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属于要式合同范畴(中介合同是要式合同的范畴吗)
导读:房屋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特殊的买卖协议,以出卖方转移房屋所有权给买受方并获取价款为主要内容。它具备诺成、双向义务及经济责任的特点,标的物为不动产,需依法登...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属于要式合同范畴
导读:房屋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特殊的买卖协议,以出卖方转移房屋所有权给买受方并获取价款为主要内容。它具备诺成、双向义务及经济责任的特点,标的物为不动产,需依法登记。作为法律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明确划分了卖方(出卖方)与买方(买受方)的权利与义务,涉及所有权转移和价款支付。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属于要式合同范畴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一类具有特殊性质的买卖协议。
简单来说,房屋买卖合同是以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的,关于出售房屋以及转移房屋所有权予买受方,同时由买受方支付相应价款的法律合约。
这个合同不仅遵循了一般的买卖合同的共性特征,也彰显出其自身独具特色的特性。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出卖方需将原本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转移至买受方,而买受方则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
其次,房屋买卖合同本质上是一份诺成、双向义务、且必须承担经济责任的法律文件;
再者,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因此涉及到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环节必须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必要的注册手续;
最后,房屋买卖合同被视为法律条款规定中的重要法律行为。
简单而言,房屋买卖合同就是一份买卖双方通过协议交换房屋所有权和支付相应价款的法律合同。
在这个过程中,负责转移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方或者卖方,而享有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一方则成为买受方或买方。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其实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其实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其实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的步骤有哪些
1.仔细审查所签署的购房协议,以识别其中是否含有任何条款能够导致不公平对待或是表述不够明确之处。对于此类可能引发混淆或者误解的条款,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修订或加入详尽注解以便澄清含义;
2.确认交易方具备相关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从而保障您最终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益;
3.完成签署购房协议或者完成加盖公章的手续,以确保各项条款都已得到切实履行并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其实我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房屋买卖合同占据着独特且不可替代的位置,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房屋所有权从出卖方向买受方的顺利转移,同时也意味着获得相应的价格补偿。此种买卖协议不仅具备承诺性质以及双方所承担的双重义务,还蕴含着相应的经济责任。因为合同中的标的物——房地产,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严格的登记注册。明确地说,作为法律行为的重要构成要素,房屋买卖合同清晰地划定了卖方(即出卖方)与买方(即买受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范围,其中包括所有权的转移以及价款的支付等关键环节。
中介合同是要式合同的范畴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其实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其实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中介合同是要式合同的范畴吗相关的法律规定。一、中介合同是要式合同的范畴吗
中介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其实我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而对于中介合同,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所以并不是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格式合同是否都属于要式合同
格式合同不是都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其实我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主要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一般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项;
2、具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义务,或者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的产生条件:
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其实我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其实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其实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中介合同是要式合同的范畴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