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时效起算(劳动工伤赔偿申请时效起算点)
导读: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既不是受伤日开始计算也不是诉讼之日起开始计算,而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
工伤赔偿时效起算
导读: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既不是受伤日开始计算也不是诉讼之日起开始计算,而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工伤赔偿时效起算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所以,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既不是受伤日开始计算也不是诉讼之日起开始计算,而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实我们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赔偿时限是多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性仅有一年。在此期间,若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事故伤害或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的一年内,受伤员工或他们的近亲家属以及工会组织均有权自行向相关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其实我们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其实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其实我们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其实我们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所以,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既不是受伤日开始计算也不是诉讼之日起开始计算,而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工伤赔偿申请时效起算点
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其实我们应当理解为伤害结果发生之日,并以之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面临着受了工伤之后,因为没有注意时效的问题导致没有办法申请赔偿,这就涉及到劳动工伤赔偿申请时效起算点的问题。那么关于劳动工伤赔偿申请时效起算点是怎么规定的呢?虽然我国的法律中对劳动工伤赔偿申请时效起算点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关于具体的劳动工伤赔偿申请时效起算点大家可能还不是很清楚,下面就劳动工伤赔偿申请时效起算点的问题作一个简要的阐述。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其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具体协议注意以下几点:
1、在通常情况下,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也随即发生,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也就是事故发生之日,故对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但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并未马上发生,而是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其实我们应当理解为伤害结果发生之日,并以之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
2、文义解释是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首选方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从字面含义上看,“事故”是对于“伤害”的修饰和限制,即这里的“伤害”是基于工伤事故而发生的,伤害结果与工伤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理解,“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就是指伤害结果发生之日,而不是事故发生之日。
3、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是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伤害后果尚未发生,上述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无法预知是否会产生伤害后果、会产生什么样的伤害后果,也无法预知伤害后果会引发什么样的损失,当然也就无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即为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而不是工伤事故发生之日。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虽然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但在判断时效起算时间时,其实我们应当参照上述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其实我们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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