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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中国是否应该废除死刑制度呢?(我国死刑误判率高吗)

黄执中在橘皮集1-3中有详细论述。以下节录最好自己去学。(不知道黄执中的话百度)选一个辩题(我国普通刑法应废除死刑),要同学分别就正反方提出论点,写在黑板上。正...

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讲解误判死刑法官要承担责任吗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辩论赛:中国是否应该废除死刑制度呢?(我国死刑误判率高吗)

辩论赛:中国是否应该废除死刑制度呢?

黄执中在橘皮集1-3中有详细论述。以下节录最好自己去学。(不知道黄执中的话百度)

选一个辩题(我国普通刑法应废除死刑),要同学分别就正反方提出论点,写在黑板上。

正方:1 因为死刑让犯人痛苦。2 因为死刑有误判的可能。3 废除死刑是国际趋势。

反方:1 因为死刑可避免再犯。2 因为死刑可永除后患。3 因为死刑促进社会正义。

写完后,先教同学理解「论点」的基本原则——要指出一样东西(A)的好坏时,我们往往无法直接评价,而必须透过这样东西所造成的影响(B)来理解。

因为A,会造成B(好的),所以A是好的。

因为A,会造成B(坏的),所以A是坏的。

直接评价的意思,就变成:A是好的,因为A就是A!

这种说法,只有当A是上帝的时候才成立。

每个像这样的论点,都有叁种,也只有叁种反驳的路径:

一、A未必造成B。

二、没有A也有B。

叁、B不重要。

理解后,请同学回头检视前述死刑论点。一方面练习驳论,一方面藉此判断该论点的品质。

正方:1 因为死刑会造成犯人痛苦(叁种都能反驳)。2 因为死刑有误判的可能(有两种反驳)。3 废除死刑是国际趋势(仅一种反驳)。

反方:1 因为死刑可避免再犯(有两种反驳)。2 因为死刑可永除后患。3 因为死刑促进社会正义(无法判断)。

於是,便会发现反方的第叁个论点,意涵上有点问题(「促进社会正义」一词过於笼统)。

反驳时,要求语句组织如下:

一、重述对方的逻辑(对方说,A会造成B)。

二、提出我方的质疑(但我方认为,A未必造成B;或除了A,很多东西都会造成B)。

叁、退一步,提出下一道质疑(况且,就算A造成B,B其实也没那麼重要)。

至此,同学大多都能在短时间内组织出有效反驳。

驳论的调整

有同学的论点是:因为死刑的误判会造成不可回复的后果,所以死刑该废除。

台下反驳,还是照死刑未必会造成误判,不是死刑也会误判,与误判不重要这叁个方向。

有点打偏了。

仔细看:这个论点中,它的A其实是「死刑的误判」,B才是「造成不可回复的后果」。

故反驳时,切点应该是:

一、死刑的误判,未必不可回复。

二、其他刑罚的误判,也会造成不可回复的后果。

叁、误判是否可回复,不重要。

实际比赛时,对方口中,往往是一长串的修辞鍊,听的时候,要学着自己抓重点。

有同学的论点是:因为死刑无法消除犯罪的原因,所以死刑该废除。

台下的人很迟疑,因为他听不懂什麼叫「消除犯罪的原因」。

这时得提醒他们:先确认,再反驳。

私下练习,语句都是整理过的。但实际比赛中,将有大量出於有意或无意,使内容听起来含糊不清、模拟两可的说词……所以要先问清楚,归纳成双方同意的格式后(框定),再反驳。

「您方所谓的消除犯罪原因,是指要教育犯人,好让他改过自新吗?」

「不是,是因为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受社会影响的,要是犯人死了,我们就无法知道是什麼因素导致了他的犯罪,这样就算你杀了一个人,以后还是会有人继续做坏事……」

「嗯,也就是您方所谓的消除犯罪原因,是指要消除社会上的犯罪原因,是吧?」

「可以这麼说。」

「好,那我们就从这个点进行讨论。」

有同学的论点是:因为死刑没有给犯人机会,所以死刑该废除。

台下反驳,问她:「为什麼一定要给犯人机会?」

台上语塞,迟疑一阵答道:「那为什麼一定不能给犯人机会?」

问的人也语塞,追问:「因为他们也没有给受害人机会啊?」

想继续攻防,被我喊停了。

的确,我们真不知道为什麼一个人,即便是重刑犯,就一定该或不该给他机会。而靠互相质疑、彼此为难来讨论这个问题,一辈子也不会有结果。

纠缠时,重点是:这个问题谁该负责解释?

若不尽快釐清举证责任,前面教的推定就白学了。

一、确认论点句,找出里面的A与B。

二、确认论点中的关键词是什麼意思。学着聆听,与对方达成共识。

叁、确认举证责任的归属,并适时解释给对手或裁判听。

每次练习,都会渐渐碰上新的难题。即时讲解,立刻修正,慢慢会进步。

练久了,脑袋想问题时会很乾净、很清楚、很迅速。

申论的基础

同学的申论有两大毛病:一是太简单。几句话讲到结论后,接下来就不知道该讲什麼了。

「大家好。我方之所以要废除死刑,是因为死刑的误判,会造成不可回复的后果……我申论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要她多讲一点时,也只能重复前面那几句。

「嗯,由於人死了不能复生啊,所以死刑的误判会造成不可回复的后果,所以要废除死刑……我申论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是啦,如果申论只讲论点句,那当然只有这几句。

但学过反驳后,每个同学现在应该都能自行算出对方有哪些方式来拆这个论点。故讲完论点句后,接着就是要补推论。补哪里?当然是补自己所认为可能的交锋点!

「大家好。我方之所以要废除死刑,是因为死刑的误判(A),会造成不可回复的后果(B)……虽然,自由刑被误判后,也无法回复曾经失去的青春,但至少我们还可以提供金钱的补偿,你还可以活着见到自己的家人,洗刷自己的名誉(为什麼不是A,就没有B)……政府万一犯错,能不能有机会回复,这点对人民而言非常重要,毕竟(为什麼B很重要)……我申论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懂了吗?知道怎麼拆论点,就一定知道怎麼讲论点!

第二种问题,是申论的太芜杂,害别人一时整理不出你的论点句。

「大家好。死刑一旦把犯人杀了,对社会没什麼贡献,受害人的家属也不会因此得到什麼好处。相反地,如果能透过教育,在监狱中好好理解犯人做坏事的原因,然后逐渐避免其他人走上同样的道路,不是更好吗?毕竟世界上的坏人层出不穷,永远都杀不完的,所以死刑只是一种消极手段,无法更积极地去解决问题。我申论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这种申论,对方听来听去,听不出论点,质询时只好乱问……你却觉得对方想栽赃,连忙也抢答,最后搞得场面一整个鸡飞蛋打。

「您方之所以要废除死刑,是因为死刑犯无法对社会产生贡献,对吧?」

「嗯……对。」

「所以您方认为废除死刑后,他们才可以在监狱中劳动,赔偿受害人,对吧?」

「不对!我方是希望在教育犯人的过程中,理解他们的心态,改善社会的问题,然后……」

「喔,所以您方之所以废除死刑,是为了想藉由再教育,让他们重新做人,回馈社会,对吧?」

「不对!我方是希望找出他们犯罪的原因。毕竟人性本善,每个人做坏事多少都是受到环境的影响,不改变这种环境……」

「喔,所以您方之所以废除死刑,是为了负起社会责任,对吧?」

「不对!」

所谓说服力,是指大家都「听得懂」我的论点,「有机会」反驳我的论点,但攻防后,却「无法反驳」我的论点。敢被打,却没被打死,才能算你赢。

相反地,如果大家是因为不确定我的论点,或听不懂我的论点,以致无从反驳我的论点。则就算东躲西藏,避开了攻防,又哪儿谈得上胜负呢?

一、申论时,开头一句话,就要明确说出论点句。

二、说完后,接着一段话,补强该论点的交锋点。

叁、推论完,才接下一个论点句。

申论的设计

一场辩论的最终目的,就是要「维护己方一辩申论稿的成立」。学习如何设计一篇申论,其实,就是在学习怎麼去对战场做思考。

上课时,拿学妹之前比赛的一篇稿子当案例。

大家好,我方认为应该要废除死刑。

因为死刑的误判是无法回复的。也许你会说其他自由刑也无法回复,但和死刑不同。即使你在牢里消耗青春岁月,你能还有一口气,你还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但死刑的误判就不同了。一旦执行枪决后,即使未来有证据可以证明他是无辜的。但人已经死了!任凭现代医学如此发达,也无法把一具尸体变回一个活人。而死刑的误判通常有检调方面资料证据的错误,以及法官的误判。而我方认为,法官的误判是最无法被察觉的,却也是最应该被避免的。今年5月5日,已退休法官薛尔毅投书於联合报。有段话说:「我写死刑判决书时,根本没有求其生的念头,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实在太『超过』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没有想到其他。」这段话告诉我们,有时法官会依自己的主观意识来判案,就有可能造成误判。还有一段话是这麼说的:「有时候正是因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为之付出代价,於是证据法则、无罪推定,反而松懈了。这时候,谁被带进法庭,谁倒楣。」这段话又告诉了我们,有时法官有可能会受社会舆论影响,造成量刑上的误判。譬如犯了一个介於无期徒刑到死刑之间的罪,法官会因为这些原因,判处死刑而非无期徒刑。

我方还认为政府废除死刑,是因为要负社会责任。死刑犯的养成,或多或少和社会大众有关系。也许小时候,父母没有给他正常的价值观,只教他用暴力解决事情。也许他在邻里间备受歧视,养成他灰色负面的价值观。也许在学校里受到同学的排挤,老师的冷漠对待,让他丧失上进学习的心,进而养成他偏颇的价值观。等他长大之后杀了人做错事,我们却不教育他,就直接杀了他!这样没负社会责任难道就是对的吗?

所以我方要修改现有制度。我方制度如下:由死刑改为无期徒刑可假释。无期徒刑的部份,原则上必须服满二十年才可假释。假释部份,须经专家辅导认证。在服刑期间,利用无论是宗教或是其他辅导方式,矫正他的灰色心理,偏颇价值观,使他能够重新以一个完人回归这个社会,对社会有一份贡献。

我的申论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要求同学仔细看完,再个别发表意见。注意,不是批评论点,而是谈你听完后的感觉……太复杂?太平淡?太冗长?太简短?太罗唆?太跳跃?哪些部分,觉得被说服?哪些部分,一听就不对劲?

感觉,是观众的主观。主观,意思是没有对错,所以也就没有别人同意或不同意的问题。谈感觉时,若有理由,最好,没理由,也不要紧。

重点是「说」,是要让写的人听听,这篇言论在别人心里的反应。

说完,各种感觉都有,听众结论相当不一致。

这,就是问题!

原则一:写申论,切细段,一段一论点。

这篇稿,最麻烦的就是中间那「一大团」,到底在讲什麼,一眼看得出来吗?

因为死刑的误判是无法回复的。也许你会说其他自由刑也无法回复,但和死刑不同。即使你在牢里消耗青春岁月,你能还有一口气,你还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但死刑的误判就不同了。一旦执行枪决后,即使未来有证据可以证明他是无辜的。但人已经死了!任凭现代医学如此发达,也无法把一具尸体变回一个活人。而死刑的误判通常有检调方面资料证据的错误,以及法官的误判。而我方认为,法官的误判是最无法被察觉的,却也是最应该被避免的。今年5月5日,已退休法官薛尔毅投书於联合报。有段话说:「我写死刑判决书时,根本没有求其生的念头,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实在太『超过』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没有想到其他。」这段话告诉我们,有时法官会依自己的主观意识来判案,就有可能造成误判。还有一段话是这麼说的:「有时候正是因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为之付出代价,於是证据法则、无罪推定,反而松懈了。这时候,谁被带进法庭,谁倒楣。」这段话又告诉了我们,有时法官有可能会受社会舆论影响,造成量刑上的误判。譬如犯了一个介於无期徒刑到死刑之间的罪,法官会因为这些原因,判处死刑而非无期徒刑。

段落一拉长,写的人,很容易会忘记自己原本想表达的重点。

不必要的修辞与转折,也会趁机偷跑进段落里,让语句无谓地肥大。

切开后,肥大的部分变得清楚,才能进行分析。

因为死刑的误判是无法回复的。也许你会说其他自由刑也无法回复,但和死刑不同。即使你在牢里消耗青春岁月,你能还有一口气,你还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但死刑的误判就不同了。一旦执行枪决后,即使未来有证据可以证明他是无辜的。但人已经死了!任凭现代医学如此发达,也无法把一具尸体变回一个活人。

而死刑的误判通常有检调方面资料证据的错误,以及法官的误判。而我方认为,法官的误判是最无法被察觉的,却也是最应该被避免的。今年五月五日,已退休法官薛尔毅投书於联合报。有段话说:「我写死刑判决书时,根本没有求其生的念头,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实在太『超过』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没有想到其他。」这段话告诉我们,有时法官会依自己的主观意识来判案,就有可能造成误判。

还有一段话是这麼说的:「有时候正是因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为之付出代价,於是证据法则、无罪推定,反而松懈了。这时候,谁被带进法庭,谁倒楣。」这段话又告诉了我们,有时法官有可能会受社会舆论影响,造成量刑上的误判。譬如犯了一个介於无期徒刑到死刑之间的罪,法官会因为这些原因,判处死刑而非无期徒刑。

原则二:次判断,有哪些,对方不反驳?

以第一段为例。

因为死刑的误判是无法回复的。也许你会说其他自由刑也无法回复,但和死刑不同。即使你在牢里消耗青春岁月,你能还有一口气,你还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但死刑的误判就不同了。一旦执行枪决后,即使未来有证据可以证明他是无辜的。但人已经死了!任凭现代医学如此发达,也无法把一具尸体变回一个活人。

死刑「无法回复」,这,你觉得对方会反驳吗?会需要去解释什麼「任凭现代医学如此发达」吗?

如果不反驳,那这段,能不能一句话讲完?

相反地,「无法回复」是不是这麼重要?甚至,重要到死刑都可能会因此废除的地步?

这,你觉得对方会同意吗?若可能不同意,为什麼反而没多讲?

可改为:大家好。我们都知道「人死不能复生」,所以死刑的误判,是最不可能回复的。而对一个刑罚而言,能不能回复,非常重要,因为……

原则叁:再判断,有哪些,我方有证据?

以第二段为例。

而死刑的误判通常有检调方面资料证据的错误,以及法官的误判。而我方认为,法官的误判是最无法被察觉的,却也是最应该被避免的。今年五月五日,已退休法官薛尔毅投书於联合报。有段话说:「我写死刑判决书时,根本没有求其生的念头,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实在太『超过』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没有想到其他。」这段话告诉我们,有时法官会依自己的主观意识来判案,就有可能造成误判。

手上若有证据,一轮质询,对方不得不同意……这部分,是硬碰硬、拚内力,根本不用多废话。

你要真能举证有法官承认了他在判案时的偏颇,那论点当然成立。

关键是,你的证据有多强?

我判他死刑 但,废死在摇摆

薛尔毅 退休法官 联合报 2010-05-05

我做了几十年法官,办刑事审判的时间长,很正常,一定会碰到判死刑的案件。当然,我也在中学时期读过欧阳修的《泷冈阡表》,其中「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也。」做法官者,焉有不知之理?不过我要发惊人之语,我写死刑判决书时,根本没有求其生的念头,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实在太「超过」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没有想到其他。

上面这段,是资料原文(所以其实不是「今年5月5日」)。纵观全篇,薛尔毅的立场的确是废死,故没有断章取义的问题。对方要拿资料,也不怕。

接着,再看资料的呈现手法。

原则四:先结论,再背景,最后抛资料。

先证据,再结论,听众容易漫无目的地听着,等说到结论时,早忘了前面证据有多强。

先结论,再证据,听众就会知道该用什麼角度,去理解接下来的证据。

而资料的力量,来自资料背景。

所以最重要的,是要让大家知道薛尔毅他「做了几十年法官,办刑事审判的时间长」。

其次,是他自己承认判死刑时,必须做到「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也」。

都铺陈完后,最后抛出那句「我要发惊人之语,我写死刑判决书时,根本没有求其生的念头」,才会显得雷霆万钧!

至於「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实在太「超过」了,都是非死不可的」云云,则因文意含糊,容应让人产生其他联想,反而该舍弃。

可改为:大家好。由於法官在判案时,常会有主观上的偏差,以至死刑的误判,更加难以避免。好比做了几十年法官,有长期刑事审判经验的退休法官薛尔毅,他就曾经公开表示,虽然按道理,法官应该是在「求其生而不得」的时候,才能判下死刑,但「我要发惊人之语,我写死刑判决书时,根本没有求其生的念头」。

至於第叁段,资料的引用完全错误。

还有一段话是这麼说的:「有时候正是因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为之付出代价,於是证据法则、无罪推定,反而松懈了。这时候,谁被带进法庭,谁倒楣。」这段话又告诉了我们,有时法官有可能会受社会舆论影响,造成量刑上的误判。譬如犯了一个介於无期徒刑到死刑之间的罪,法官会因为这些原因,判处死刑而非无期徒刑。

法官不是神 也会误判

张娟芬 作家 联合报 2010-05-08

这正是我在拙文「杀戮的艰难」里说的,「有时候正是因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为之付出代价,於是证据法则、无罪推定,反而松懈了。这时候,谁被带进法庭,谁倒楣。」

这段话,不是退休法官薛尔毅说的。原文,来自另一个作家的文章。

要是拿去当证据,对方一借资料就穿帮。得整段删掉。

原则五:最后看,有哪些,非得靠自己?

有些论点,涉及正反方的基本价值差异——这部分既不可能有证据,也不可能有共识。

我方还认为政府废除死刑,是因为要负社会责任。死刑犯的养成,或多或少和社会大众有关系。也许小时候,父母没有给他正常的价值观,只教他用暴力解决事情。也许他在邻里间备受歧视,养成他灰色负面的价值观。也许在学校里受到同学的排挤,老师的冷漠对待,让他丧失上进学习的心,进而养成他偏颇的价值观。等他长大之后杀了人做错事,我们却不教育他,就直接杀了他!这样没负社会责任难道就是对的吗?

像这样的论点,其实才是申论的核心(前面省下的时间,都要用在这里),因为你得完全藉着单方面的陈述威力,来建立或改变听众观点。

而若认为光靠几个假设,就能让大家觉得社会应该要为死刑犯负责,并为其感到义愤填膺……那,这个世界也未免太好混了吧!

教到这里,示范了一段剑宗会怎麼陈述社会责任,但所需能力超过小朋友目前的条件,且不提。

原则六:提制度,有改变,才需要说明。

所以我方要修改现有制度。我方制度如下:由死刑改为无期徒刑可假释。无期徒刑的部份,原则上必须服满20年才可假释。假释部份,须经专家辅导认证。在服刑期间,利用无论是宗教或是其他辅导方式,矫正他的灰色心理,偏颇价值观,使他能够重新以一个完人回归这个社会,对社会有一份贡献。

上面这段,只有一句「由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有意义。

其他强调什麼「有假释」、「必须服满20年才可假释」、「须经专家辅导认证」、「用无论是宗教或是其他辅导方式,矫正他的灰色心理,偏颇价值观」等等,皆为现状(现状假释年限是25年,我猜学妹是笔误,而非刻意改制度),都不用多废话。

改为:大家好。所以我方主张废除死刑,由现况的无期徒刑代替。

至此,回顾重点:

一、写申论,切细段,一段一论点。

二、次判断,有哪些,对方不反驳。

叁、再判断,有哪些,我方有证据。

四、先结论,再背景,最后抛资料。

五、最后看,有哪些,非得靠自己。

六、提制度,有改变,才需要说明。

为了上这堂课,还特地花时间挖出资料来源

我国死刑误判率高吗

我国死刑的判决数量是国家机密,因此,不知道这个误判率的情况。不过确切的知道,自从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后,死刑判决数量大幅度的减少。

死刑复核改判几率,是需要看人民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有没有错误的。

死刑复核制度是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和核准的制度,包括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核准。死刑复核制度具体表现为死刑复核程序,内容包括死刑案件的报请复核、复核和核准等。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再审,都设置有相应的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复核期限可长可短,视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据马永顺律师统计,司法实践中,对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法院复核时间很短,有的用不到一个月,死刑复核程序一般要两个月以上,个别的案件核准需要数年。

死刑复核案件改判的情况有两种:

1、“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即定错罪名的应当改判;就算定罪名准确了,但是量刑畸轻或者畸重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哪些情况死刑可以申请死缓呢

罪该处死,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做死缓辩护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是指刑法总则、分则中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从轻、减轻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但与适用死刑相关的,主要是以下三种:

1、罪行极其严重但属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应处死缓。

2、罪行极其严重但属犯罪未遂的。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3、罪行极其严重但犯罪分子自首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国法院误判死刑和美国法院误判死刑的结果和补偿个是什么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按下列标准赔偿: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因此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以及其他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或灭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扩展资料:

局限性:

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司法出错的机率虽然不高,但确实存在)。另外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销毁重要人证;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21年后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

死刑犯在作案时往往有获利或是报复的意图,从客观上讲,这是由于社会因素。所以社会应对死刑犯承担一定的责任。处决死刑犯对于其家属来说仍然是十分痛苦的,尤其对于其未成年的子女造成的伤害尤为巨大。

一方面他们承担失去亲人的痛苦,另一方面还背负社会仇视,甚至在未来工作中也无法正常履职。因此,社会必须保障他们不受歧视、不受侮辱、平等对待。因此判处死刑应极为慎重,一方面须张扬社会正义。

一方面也应尽最大努力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除主观责任占主导的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外,能轻判的尽量轻判。

百度百科-死刑

为什么中国死刑要最高院核准? 如果跳过这一步,先斩后奏,可以吗?

死刑是中国刑法之中最严重的刑法,国外很多国家它是没有死刑这个说法的,就最高是无期,所以我国法律里面明确规定,任何法院判处犯罪当事人死刑都必须要经过最高法院核准,就算是高级人民法院,也没有权利直接判一个人死刑。

之所以有这样的要求,就是死刑是一种迫不得已,属于那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极端情况才会采用的情况,国外很多国家都取消了死刑。这个刑法就是因为这个法律他不给人纠错的机会。如果说出现了误判呢,证据不足或者受到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影响可能就有去打承包的这种情况,冤假错案,如果说是看的有期徒刑以后无论是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还是通过什么其他方式多少可以弥补一点,但如果说误判了死刑立即执行,那就没有任何纠错的机会了,生命只有一次,赔偿再多还有什么用?

要最高法院去核准,就是这东西轻易是不能动用的,除非法院根据相关的法律以及正常的朴素的道德观,研究过后确定这个人确实得死刑要不不足以平民,愤证据确凿没有任何疑问,那这种情况上报最高法院核准之后可以判,只不过这种情况一般都比较少,因为太麻烦了,不是大家想象的那么容易的。如果只是一个法院他自己判了有期徒刑,他自己有这个权利啊,但是他要判死刑,他没有这个权利啊,要经过层层上报,很麻烦。

不能先斩后奏,不能由地方法院自行判处,当事人这个处罚就是因为法律,他是讲究程序正当性的,他是讲究公平的。我们现实的角度看一些问题确实会发现法律它也不是绝对完美的。法官他也不是全知全能的,那这个案件他也不敢保证宣判的都是完全合理的。为了避免出现那种不合理的情况,就需要多方复核,因为这种复合的程序越多越麻烦,但是它越能够更大程度的保证宣判的公平性。

轻罪重刑是什么意思

轻罪重刑是以严刑酷罚等为主特征的刑罚思想。轻罪重刑是重刑主义又称重典主义,是指以严刑酷罚、轻罪重刑和原心论罪等为主要特征的刑罚思想。

重刑主义是古代社会刑罚思想的一大特色,世界各国概莫能外。在中国古代社会,重刑主义“源远流长”,并且对近现代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扩展资料

相关罪行:

1、反坐制度

如果非工作失误,采取虚构事实、增减案情的办法,将案子错判,有罪者判无罪,无罪者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即所谓“出入人罪”,惩罚更重,法官要遭“反坐”:判处和犯人相同的罪行,即误判犯人死刑的,出事法官也犯死罪,且“死罪不减”。

“反坐制度”继承了先秦判罚不公“其罪惟均”的刑法思想,此制度在汉代已施行,汉顺帝建康元年(公元144年),零陵太守刘康,因为“坐杀无辜,下狱死”。

2、同职公坐

所有参与具体办案的人员,在判决书上均要签字,如果将案件错判了,均负有连带责任,即过去常说的“连坐”。

《唐律疏议·名例》“同职犯公坐”条,“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可见,即便无私心、无腐败,仅仅是工作失误,从上到下四级责任人都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百度百科-重刑主义

人民网-古代“断错案”如何追责?法官不公将与犯人同罪

误判死刑法官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分析:法院误判法官的处理,对判决不服可上诉解决。如果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错判,法官没有责任。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云南高院因“自首”改判死缓! 疑问:法官是因气温高造成头脑不清致误判吗

不知道云南高院的法官们是怎样记算刑期的,强奸案一般判3至5,情节严重的可判更多。杀人者一般无期至死刑,无辜摔死幼童者判死刑。本案中,李昌奎先奸后杀18岁少女,可判死刑。李犯无辜摔死三岁幼童可判死刑。两次死刑一次强奸。李犯杀人手段及其残忍连三岁小孩都不放过。被逼虽有自首情节,最多也只能抵去强奸罪的一部分。其余杀少女可判死缓,摔死幼童可判死刑,合并执行死刑。不知道云南高院的脑瘫们是怎样记算刑期的。如果李犯只奸杀少女,不摔死幼童,又有自首表现判死缓是恰当的。本案李犯摔死幼童等于一年没判。可见此案改判的荒唐 ,这说明云南高院的法官们个个是脑瘫,或者是法盲。难怪全国人民反响这样强烈。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死刑具有强制性吗?被判死刑的人可不可以拒绝服从死刑?

直接说结论:除了少数例外的案子,大多数死刑犯是没有任何反抗的余地的,也就是说死刑犯无权拒绝服从死刑!

因为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这是中学政治科目里就有讲的内容,如果犯人可以拒绝死刑,那么对于犯人的处罚还有任何意义吗?

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

笔者也给你简单的谈谈,当死刑犯被判处死刑后他能做什么?

1,为什么犯人无法反抗死刑?

当犯人被判处死刑的时候,一般同时还会包含着?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附加项。

大多数人可能都对剥夺政治权利没有太大的概念,但说白了这个时候就基本没有太大的余地可以让死刑犯迂回了。

并且法律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犯人没有权力拒绝一项已经板上钉钉(已经经过终审)的死刑。

不然法律就真成了笑话了,哪里还有威严可以威慑一些在社会上捣乱的不法分子不是?

总之一句话,吃瓜观众千万记住了:当你犯错被法律判刑后,你是没有资格拒绝的!

2,死刑犯被判刑后,能做什么?

虽然说死刑犯没有资格反抗死刑的处决,但如果死刑犯觉得法官的判处过重或存在其它问题,可以对更上级的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为自己重新判决。

而当死刑犯提出上诉后,上级法院会重新派人对案件重新斟酌,如果判决有误或存在其它问题,上级法院将会修改判决。

这大概是当死刑犯被判处死刑后,能唯一做的事情。

3,有没有例外案例?

虽然说大多数死刑犯被判处死刑后,不管如何上诉,其实大多数时候都是被驳回的。

所以大多数死刑犯,基本上没有任何的反转可言。

但,也是有少数例外的,那就是误判的情况下!

不过需要声明的是:不管是否是误判或判决过重的情况下,犯人都没有权力拒绝服从死刑判决。

也就是,即使被判死刑者拒绝服从死刑,执法机关依旧会依法执行。

当误判案例出现后,犯人能做的就是即将上诉,联系相关的律师,对外证明自己的清白。

只有这样才可能出现?拒绝服从?死刑的例外。

当案件被重新审查后,水落石出后可能将会还嫌疑人一个清白!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笔者还是更偏向于脑洞的问题,而不是严谨的法律问题。

毕竟这本身就属于伪命题,法律都判处死刑了,谁还会觉得犯人有资格拒绝服刑来着?

笔者也最后重申一次:除非是经过嫌疑人上诉后,法院更改了判决,不然没有任何一种情况下可以支持犯人拒绝服从判决的情况出现。

辩论赛:中国是否应该废除死刑制度呢?(我国死刑误判率高吗)

好了,关于“误判死刑法官要承担责任吗”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误判死刑法官要承担责任吗”,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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