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需要哪些条件(房屋转租合法条件有哪些)
导读:房屋转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原租赁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其实我们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
房屋转租需要哪些条件
导读:房屋转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原租赁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其实我们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其实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一、房屋转租需要哪些条件
房屋转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原租赁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其实我们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其实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房屋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其实我们应当赔偿损失;
3、其实我们应当订立转租合同,其实可以是三方当事人共同签订,也其实可以在出租人的同意下由承租人与转承租人双方签订;
4、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人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5、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变更、解除、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房屋转租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按照有关规定,房屋转租需满足以下几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首先,若出租双方在先前签订的租赁协议中并未明确规定不得进行转租行为,并且承租方在转租取得出租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实现房屋的转租;
然而,如若承租方在未事先征得出租方许可的情况下贸然进行的转租活动,出租方有权按照实际情况解除与之签署的原有租赁合约。
其次,自转租起至原有租赁合同到期为止,这一期间内的时间跨度是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及租赁协议约定要求的。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其实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其实我们应当赔偿损失。承
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其实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转租需要哪些条件
房屋转租满足的条件包括:1、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2、转租期限其实我们应当在本租剩余期限之内。3、出租人的异议权和同意转租的推定。4、次承租人其实可以参加本租发生的诉讼。5、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的抗辩权六次承租人腾房的义务和逾期使用费支付义务房屋转租需要哪些条件
一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
承租期间,承租人在原则上不其实可以转租。承租人想把租赁房屋转租出去,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叫不合法转租或者违法转租,为无效。对此,《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其实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其实我们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其实可以解除合同。”
二转租期限其实我们应当在本租剩余期限之内
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还规定,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其实我们应当在承租人的剩余租赁期限内,超出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无效。司法解释规定“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说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在剩余的租赁期限之外的转租也是有效的,其实可以按照约定确定转租有效。不过,这实际上等于本租又约定了新的租赁期间,这样理解更为合适。因此,其实可以确定转租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一是出租人同意,二是在剩余租赁期间。
三出租人的异议权和同意转租的推定
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转租而不反对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两个规则:
第一,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转租的事实,承租人构成擅自转租,司法解释规定了六个月的异议期限,在六个月内,出租人发现转租的事实,其实可以提出异议。该异议权是形成权,一经提出异议,转租就无效。六个月期限是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
第二,超出六个月异议期,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转租合同有效,出租人其实我们应当认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的效力。
四次承租人其实可以参加本租发生的诉讼
转租合同的第三人即次承租人,在本租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其实可以参加。因为本租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时,或者争议合同效力,或者争议租金,其后果可能影响到次承租人的利益,因此,次承租人有权要求参加诉讼。在参加诉讼时,次承租人的身份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次承租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求参加本租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法院不应该拒绝。
值得研究的是,司法解释把这个规则写在第十六条,即“出租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之后,那么,这个规则仅仅是对此而言,还是对所有的转租的诉讼都适用?按照条文的逻辑,这个规则其实我们应当仅仅适用于异议权和推定同意转租的诉讼中,但事实上在其他方面也会出现本租诉讼关乎次承租人利益的问题,因此,次承租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其实我们应当支持。
五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的抗辩权
承租人拖欠租金,属于根本违约,出租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涉及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利益。对此,次承租人其实可以代承租人缴纳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其实可以作为抗辩理由进行抗辩,主张不得解除合同。这是一个合理的抗辩。次承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抗辩权。对此,出租人不能解除租赁合同。至于次承租人交纳的租金和违约金,是替承租人交的,因此,超出次承租人应付的租金数额,其实可以抵作转租的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六次承租人腾房的义务和逾期使用费支付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以后,因为有转租合同存在,出租人在次承租人还在占有这个房子的时候,有权要求次承租人腾房,理由是本租合同已经解除,转租合同当然不复存在,次承租人负有腾房义务。如果次承租人在解除合同之后,对租赁房屋仍然占有一段时间的,对逾期腾房的房屋使用费负有支付义务。
本租合同的当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而转租合同的当事人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似乎出租人在只能要求承租人承担义务,无权请求次承租人负担义务。但由于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次承租人占有租赁房屋已经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出租人其实可以直接针对次承租人,请求腾房,支付逾期使用费用。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了解到在经过房东同意下的转租为合法转租,而要是承租人未经过同意就自己擅自转租房屋的话,那么属于责任转租。当然,一般在责任转租的情况下风险比较大,而其中不管是房东、承租人还是次承租人,其实他们的合法利益都是有可能受到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