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如何避免房屋被多方出售(购房怎样防止一房多卖的风险性)
签署购房合约之后,为了确保未来的物权权益得以顺利实施,可向相应登记部门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完成后,如未得预告登记权利人许可,擅自处分该不动产则不产生物权效果。...
购房者如何避免房屋被多方出售
签署购房合约之后,为了确保未来的物权权益得以顺利实施,可向相应登记部门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完成后,如未得预告登记权利人许可,擅自处分该不动产则不产生物权效果。换言之,在购销双方签订了预售合同时,买方即可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一旦预告登记成功,即便开发商再次出售该房产,也无法产生物权效力。因为买方已经在登记机关进行了预告登记,其他潜在购买者通过登记机关便能了解到该房产的销售状况,从而明白自己无望获得房产所有权,自然会放弃购买。值得注意的是,预告登记完成后,若债权消失或者自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之日起90天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即失效。因此,买方在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时需尽快办理,避免预告登记失效带来不必要的困扰。一房多卖,指卖方在同一时间或先后将同一房产出售给两个及以上的买方。若买方认为开发商与第三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交付房屋,导致自身无法取得房产,有权要求确认开发商与第三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对于所有不知情的买方来说,面对出卖方的一房多卖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1)以登记为准。若其中一份合同已完成过户登记,由于物权优于债权,故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拥有房产所有权;(2)以鉴定合同的先后顺序为准。若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则根据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判定合同效力,顺位靠前的合同生效;(3)在第一个买方已完成过户后,卖方已失去房产所有权,但所签买卖合同仍具法律效力,买方可据此追究卖方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其实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