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几天(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提前几天通知)
导读: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六项中的至少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是当天提出第二天就其实可以解除,如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几天
导读: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六项中的至少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是当天提出第二天就其实可以解除,如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实可以当场提出当场解除。一、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几天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六项中的至少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是当天提出第二天就其实可以解除,如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实可以当场提出当场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怎么办
若劳动者因受逼迫而辞去当前工作,可转请用人单位继续签署并执行原劳动合同。如遇原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劳动者无意愿继续履行之情况,劳动关系可依法强制终止,并请求用人单位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数额,赔偿相应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提前几天通知
应该是提前三十日告知劳动者。并且注意要用书面形式,结清上一月的工资后,才其实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这也是在保护着我们劳动者的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也其实可以看到,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被迫解除其实可以不用提前通知,同时也等于进一步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当一些用人单位、企业等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或者因为员工的行为损害了企业的利益等。在员工劳动关系还没到期,想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就涉及到被迫解除劳务关系的问题了。那么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提前几天、需要通知对方吗?这个问题,很多对法律不太了解的人就有了疑问。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和解释。
一、【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其实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上述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而拥有的合同解除权,但是在合同的解除是否需要提前通知方面,上述规定又显得非常的有歧义,从文字表面上看,似乎只有上述的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其实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才享有即时解除权,而第一款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还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否则解除权不能成立,事实果真如此吗?
首先,如果38条第一款的情形出现时仍需要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与立法本意不符,劳动合同法第37条已经规定了劳动者提前30天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38条还这样规定,与37条发生冲突,而且37条规定的是一般情形,企业也没有什么过错,而38条规定的是企业存在着违法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让劳动者同样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岂不是让违法的情形延续下去,其次,让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与情理不符,在劳动关系的地位中,劳动者永远处于弱势群体,即便劳动者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可能以各种理由进行否认,这样会使劳动者都的举证处于无奈之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赋予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属于即时解除权,无需提前告知。
上文中对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具体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那么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提前几天?总结一下,应该是提前三十日告知劳动者。并且注意要用书面形式,结清上一月的工资后,才其实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这也是在保护着我们劳动者的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也其实可以看到,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被迫解除其实可以不用提前通知,同时也等于进一步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