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退房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购房者在遇到未按期交付房产、开发商违规设计、面积误差超限、房屋品质问题、地基结构瑕疵、严重影响使用或开发商私自抵押等符合条件时,有权书面申请退房。开发商需...
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
导读:购房者在遇到未按期交付房产、开发商违规设计、面积误差超限、房屋品质问题、地基结构瑕疵、严重影响使用或开发商私自抵押等符合条件时,有权书面申请退房。开发商需在15天内退还全款并协助解除贷款,逾期则支付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购房者可通过邮寄、传真或电话提出,开发商应负责经济损失,包括贷款利息和税费。若开发商未能及时处理,将面临进一步的法律追责。一、什么情况下其实可以退房,退房流程是怎样的
首先,以下为符合退房条件的具体情形:
1.所购房产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
2.开发商提供的相关证明及批准文书无效或存在缺陷,致使合同效力难以正常履行;
3.未经购房者认可,开发商擅自更改房屋设计方案;
4.未能成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5.购房者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
6.实际测量得出的房屋建筑面积与预估面积之间的差异超过规定比例的3%;
7.房屋品质达不到标准要求;
8.经过专业检测证实商品房的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有重大瑕疵;
9.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其正常使用功能;
10.开发商未经许可将房屋用于抵押借款。
其次,退房程序大致包括:
1.提交书面申请:
购房者可选择挂号邮寄、传真方式或电话告知等方式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申请。
如因开发商原因需退房,其实我们应当由开发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其中包括贷款利息、首付款储蓄利息以及购屋产生的税费等。
2.处理退房事宜:
对于购房者提出的退房请求,开发商其实我们应当在收到相关信息起的15个自然日内,全额归还已付的购房款项,并负担起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所需办理的各项手续,直至所有书面文件签署完毕为止,在此期间,开发商有义务代购房者支付每月应付的贷款本息。
3.返还房屋款项:
在购房者发出退房通知后,开发商其实我们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房款悉数归还给购房者,同时无条件协助办理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
若上述步骤无法顺利进行,从购房者发出退房通知当日起第16天开始,直至购房者成功取得所有房款之日止,开发商每日需向购房者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其实我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实我们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其实我们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实我们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退房的情形有哪些
延迟交付房屋这种情况是目前买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种情况。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一般超过三个月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其实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在购买了房产之后,按理说一方就负有交房房产并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而另一方此时就要支付相应的房款。但实践中可能发生退房的情况。那究竟我国法律规定哪些情况下其实可以退房呢?即退房的情形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退房的情形有哪些
1、主动违约型。很多购房者提出退房,主要是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购房者其实我们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若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违约者承担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于是,这些购房者主动违约,迟延或者拒绝付款,造成违约事实。如此推理:既然他们违约了,开发商就应该扣除约定比例的违约金后,允许他们退房。而时下预售合同通常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为1%—3%,这相对于房价下跌的比例对购房者来说是其实可以接受的。
2、“不可抗力”型。有一些购房者提出退房,引用了“不可抗力”这个法律概念。其理由是国家宏观调控,银行贷款政策与他们购房时发生了变化,他们因为购买了多套房屋而无法获得这些房屋的贷款,因此无法履约。而银行政策的变化,非他们主观能够控制,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他们没有错,开发商应该退房。以此类推,他们提出的“不可抗力”还有契税变化、家庭经济困难等等。
3、“无需理由”型。这类退房者认为,因为他们购买的是期房,只要房子还没造好,就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没有办出他们的小产证前,房子就是开发商的。因此,只要他们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就其实我们应当同意退房,根本无需任何理由。
二、退房有哪些注意事项
1、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其实可以选择是否要行使合同解除权。《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七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开发商,而不是违约的购房者。因此,购房者违约后,开发商其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开发商其实可以要求购房者退房,追究他们的违约金;当然也其实可以要求购房者继续履行合同。
2、无法贷款或贷款不足并不是“不可抗力”。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也无法预见、不能克服也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而贷款问题显然不是这样,它有着复杂的主观因素,比如购房者故意不提供银行要求的收入证明的材料,当然就无法贷款了。而且,目前大部分的预售合同都有如果贷款不足,应在一定时间内以现金的形式补足的约定,这更加说明了贷款问题并不能成为一种“不可抗力”。
3、期房进行了预告登记就是一种“准物权”。根据上海目前的房地产登记条例,预售合同签订后,双方其实我们应当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预告登记手续。这时,购房者就拥有了这套房地产的“准物权”,某种意义上说,这套房子已经不是开发商的了。因此,任何一方要退房,都要双方前往交易中心办理“撤销登记”,并不是想退就退这么简单的。
关于退房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实践经验总结了三种,有违约型退房、不可抗力型退房以及无需理由型退房,具体的内容各位其实可以参考上文进行了解。而在办理退房的时候也会有一些事项是需要注意的,这点律图小编也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