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党内表彰奖励的规定)
按照《邢台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进行每月发放荣誉津贴100元。以邢台市为例,根据新通过的《邢台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除对市级职工劳动模范评选名额比例有变化外,主要...
大家好,今天我要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 法律问题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将这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
按照《邢台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进行每月发放荣誉津贴100元。以邢台市为例,根据新通过的《邢台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除对市级职工劳动模范评选名额比例有变化外,主要对荣誉津贴进行了调整
。市级职工劳动模范离退休后,获得一次荣誉称号的,自办理离退休的次月起,每月发放荣誉津贴100元(调整前每月发20元)。
获得两次荣誉称号的每月发放荣誉津贴150元(调整前为获得两次以上每月发30元);获得三次的每月发放荣誉津贴20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既获得市级劳动模范又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每月发放荣誉津贴按最高标准执行。
职工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相关要求规定:
1、记一等奖励人员所在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解决;属于企业的,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行负担。
2、记一等功奖励人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记一等功奖励人员退休后荣誉津贴申报表》(表样附后),并附记一等功奖励证书原件,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3、属于省直单位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属于企业的,凭荣誉证书,由企业自行审查确定。河北省人民政府-我市职工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提高2018公务员工资改革最新消息 附公务员退休工资新规定及计算方法 附公务员标准对照表全国公务员招聘考试已经开启,多省份启动了2017年公务员“省考”的招录工作,2017国考有148.63万人报考,关于公务员涨薪问题一直以来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而公务员这个职位一直以来也是非常受欢迎的,而公务员工资也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重点。
从近几年基层实际情况看,似乎公务员涨薪工作落实并不如想象得那样顺利。2017年公务员的工资标准是怎样的呢?津贴又是怎么计算的呢?公务员工资由哪些方面构成?
公务员工资由四个方面构成:
一是基本工资,二是津贴,三是补贴,四是奖金。
1、基本工资,即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工资结构的主体,也是确定公务员退休金、抚恤金等项目的主要依据。
2、津贴由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构成,其中地区津贴又包括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公务员的补贴制度还在改革之中,有待将来的配套法规作出具体规定。
3、奖金实际上是指公务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凡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公务员均可享受。
4、津贴、补贴和奖金是公务员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 。公务员工资一般是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全部工作年限满30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
此外还有各类津补贴,各地标准不一样。
(1)基本退休金待遇。基本退休金是退休公务员最主要的生活待遇。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公务员实行职务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应适时调整。其调节办法是: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要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
(2)地区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各地将建立新的地区津贴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
(3)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这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生活待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2017公务员工资套改等级标准对照表一、基本工资: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 3100元;正科级 3300元;副处级 3600元;正处级 4000元;副厅级 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 5500元;正部级 6000元。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二、工龄工资: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三、奖励工资: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
四、补助工资: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
六、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生活费=退休前工资×80%。三年一调。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国家公务员标准一般参照公务员工资标准,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稍有不同,具体的津贴种类和标准,一般只有各单位的人事部门才了解。
省部级表彰先进公务员退休后按什么规定有什么津贴 - :
要看什么性质的先进公务员.若是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则可以享受退休后可以提高5%的退休金的政策,但是如果是三八红旗手,优秀党员,五一劳动奖章的,则不给予退休金提升的政策.优秀公务员在职时可以享受的奖励:
公务员年度考公务员退休,赠被授于过省部级表彰为先进个人,可否加工资? - :
公务员退休按级别,工龄来计算退休金,表彰一类的不会计入的.省部级表彰先进公务员退休后可以提高5%的退休金吗,依据是什么 - :
省部级表彰,要看是什么性质的,如果属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可以按照规定发给的,其他单项奖励,是不可以的,比如三八红旗手,优秀党员,五一劳动奖章等等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退休待遇现在怎样规定? :
各省不一样,比如四川:四川省人事厅、省科技厅联合发文明确了四川事业单位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高级专家退休待遇. 退休时在四川事业单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凡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退休费比例提高10%,二等奖、三等奖获得者提高5%,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等次享受待遇,提高后的退休费比例不得超过100%.
获得国防科工委、国家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授予的科学技术奖,以及获得由省政府授予的“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也可按此办法享受退休待遇.对公务员有省部级以上奖励人员退休后的工资待遇标准 - :
要看什么性质的先进公务员.若是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则可以享受退休后可以提高5%的退休金的政策,但是如果是三八红旗手,优秀党员,五一劳动奖章的,则不给予退休金提升的政策.受过省部级表彰的官员退休后有什么特殊待遇?急求抢答 - :
没有特殊待遇,和普通人一样的待遇.曾获得部级先进个人称号荣誉,退休后享受什么特殊待遇 - :
在职期间似乎不享受什么待遇.退休后享受.
一、享受荣誉津贴的条件和范围 条件:
已经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二、荣誉津贴标准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离退休后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省委省政府表彰的证书退休时有用么 - :
记三等功人员只有一次性的奖金和证书,不与退休后待遇挂钩.《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第十二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只有获得荣誉称号的,也就是由省政府以上机关表彰的,才与退休后的待遇挂钩.被省部一级受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退休时有何待遇 - :
凡是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都可以提高退休待遇,具体如何比例,各省市不一致,有的是发给固定金额,有的提高一定比例,请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奖金标准为20000元。
法律依据:
《关于对明确享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表彰奖励获得者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办发〔2018〕38号),经省委省政府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自即日起,省总工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对全省范围内明确享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表彰奖励获得者进行调查摸底。
党内表彰奖励的规定
法律分析:2017年7月,由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制定的《中国***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已经中共中央批准实施。我国建立党、国家、军队功勋簿,确立以“五章一簿”为主干的统一、规范、权威的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
法律依据:《中国***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先进典型表率示范作用,激励广大党员和党组织奋发进取、创先争优,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2]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是指通过授予勋章、荣誉称号,表彰以及颁发纪念章等形式,对党员、党组织等进行褒奖。
天津劳模待遇的法律依据
天津市政府官方法律文件是《天津市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津党办发[2019]19号文件)。
其中关于享受待遇人员范围,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功勋荣誉获得者、国家级表彰奖励、省部级表彰奖励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以及《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施行前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
关于在职劳模待遇,第十二条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工资高定一个档次或者薪级;第十七条规定:国家级、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就医所发生医药费用,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足95%的,由医疗补助给付至95%。
关于离退休劳模待遇,第十三条规定,省部级劳模退休后每人每月发放300元荣誉津贴。
国家级荣誉享受什么待遇
法律分析:在职期间似乎不享受什么待遇。退休后享受。
1、已经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2、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离退休后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离退休后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3、多次获得不同层次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按其获得最高层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第七条 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道德品质高尚,群众公认的杰出人士。
第八条 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一般冠以“人民”,如“人民英雄”、“人民卫士”、“人民科学家”、“人民艺术家”、 “人民教育家”等,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
第九条 “共和国勋章”通过评授和普授两种方式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中央直接提出并按程序随时授予。评授指评选授予,按设定条件好中选优,评选确立,一般每 5年授予1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时进行,有需要时可以及时授予。普授指普遍授予,根据特定历史时期的任务、特点确定基本条件,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参与者、参加者均可授予。
关于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义务
2015年12月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以及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对充分发挥党和国家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有着重要的意义。国家荣誉的获得者在获得荣誉之后,应该珍视,并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工作业绩和品行道德方面做社会表率。如果荣誉获得者违法、违纪,严重损害国家荣誉、声誉,国家荣誉的授予机关可以撤销其获得荣誉。如5月29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王某某因涉嫌违法犯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撤销其“全国劳动模范”称号,收回奖章、证书等,并取消其因获得该荣誉所享有的相关待遇。
第一,国家荣誉获得者在享有相应待遇的同时,也负有相应义务。国家荣誉是对获得表彰者过去对国家建设作出的突出贡献的肯定,因此,授予国家荣誉对他们给予精神奖励,并且国家荣誉获得者享有相关的待遇。但是国家荣誉的获得者并非只享有待遇,而不承担义务。他们的义务由以下两方面决定:一是国家荣誉设立的目的。国家荣誉设立的目的是希望能够发挥国家荣誉的激励、引领作用,通过国家荣誉获得者的品行、成绩等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国家建设,国家荣誉的获得者是国家栋梁、社会表率和人民楷模。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劳动模范是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要积极宣传他们的模范作用。认真总结和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支持他们的革新创举,在人民中造成尊重、爱护的学习劳模的风气,形成争当先进光荣、甘居落后可耻的社会舆论。”二是国家荣誉授予的条件。国家荣誉的授予是以为国家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为条件,获得者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因此,各地在推荐企业负责人参评劳动模范评选时都要求工商、税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等部门在推荐表上签署意见,确保他们的企业在上述方面不存在违法情况。
第二,国家荣誉获得者负有模范带头、维护所获荣誉的声誉的义务。国家荣誉获得者所负义务并非是道德义务,而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都明确规定,荣誉获得者负有模范守法、维护相关荣誉声誉的义务。笔者以为,具体应包括:一是守法、守纪的义务。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对国家荣誉获得者则有更严格的要求,应该模范守法,不得有违法乱纪的行为;二是在岗位上勤恳奉献、争创佳绩的义务;三是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即国家荣誉的获得者应该品行优良,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国家荣誉获得者违反所负义务的,应该承担被撤销相关荣誉的法律后果。获得国家荣誉并非意味着获得者可以躺在过去“功劳簿”上为所欲为,为确保国家荣誉获得者切实履行相关义务,20世纪90年代,我国有的地方就出台了撤销劳动模范称号等荣誉的规定,如1998年的《武汉市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规定》等。因此,应该强化国家荣誉的管理,国家荣誉获得者的所在单位应全面了解他们的情况,对他们的重大情况变化,应该及时向荣誉授予单位汇报,对于违反相关义务的情形,国家荣誉的授予单位应依法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18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继续享有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将会严重损害国家最高荣誉的声誉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省部级表彰享受待遇新规定
表彰奖励工作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开展表彰奖励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德为先,突出功绩导向;
(二)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 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国务院开展表彰奖励,一般由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国务院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表彰奖励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设立、调整等,须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和开展相应的表彰奖励项目。
严格控制表彰数量,国务院各部门表彰奖励计划应事前报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 表彰奖励采取定期开展的方式,周期一般为五年。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表彰奖励应当面向基层一线,表彰名额应当少而精。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个人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万分之一确定,集体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千分之一确定。
第八条 对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可根据其行业、单位、职业或者事迹特点授予荣誉称号。具体名称应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相区别。
国务院对事迹特别突出、堪称楷模的个人和集体,可采取提名方式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 拥护中国***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品德高尚,群众公认,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维护社会安定,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节约资源能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推动外交工作,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平凡工作岗位甘于奉献、辛勤劳动,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国务院表彰奖励的推荐评选,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提出表彰奖励工作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二)有关单位对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对象,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后,逐级上报。
(三)经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等初审同意后,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组织公示。省级推荐单位应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征求工商、税务等部门意见。
(四)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组织复审,并在全国公示。
(五)国务院审定并发布表彰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活动时可参考上述推荐评选程序,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对表彰奖励获得者颁发奖章、奖牌或证书等,可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获得者按规定享受相应政治、工作、生活等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获得者关心和帮助,开展走访慰问、培训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邀请其参加庆典和重大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困难帮扶机制,设立专项基金,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表彰奖励获得者,及时予以帮扶。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表彰奖励的声誉。
表彰奖励获得者应当妥善保管奖章或者奖牌及证书,获得者去世的可由其继承人或者指定人保存,或者交由国家收存,任何人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获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程序等获取表彰奖励的,有严重损害表彰奖励声誉行为、影响恶劣的,应撤销其表彰奖励。
对被撤销表彰奖励的个人,应当收回其奖章和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对被撤销的集体,收回其奖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 国务院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个人颁发纪念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经批准后也可颁发纪念章。纪念章是荣誉性纪念。
第十六条 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士,本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可予以追授。
第十七条 对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等,授予中国政府“友谊奖”。
第十八条 对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或者借表彰奖励活动收取费用的,以及在表彰奖励工作中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表彰奖励,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奖励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6年 月 日实施。
附件2
关于《表彰奖励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表彰奖励工作。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以下简称勋章法)。为进一步贯彻勋章法精神,健全完善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体系,我们研究起草了《表彰奖励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主要原则
制定条例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表彰奖励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强大精神动力。主要原则:一是坚持以中央有关要求和勋章法精神为依据,立足于健全完善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体系。二是着力加强表彰奖励制度顶层设计,在制度安排上力求全面规范、简便易行、务实管用。三是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充分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将以往成熟有效的做法转化为法规成果。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稿共2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结合勋章法有关规定,条例适用范围确定为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开展的表彰奖励工作。
(二)关于项目设立和调整。为合理控制表彰项目数量,条例规定,国务院开展表彰奖励,一般由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国务院决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表彰奖励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设立、调整等,须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和开展相应的表彰奖励项目。
(三)关于名称。根据中央文件和勋章法规定,国务院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根据被授予对象的事迹和职业特点确定。据此,条例没有列举表彰奖励的具体名称,以留有余地、便于实际操作。同时规定,表彰奖励的名称应当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相区别。
(四)关于评选标准。先进模范的评选要坚持德绩兼备。条例规定,在符合“拥护中国***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高尚,群众公认”的前提下,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某一方面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规定,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事迹特别突出、堪称楷模的个人和集体,可采取提名方式及时授予荣誉称号。
(五)关于程序。条例规定了国务院表彰奖励的一般程序,充分吸纳以往表彰奖励工作的经验做法,坚持“两审三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活动时可参考上述推荐评选程序,制定具体办法。
(六)关于周期和名额。条例规定,表彰奖励采取定期开展的方式,周期一般为5年。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及时给予表彰奖励。依据多年来表彰奖励工作实践情况规定,表彰奖励应当面向基层一线,表彰名额应当少而精。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个人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万分之一确定,集体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千分之一确定。
(七)关于获得者的待遇。条例规定,表彰奖励获得者按规定享有相应政治、工作、生活等待遇。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获得者关心和帮助,开展走访慰问、培训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邀请其参加庆典和重大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困难帮扶机制,设立专项基金,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表彰奖励获得者,及时予以救助。
此外,条例还对表彰奖励获得者的义务、颁奖形式、撤销、纪念章、追授、授予外国人“友谊奖”等事项作了规定。鉴于全国劳模由党中央、国务院联合表彰,故条例规定全国劳模表彰事宜另行规定。
好了,今天关于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 法律问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对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 法律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这个话题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 法律问题的解答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