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买卖商品房违约情形有几种)
导读: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借款合同;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借款合同;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借款合同;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借款合同;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而且无效民间借款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借款合同;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借款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而且无效民间借款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的步骤有哪些
1.仔细审查所签署的购房协议,以识别其中是否含有任何条款能够导致不公平对待或是表述不够明确之处。对于此类可能引发混淆或者误解的条款,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修订或加入详尽注解以便澄清含义;
2.确认交易方具备相关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从而保障您最终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益;
3.完成签署购房协议或者完成加盖公章的手续,以确保各项条款都已得到切实履行并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其实我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买卖商品房违约情形有几种
商品房买卖中的违约情形,主要客源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不能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另一种则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存在延迟履行的情况。而具体的违约情形就比较多了,如商品房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商品房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准时交付、商品房的面积存在一定的误差等等。一、买卖商品房违约情形有几种
1、不能履行。
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如房屋,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订立合同时为标准,可分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构成合同无效;后者是违约的类型。
2、 延迟履行。
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是否构成延迟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二、商品房买卖中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其实我们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其实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另外,在《商品房买卖解释》对某些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计算则另有规定,具体包括:
1、出卖人恶意违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其实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其实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显然是针对先卖后抵、一房数卖的行为所作出的惩罚性规定。
2、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其实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其实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吗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不完全履行与否,以何时为确定标准?应以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为准。如果债权人同意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那么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消除或者令行为给付,则构成不完全履行。
4、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其实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债务人将应付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拒绝履行。关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即指此类违约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应有履行的能力;违法的即不属于正当权利的形式,如抗辩权。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或多或少的都会出现一些问题。当然,有些问题不算大,解决起来也不复杂,于是人们往往会选择忽略。但一些严重损害到购房者利益的问题,通常就无法忍受了。并且,这样的情况,往往已经构成违约,那么作为违约的一方自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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