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方式(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问责方式如下:1、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2、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
非常感谢大家对失职失责的责任追究问题集合的贡献。我会努力给出简明扼要的回答,并根据需要提供一些具体实例来支持我的观点,希望这能给大家带来一些新的思路。
问责方式
法律分析:
问责方式如下:
1、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问责属于对党员或者党组织的追责方式。
问责方式是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予以惩戒的具体方式。依据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结合党的问责工作实际,明确规定了七种问责方式,其中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三种,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四种。这样规定,使问责方式更加规范、统一,有利于根据失职失责危害程度和问责对象认识态度等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不同的问责方式,做到精准有效问责,防止畸轻畸重。
问责方式上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分别作出规定。在以往的有关问责法规制度中,多数都只规定了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的虽然也有追究单位责任的内容,但是在问责方式上没有明确区分。《问责条例》分别作出规定,体现了问责工作理论认识和实践发展的进一步深化,使问责方式与责任主体相对应,与相关法规相衔接,增强问责的严密性、可操作性,提高了其问责的精准性、科学性。党纪处分纳入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中。这是在总结实践做法基础上作出的规定。从党的问责实践看,党纪处分历来都属于问责的一种重要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问责实践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其中许多都对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给予了党纪处分。如果不将党纪处分纳入问责方式,不仅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不符,也使问责制度脱离问责工作实践需要。
法律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二)不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三)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以及考核、奖惩的;(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五)在录用、公开遴选等工作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六)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执行裁定失职罪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法律分析:执行裁定失职罪的刑事责任为:犯执行裁定失职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此罪要达到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员工犯错领导负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员工犯错,如果领导有失职行为的话,要承担相应的渎职或者失职的责任
法律依据:《员工工作失误责任追究条例》
第九条 发生以上过失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员各自承担的责任,涉及审批人、审核人、承办人、管理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过失的,因根据责任程度和具体情况,分别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审批人、审核人、承办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不采纳,审核人、承办人的正确意见而造成过错 审核人、承办人的正确意见而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承办人不按审批意见处理而造成过错的,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承办人或直接责任人从事或处理无需审批的工作,因本人原因产生的过错的,承办人或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主管工作安排不到位,任务要求不明确导致出现第十三条情况,主管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因承办人或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过错的,由审核人或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承办人不按审批意见处理而造成过错的,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承办人或直接责任人从事或处理无需审批的工作,因本人原因产生的过错的,承办人或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主管工作安排不到位,任务要求不明确导致出现第十三条情况,主管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因承办人或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过错的,由审核人或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
商检失职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有哪些如何追究责任
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既遂会追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责和失职的区别
失责和失职的区别是概念不同、原因不同、后果不同。
1、概念不同。失职是指,因为工作人员没有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本职工作的怠慢,导致用人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时候,那么工作人员的失职就会致使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遭受严重的损失,这时就会构成渎职犯罪。这时工作人员的失职就会构成犯罪。而失责是指,工作人员没有完全负起工作责任。因为员工的失责,从而受到警告处分的行为。
2、原因不同。失责是工作人员没有完全负起工作责任,失职是没有依照规定履行职责。
3、后果不同。失责会受到警告处分,失职会致使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遭受严重的损失,会构成渎职犯罪。
4、失职失责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总之,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时候,失职的后果比较严重。失职失责的行为可触犯多个罪名,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
失责时追究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什么责任
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 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等方式,其具体为:
1、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失职失责的责任追究”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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