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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为是工伤的为什么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导读:职工遭遇工伤事故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个人不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个人须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

导读:职工遭遇工伤事故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个人不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个人须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不认为是工伤的为什么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不认为是工伤的为什么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导读:职工遭遇工伤事故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个人不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个人须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一、不认为是工伤的为什么其实我们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遭遇工伤事故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个人不负有举证的义务。

但是个人须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实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不认为是工伤的由什么承担

现用人机构认为不属于工伤范畴的,需由用人单位主动承担其举证责任。

而对于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受理解析明确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有权限受理之日起,在60日以内予以工伤认定并以书面告知相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及该名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

如果对权责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能够立即受理,应于15天之内做出相应的工伤认定决策。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其实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其实我们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不认为是工伤的为什么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其实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该怎么承担呢?如果遇到不当得利该怎么处理呢?不当得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或许还有很多人想要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吧,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案情介绍

骆某在某银行存款79万余元凭密码取款。2000年10月30日,周某从该账户中取款2次,合计9.5万元。之后,骆某又在该账户存、取款数次。周某取款时,在取款凭条的印鉴一栏中,同时签名为骆某、周某,并在凭条上注明了存折密码。骆某在一审庭审中,对于存折如何会在周某手中表示“不清楚”,并称曾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拒不归还,要求被告返还9.5万元。被告辩称,当时是原告把存折和密码交给他,才从原告存折账户中取出9.5万元,且该款是原告用于偿付所欠借款。

二、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该款的所有权应属原告。被告占有该款其实我们应当具有合法依据,其主张取款系原告偿付欠款,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被告占有该款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骆某9.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从取款凭条上注明存折密码及取款过程其实可以推断出,被告从原告的存折中取款是经过原告同意的,是原告交付了存折并告知了密码。因此,事实上存在原告给付被告款项的行为。但鉴于被告主张原告的交付存折和密码的行为是归还先前所欠借款,即给付目的在于消灭原债务,而非产生新的债权,故原告其实我们应当就给付义务不存在或给付错误之事实负举证责任,原告未能证明,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因此,本案并不构成不当得利。遂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骆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理评析

本案是一个利用证明责任法进行裁决的典型案例。那么,谁负有本案的证明责任,谁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一不当得利案件的要件事实和证明对象

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也是审判实务中常见的案件类型。

我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其实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一般情况下,对于前两个要件事实被告周某取得存款获得利益及原告骆某受有损失,举证较为容易或者无需举证,对于谁应承担证明责任也不会产生争议。但对于第三个要件事实即被告获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往往双方各执一词,并各自提出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时,对该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应由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常常存在较大分歧。本案一、二审法院所作判决结果不一致,就是由此引起。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其实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其实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一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产生原因及证明责任法的适用

被告在原告的存折上取款获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根据呢?依被告的主张是归还先前的借款,原告则主张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原、被告双方均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的义务,即被告应对“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负举证责任,而原告则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负举证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提供证据责任或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责任。

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提供原先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因此被告对自己提出的“归还先前借款”的主张未完成举证责任;同样,原告在被告提出主张的情况下,既没有提出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主张如非债清偿、侵占等,更谈不上举证证明。但从被告知道原告存折的密码及取款后原告多次使用存折的事实其实可以推断出,原告自己交付过存折,即允许被告在自己的存折上取款的事实是存在的。原告交付存折的行为实际上已构成民事上的给付。这种情况下,对于原告来说,其实我们应当提出欠缺给付目的或提出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给付目的不能达到的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而原告仅称“存折如何拿走不清楚”等,未尽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此,在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真伪不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既不能仅根据原告的主张,得出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的事实是真的结论,从而判决原告胜诉;也不能对这一事实作出否定性的结论,直接认定被告获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只能依证明责任法进行裁判,即通过证明责任结果责任的分配决定胜负。

三本案证明责任的分配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对要件事实承担主张责任,并在该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承担证明责任。按照学术理论,此处的要件事实就是证明责任对象,法官在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适用的裁判规范为证明责任法规范。就理论而言,结果责任属于实体法范畴,证明责任的分配已经预先设置于实体法之中明示或非明示方式,不受诉讼过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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