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解除需符合哪些条件(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导读:房屋租赁协议的解除需满足法定解除事件或双方共识,但须遵守民法典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经双方同意可解除合同;双方可约定解约条件。若承租方未按时...
租赁合同解除需符合哪些条件
导读:房屋租赁协议的解除需满足法定解除事件或双方共识,但须遵守民法典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经双方同意可解除合同;双方可约定解约条件。若承租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权在逾期达到一定期限后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二条对此有详细规定。一、租赁合同解除需符合哪些条件
本律师在此明确指出,房屋租赁协议的解除条款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可实现:
要么是依据合同条款中所约定的解除事件,要么是符合法律上所认可的解除法律条款。
若二者皆不合规,即便双方能够达成共识,也是无法解除合同关系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第五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当双方当事人对于解除合同的事宜达成了共识,那么任何一方均有权启动解约程序。
此外,双方还其实可以进行约定,定下某方其实我们应当具备什么特定情况才能享有解约权。
待相关事情实际发生之时,拥有解约权的那一方即可实行解除合同操作。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第七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即若承租方没有合理的理由而未能按时履行租金款项的支付责任,或逾期支付租金,那么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补足;
如租金拖欠达到了一定时间且没有获得解决,出租方就有权利解除租房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其实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其实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其实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其实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其实可以解除合同。
二、租赁合同解除的七种情形
关于租赁协议终止的七种可能缘由优如下述几点:
(1)当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
(2)当设定于协议中的特定条件得以完全实现之际;
(3)若由于不可抗拒之因素导致协议无法继续有效运营,以致无法实现合同初衷与目的之时;
(4)如有一方通过明示或其自身的行为来明确表达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意愿时;
(5)当一方延迟履行,经过催告后在符合法律规定且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履行重要义务时;
(6)一方延迟履行协议,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以至于严重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时;
(7)除以上列举的情况外,如有其他任何原因促使或符合协议中明确规定条件之事件发生者也将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协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其实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其实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其实我们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律师在此明确指出,房屋租赁协议的解除条款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可实现:
要么是依据合同条款中所约定的解除事件,要么是符合法律上所认可的解除法律条款。
若二者皆不合规,即便双方能够达成共识,也是无法解除合同关系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第五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当双方当事人对于解除合同的事宜达成了共识,那么任何一方均有权启动解约程序。
此外,双方还其实可以进行约定,定下某方其实我们应当具备什么特定情况才能享有解约权。
待相关事情实际发生之时,拥有解约权的那一方即可实行解除合同操作。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第七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即若承租方没有合理的理由而未能按时履行租金款项的支付责任,或逾期支付租金,那么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补足;
如租金拖欠达到了一定时间且没有获得解决,出租方就有权利解除租房合同。
出租人解除合同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其实可以收回的。一、出租人解除合同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其实可以收回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2、《房屋租赁合同》其实可以约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不得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赵某违约,秦某有权随时收回房屋”,从此约定的内容来看,原告秦某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不明确,是不是赵某的任何违约行为均可引起秦某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权的规定,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约定的情形下,对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一方面没有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方面违背了《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作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据,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3、《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根据此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在被告赵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原告秦某并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其实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如果被告逾期仍没有支付的,原告就有权解除合同了。
租期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随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实践中,出租人为了防范风险,一般都会约定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界提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定要具体且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要特别注意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
二、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2、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其实我们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其实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只要一方有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其实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违约方,合同即行解除。
3、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但在实际上,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会引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面临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一定能达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解决。
值的注意的是在一当事人行使通知权时,被通知一方当事人如有导议则其实我们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决,否则该合同已经解除。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权利,就是其他独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诉讼或仲裁认定合同不解除,为了防止因恢复原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其实我们应当规定在生效裁决作出前,合同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其实都是有权的。而一般在解除的时候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或者双方约定的情形,否则的话解除的一方就有可能违约,那么在解除之后可能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作为出租人,在解除租房合同的时候,法定的事由主要都是承租人有损害房屋或者出租人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