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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费标准应由谁制定有何法律依据(小区公共收益由谁保管)

导读:各地方政府已针对本地区机动车保有量及需求制定停车服务价格政策,主要包括市场自主、政府指导和统一定价。住宅区停车场通常按政府定价执行。小区停车位收益归属取决...

导读:各地方政府已针对本地区机动车保有量及需求制定停车服务价格政策,主要包括市场自主、政府指导和统一定价。住宅区停车场通...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小区停车费标准应由谁制定有何法律依据(小区公共收益由谁保管)

小区停车费标准应由谁制定有何法律依据

导读:各地方政府已针对本地区机动车保有量及需求制定停车服务价格政策,主要包括市场自主、政府指导和统一定价。住宅区停车场通常按政府定价执行。小区停车位收益归属取决于购房合同:无明确规定时,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收益共享;若开发商明确拥有所有权,收益则归开发商。

一、小区停车费标准应由谁制定有何法律依据

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定价形式问题,我们请您知悉各个省市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的价格管理部门都已经根据其所管辖地区范围内机动车保有量及停放服务供给需求情况进行了妥善的安排和决策。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主要分为三大类:

市场自主定价、政府指导定价,以及政府统一定价。

其中,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以及其他类型的停放服务,其收费标准应按照政府指导定价或政府统一定价执行。

关于我们生活中的小区停车位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以下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若开发商在与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时并未对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作出明确规定,那么通常情况下该停车位的所有权便应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这也意味着由此产生的任何收益将同样归全体业主共同享有;

反之,倘若合同中有明文协议规定该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那么相应的,收益也是归属开发商而非全体业主共享。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

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设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的地面停车服务以每辆车每月为单位进行收费,其收费上限设定为人民币70元;针对临时驶入该范围的社会机动车辆,在其首次停靠时间不计入收费范畴之内,而自超出首次停靠时间起按照每小时人民币2元的标准计算费用(倘若不足一小时则视为一小时计算),每日累计最高收费额度为人民币10元(仅限于24小时以内)。

值得注意的是,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带以及其他依法规定为业主共有财产的地区,在此类区域停放车辆无需缴纳任何形式的停车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其实我们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定价形式问题,我们请您知悉各个省市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的价格管理部门都已经根据其所管辖地区范围内机动车保有量及停放服务供给需求情况进行了妥善的安排和决策。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主要分为三大类:

市场自主定价、政府指导定价,以及政府统一定价。

其中,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以及其他类型的停放服务,其收费标准应按照政府指导定价或政府统一定价执行。

关于我们生活中的小区停车位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以下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若开发商在与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时并未对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作出明确规定,那么通常情况下该停车位的所有权便应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这也意味着由此产生的任何收益将同样归全体业主共同享有;

反之,倘若合同中有明文协议规定该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那么相应的,收益也是归属开发商而非全体业主共享。

小区停车费标准应由谁制定有何法律依据(小区公共收益由谁保管)

小区公共收益由谁保管

小区公共收益由物业公司保管,实际上利用小区物业共同所拥有的部分获得一些收益的话,其实我们应当是共同的归这个小区的所有的业主来拥有的。具体的话都是其实可以由物业公司来进行保管相关的财产,然后再做出确定。

一、小区公共收益由谁保管?

小区公共收益由物业公司保管,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

1、全体业主所有

小区公共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的停车费、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获取广告费如广告宣传栏产生的收益、小区内公共建筑如按规定出租业主共有的管理用房、活动房产生的收益等归全体业主所有。

2、部分业主所有

利用共用部分物业、设施获取广告费、出租费、残值等获取的收益,归部分业主所有。例如小区有二幢或二幢以上房屋时,某幢房屋产生的电梯广告费,归该幢房屋业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其实我们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其实我们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其实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公共收益如何管理支配

公共收益为全体业主共有,具体由谁支配需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投票决定。在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受委托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代为管理该小区的公共收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自行决定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或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目前一般都是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并由其决定公共收益的用途。

小区公共收益,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除业主大会另有约定外,业主大会做出与收益使用有关的决定,其实我们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其实我们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小区公共收益是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的,比如说利用小区公共所拥有的一些资产,获得一些收益的话是其实可以由认定为小区业主共同所拥有的收益,然后由物业公司对其进行一定的保管。但是公共的收益的话,实际上主体是归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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