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何认定(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导读:当由夫妻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或者登记在非合同上签字方名下,那么购房人仅与夫妻一方签订合同,而且在没有得到夫妻另一方授权的情况下,合同...
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何认定
导读:当由夫妻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或者登记在非合同上签字方名下,那么购房人仅与夫妻一方签订合同,而且在没有得到夫妻另一方授权的情况下,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夫妻另一方的追认。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中的签字一方的名下,那么合同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有效。一、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何认定
当由夫妻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或者登记在非合同上签字方名下,那么购房人仅与夫妻一方签订合同,而且在没有得到夫妻另一方授权的情况下,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夫妻另一方的追认。
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中的签字一方的名下,那么合同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夫妻一方签的买房合同另一方其实可以起诉房主吗?
若业主未能完成所有权转移手续,则可对此提起诉讼,然而在这之前,我们的建议您首先尝试通过发送书面形式的督促通知的方式来提醒业主履行相关义务。
此外,与卖方商定并明确具体的履行合同期限也是较为可行的举措之一。另一方面,也其实可以选择即时将此行为视为违约事件,并根据违约条例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此过程中,您可能需要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或者就因此产生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而当以上手段都无法解决问题时,最终还可采纳起诉的策略,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倘若司法裁判发布之后,卖方仍然不予履行相关义务,此时便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由法院向具有管理房屋权属职能的机构传送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履行权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实我们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实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若夫妻一方签署了房产交易协议,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夫妻双方或者其中未在合同中签章的一方的名下,则在此种情况下,购买者仅与其配偶一方签署合同,并且未经其另一半授予明确的同意时,该合同被视作效力不确定的合同,必须获得夫妇另一方的确认方可生效。反之,如果房产之产权已登记在夫妻双方之中的一方名下,那么其实可以有把握地说,此份合同应被确认为实质有效。
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是夫妻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该房屋买卖合同中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规定,在经过购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之后,该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有效。一、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是有效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若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则出卖方属于有权处分,购房人其实可以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此时物权变动的效力待定,要看房屋买受是否其实可以善意取得该房屋,若房屋登记在出卖人一人名下,且购房人已经支付相应的对价,也已办理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其实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若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相对人买受的价格明显与市场价格不符或者尚未过户登记的,则购房人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一夫妻间的“表见代理”。即配偶一方超越家事代理权的范围,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行为有效的,则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夫妻双方需要对代理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对外所借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包括什么
一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
1、因维系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事务代理。通常指为维持家庭生活正常进行所需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开支。
2、因家庭保健和娱乐等较高生活需求而进行的事务代理。通常是指必要的家庭保健、健身、娱乐以及家庭用工等事项。
3、为家庭和家庭成员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事务代理。具体指子女教育、夫或妻深造等事项。
4、处分价值不大的动产等事务代理。具体是指买卖家用电器,维修日常用品等事项。
5、夫妻约定的其实可以互相代理的日常家事。
二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
1、处分价值较大的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买卖房产和家用汽车以及贵重的奢侈品。
2、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或投资股票等行为。
3、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的无偿捐赠行为。
4、送养、收养子女的行为;
5、立遗嘱的行为;
6、接受或放弃继承和遗赠的行为。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是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除了为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事项之外,都需要经过夫妻的协商,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形下才其实可以处分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的,该处分行为就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