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跟公司签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解除)
导读: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导读: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提前通知是否违法
此问题在法律层面上的答案并非绝对,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是否必须事前予以通知。
然而,某些地方性的法规则对这一点做了明确的要求。因此,判断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是否应提前通知,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
首先,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存在强制性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提前通知劳动者;
其次,劳动合同本身是否就该事项进行了相应的约定。在实践操作中,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发出通知,以便双方都能做好相应的准备,顺利完成工作交接以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如果在合同期满时,双方均未提出续订或不续订的意愿,那么其实可以视作该合同自动顺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若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共同解除合同,则关于经济补偿方面,应根据劳动者在本企业所服务的时间长度来决定。具体来说,每增加一年的服务时长,便需按当时市场上约定俗成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如劳动者在企业连续工作已超过六个月份但尚未满一整年,司法机关亦将此视为一整年来处理;反之,倘若劳动者在企业服务未满六个月,司法机关有权仅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补贴。在此处所指的月工资,为劳动者在结束或终止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里平均获得的薪酬,必须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计算得出。
跟公司签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解除
和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就是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公司即可,在劳务公司的内部,肯定也规定的有职工正常离职的流程。在劳务公司上班的这些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不仅要参考劳动合同法,最关键的是要遵守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否则就可能无法正常离职。一、跟公司签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解除
和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就是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公司即可,在劳务公司的内部,肯定也规定的有职工正常离职的流程。在劳务公司上班的这些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不仅要参考劳动合同法,最关键的是要遵守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否则就可能无法正常离职。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实我们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书面通知“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其实可以不予办理”指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2、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其实我们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其实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怎么办?
因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失。《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中对劳动者应予赔偿的损失作了具体规定: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主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履行预告程序后,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这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有证据表明,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特定行业的,还需要明确工作量。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明确工作量的,只能参照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来确定,一般来讲,应参照平均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不能参照最高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因此,提供本单位平均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就成了劳动者被证明能不能胜任工作的重要证据。
2、经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个程序:必须先培训,或者调岗,如还不能满足新的岗位要求,则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被证明还不能胜任工作,必须要能证明。为防止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发生举证不能的风险,企业需在劳动合同中或在岗位说明书中确定员工的工作量,如果因此而培训员工的,还需要保存相应的培训资料。
综上所述,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对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但是员工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还是有一定的主动权的,但是需要提前三十天告知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提前三十天哦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