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时(一房多卖最终房产归属谁)
导读:依据法规,多重购房中租赁协议需持续执行。优先选择已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家,其次为实际控制房屋者。若仍不确定,将参考实际付款金额、时间、网络签约情况及协议...
一房多卖时
导读:依据法规,多重购房中租赁协议需持续执行。优先选择已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家,其次为实际控制房屋者。若仍不确定,将参考实际付款金额、时间、网络签约情况及协议生效日期等因素。处理时须公正客观,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一、一房多卖时,房产归属权如何确定
依照现行之相关法律法规,如果遇到房产存在多次售卖的情形,且各个购房者全都要求对原租赁协议进行持续执行的话,在此基础上所有协议均被视为合法并具有约束力。
基本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遵循以下的顺序来选择那些其实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购房者:
(1)首先是那些已经完成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购房者;
(2)其次,若上述所有人都没有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那么就应该考虑谁已经实际合法地控制着该房屋;
(3)最后,若仍然无法确定哪位购房者有权拥有该房屋,那么我们就要综合考虑各购房者实际支付款项的数目和时间次序,同时也不能忽视他们是否曾经办理过网络签约、以及协议生效的时期差异等等因素。
我们必须以公正而客观的态度去解决这个问题,从而确保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够得到合理的对待与权益保护。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其实可以不登记。
二、一房多卖时房产归谁
依照现行之相关法律法规,如果遇到房产存在多次售卖的情形,且各个购房者全都要求对原租赁协议进行持续执行的话,在此基础上所有协议均被视为合法并具有约束力。
基本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遵循以下的顺序来选择那些其实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购房者:
(1)首先是那些已经完成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购房者;
(2)其次,若上述所有人都没有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那么就应该考虑谁已经实际合法地控制着该房屋;
(3)最后,若仍然无法确定哪位购房者有权拥有该房屋,那么我们就要综合考虑各购房者实际支付款项的数目和时间次序,同时也不能忽视他们是否曾经办理过网络签约、以及协议生效的时期差异等等因素。
我们必须以公正而客观的态度去解决这个问题,从而确保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够得到合理的对待与权益保护。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其实可以不登记。(《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涉及多重购房的情况下,相关租赁协议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并持续有效。在此情况下,我们会首先考虑那些已经完成了所有权移交和过户手续的购买方,然后是实质上对房屋实施操控的人员。如果仍然无法做出明确判断,我们将会参照实际支付款项的数额、支付时间、网络签约的具体情况以及协议生效的具体日期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在整个处理过程中,我们将秉持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以确保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充分保护。
一房多卖最终房产归属谁
1、如果卖家给一方办理了过户,另一方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先办理过户的一方所有。2、如果双方或者多方都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3、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也都没有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房屋归先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4、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并且都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子的,房子归已经先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方所有。一、一房多卖最终房产归属谁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各个买家都有权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即都有权要房子。然而房子只有一套,不可能多人同时购买,如果各个买家都要房子,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按照以下顺序处理:
如果卖家给一方办理了过户,另一方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先办理过户的一方所有。
如果双方或者多方都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
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也都没有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房屋归先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
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并且都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子的,房子归已经先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方所有。
在司法实践中,一房多卖,房子的归属顺序大致为: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优先于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办理预告登记优先于已经交房的,已经交房的优先于已经申请过户的,已经申请过户的优先于已经网签或者预售备案的,已经网签或者预售备案优先于已经支付房款的,已经支付房款的优先于在先签订合同的。
二、遇到“一房多卖”后如何维权?有何法律依据?
我国早已为限制“一房多卖”这个行为,制定了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其实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其实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其实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其实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出现一房数卖的情况,受损的往往是买方。毕竟房屋只有一处,存在多个购买者的时候,最终也只能由一个购买者实际获得房屋所有权。那是不是其他的购房者就只能吃哑巴亏呢?其他购买者此时其实可以追究卖方的法律责任,要求解除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同时退还自己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因此遭受的损失也其实可以要求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