国再次统一。

历任北洋政府总统 姓名 政党 就职时间 离任时间 备注

黎元洪 1916年6月7日 1917年7月1日 被段祺瑞驱走,副总统为冯国璋

冯国璋 1917年7月6日 1918年10月10日 代理大总统

徐世昌 1918年10月10日 1922年6月2日 第贰任,后被直系军阀驱走

(周自齐) 1922年6月2日 1922年6月11日 国务院国务总理摄行大总统职

黎元洪 1922年6月11日 1923年6月13日 复任,后被直系军阀驱走

(高凌霨) 1923年6月14日 1923年10月10日 国务院国务总理摄行大总统职

曹锟 1923年10月10日 1924年11月2日 第叄任,贿选,后被冯玉祥驱走

(黄郛) 1924年11月4日 1924年11月24日 国务院国务总理摄行大总统职

段祺瑞 1924年11月24日 1926年4月20日 临时执政

(胡惟德) 1926年4月20日 1926年5月13日 国务院国务总理摄行大总统职

(颜惠庆) 1926年5月13日 1926年6月22日 国务院国务总理摄行大总统职

(杜锡珪) 1926年6月22日 1926年10月1日 国务院国务总理摄行大总统职

(顾维钧) 1926年10月1日 1927年6月18日 国务院国务总理摄行大总统职

张作霖 1927年6月18日 1928年6月3日 (安国军)海陆军大元帅

十六年前的回忆你对李大利还有哪些了解(1928年的历史背景?)

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分享这些有关“八三年大逮捕原因”的信息。在今天的讨论中,我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感谢大家的参与和聆听,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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