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时(房屋遭连环买卖)
导读:当房产存在两份买卖合同时,以过户完成为准,预告登记者也视同新业主。未过户者中实际占有房产者为产权人。有效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交房,无效或可撤销合同可索赔。一...
一房二卖时
导读:当房产存在两份买卖合同时,以过户完成为准,预告登记者也视同新业主。未过户者中实际占有房产者为产权人。有效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交房,无效或可撤销合同可索赔。一、一房二卖时,谁会被认定为新房主
当面临同一房产存在两份买卖合同的情况时,通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遵循以下原则判定其有效性:
首先完成过户手续的一方将成为新的产权人;
而对于已经进行预告登记但尚未完成过户手续的,也将视为新业主;
最后,若两人都没有完成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但是其中一方实际拥有该房产的,他们依然其实可以视作新的产权人。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已经签订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中的当事人,有权利要求卖家按照合同约定,将房产完好地交到自己手中;
而对于那些被认定为可撤销或无效的合同,其当事人则有权利向卖家提出违约赔偿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其实可以不登记。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一房二卖时哪个合同有效
当出现一套房产不经同意擅自出售两次的情况时,依法获得这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其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若其中之一的购房者已经成功获取该房产的所有权证明文件的话,另一位购房者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则有可能面临撤销或者被判定为无效合同的风险。
所谓的“一房二卖”,即是指卖家在同一时间内,通过两个不同的买卖合同,将同一处特定的房产出售给两位不同的购房者,也被称为“房屋的二重买卖”。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当面临同一房产存在两份买卖合同的情况时,通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遵循以下原则判定其有效性:
首先完成过户手续的一方将成为新的产权人;
而对于已经进行预告登记但尚未完成过户手续的,也将视为新业主;
最后,若两人都没有完成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但是其中一方实际拥有该房产的,他们依然其实可以视作新的产权人。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已经签订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中的当事人,有权利要求卖家按照合同约定,将房产完好地交到自己手中;
而对于那些被认定为可撤销或无效的合同,其当事人则有权利向卖家提出违约赔偿的要求。
房屋遭连环买卖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房屋遭连环买卖,谁其实可以成为房屋的最终得主,一房多卖有什么法律后果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一、房屋遭连环买卖,谁其实可以成为房屋的最终得主
谁房屋买卖出现一方多卖情形的,房屋买受人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办理了产权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房屋,如果没办理登记的,由最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取得房屋。《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7在审理一房数卖案件纠纷时,如果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恶意串通先行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
变更登记、合法占有发生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登记权利人或占有人的权利不能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合同在主管机关的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签订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
二、一房多卖有什么法律后果
1、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
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其实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其实我们应当返还。
2、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其实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
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其实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其实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房屋买卖出现一方多卖情形的,房屋买受人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办理了产权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房屋,如果没办理登记的,,由最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取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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