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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法律上如何保护(网络视频著作权保护,三重困境如何解?)

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是对人们必不可少的东西了,但是网络为自己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出现很多弊端,比如出现网络侵权的行为也是越来越多,那对于网络著作权法律...

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是对人们必不可少的东西了,但是网络为自己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出现很多弊端,比如出现网络侵权...更多网络著作权法律上如何保护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网络著作权法律上如何保护(网络视频著作权保护,三重困境如何解?)

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是对人们必不可少的东西了,但是网络为自己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出现很多弊端,比如出现网络侵权的行为也是越来越多,那对于网络著作权法律上如何保护的就看看下面了。

网络著作权法律上如何保护

关于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需要考虑网络著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问题。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必须在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一方面我国网络事业刚刚起步,绝大多数网站是亏损的,在这种情况下,强调著作权保护,无异于雪上加霜,因此,保护网络上的著作权,会起到限制网络事业发展的作用,有些图书馆将馆藏图书数字化,然后上网传播,如果要求图书馆也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网络上的著作权保护会妨碍数字图书馆的发展,限制了公众获取知识的利益。另一方面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权利一旦受到损害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同时,著作权保护是为了创作的繁荣,只有创作源旺盛了,才有作品在网上传播,才有作品丰富图书馆的馆藏,这时,社会公众的利益才真正能够实现。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同任何智力劳动一样,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著作权保护正是为了保证为创作的投入能够收回。这种投入如果不能收回,创作源就会逐渐枯竭,他们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此时著作权的保护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加强。

因为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联网技术上的,互联网技术发展极为迅速,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原有的法律无法满足在电子商务中对著作权的保护,于是我国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法律以期弥补原有法律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3年底对此解释进行了修改完善,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该决定于2004年1月起实施。然而,这些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对网上著作权案件审理时的适应措施,无法在更大范围内保护广大著作权人的实体权利。目前,我国对网上著作权的法律存在很大盲区,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的办法无法完全适用于网络。尽管2001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为著作权人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但并没有规定相应的保护办法,对网上相关主体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得不明确,难以适应行政执法的需要。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8条的授权,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制定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填补了在网络信息传播权行政保护方面规范的空白,其规定的“通知和反通知”等新内容完善了原有的司法解释。


网络著作权法律上如何保护拓展阅读

网络著作权法律上如何保护(网络视频著作权保护,三重困境如何解?)

网络视频著作权保护,三重困境如何解?

作者:郑宁(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优质内容是网络视频的核心竞争力,而著作权为保护创作者智力劳动成果、激励内容创新提供重要保障。随着网络视频产业链不断健全,网络视频著作权保护面临新挑战。

全链条保护,倒逼行业自律不断加强

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原先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为网络直播、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马拉喀什条约,保障了阅读障碍者的平等权、受教育权、信息自由和文化权利。国家网信办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加强对原创信息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防范盗版侵权行为。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修订的《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明确不得播出“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短视频内容”。

随着短视频中对长视频进行切条、搬运现象日渐普遍,2021年4月,70多家影视机构和500多名艺人发布倡议,联合抵制短视频侵权行为。相关管理部门继而加大了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探索建立影视产业链各方版权保护和利益分享机制,并将短视频版权治理列入“剑网2021”专项行动中。

法院审理的网络视频著作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一方面,对新类型网络视频是否构成作品进行认定,保护创新;另一方面,积极适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战略和司法政策,确定侵权和合理使用边界,明确平台责任。

三重困境及原因:侵权成本低,维权争议大

当前网络视频著作权保护面临三大困境。

网络视频著作权侵权现象屡禁不止。2019年,刘先生创作的2分钟短视频被微信公众号及微博账号“一条”擅自转载传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条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余元,这是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权案。据《2021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1300万件原创短视频及影视综艺等作品的二次创作短视频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万个侵权账号,通知删除1478.60万条二创侵权及416.31万条原创侵权短视频。涉及点击量5.01万亿次,按万次点击10元计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0.1亿元。

剪辑类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争议较大。当前,各类剪辑类视频作品越来越多,深受青年喜爱。对于以“切条”“搬运”等方式将热门影视、综艺、体育赛事等进行片段式传播的,容易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而对原有素材进行加工创作,形成新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标准尚不明确,争议较大。

对平台承担“通知—删除”义务还是事前过滤义务分歧较大。因抖音平台用户上传内容侵害了《斗罗大陆》著作权,腾讯将抖音起诉至重庆一中院,请求法院判令抖音赔偿经济损失并合理支出8亿元。去年6月,法院裁定责令删除抖音中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传播相关侵权视频。

网络视频著作权保护之所以面临三重困境,原因如下:一是侵权成本低,收益大,在利益驱使下不断有人铤而走险。2021年,注册用户超过600万、发布各类影视作品超过3万部的“人人影视字幕组”负责人梁永平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罚没非法经营额1200余万元。二是维权成本高,维权障碍多。发生侵权后,权利人虽可通过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向平台投诉、向版权主管部门行政投诉、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多种途径维权,然而,现实中这些途径都存在不少障碍。三是授权机制尚未建立,创作者无法方便地获取素材授权,长视频创作者也无法取得收益,双赢局面有待形成。

走出困境须“多管齐下”

提升网络视频创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是前提。首先,明确权属,在自己创作的视频中明确标注权属字样,对外发布符合法律规定的版权声明,且在显眼处进行公示。制作和播出的视频要提前取得相关音乐、字体、视听、图片作品作者授权,避免后续纠纷。其次,遇到版权问题应及时向法律人士寻求帮助。最后,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加强版权管理,将版权合同、版权信息妥善保存、标注、管理、登记,能够起到明确权属、固定证据、提高效率的作用。

提升著作权行政保护效能是关键。应积极推进著作权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通过技术手段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著作权侵权实时监控机制;推进区域间执法协作联动,完善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建立著作权领域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公众举报投诉、快速反应等机制,提高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工作效率。

加大著作权司法保护力度是必需。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和诉前调解制度,解决案件审理周期长的问题;通过案例指导、法官培训、法官会议等制度,明确二次创作合理使用标准和平台责任,促进裁判标准统一;提高著作权损害赔偿及合理开支支持力度,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提高侵权成本和维权收益。

此外,还要推动建立授权机制,规范作品授权使用许可费用的收费标准,让短视频使用者、创作者以合理成本快速取得授权,实现权利人、传播者、公众、平台各方共赢。

《光明日报》( 2022年02月24日07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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