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有哪些(什么是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事项有:1、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事项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适用下列情况:(一)未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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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有哪些
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事项有:
1、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事项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适用下列情况:
(一)未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人口控制指标的;
(二)出生人口性别比连续两年以上严重失调且治理不力的;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严重违规的;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人口数据严重失实的;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因违法行政导致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辖区内发生影响重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
(六)第二条第一项所列单位的干部职工(含聘用制工作人员)中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且不按规定处理到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2、社会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事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包括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等。保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法律依据是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事项
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是指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反腐倡廉建设中存在严重问题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及个人提拔任用资格予以否决的制度。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取消各类综合性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评选资格,个人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提拔任用资格。
4、环境保护“一票否决”事项。
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是保证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重要措施与手段,能够有效地调动各方面保护环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票否决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委托区环保分局行使查究权,各镇(街道)及主管部门对所辖单位有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5、节能减排“一票否决”事项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未落实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节能措施的;污染减排考核分值不及格的;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建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或者体系运行情况较差的。
江西省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宏长安网—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
中共武夷山市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路桥区办公室—关于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的通知
新乡生态环境局—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决定》的通知
什么是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一票否决”是指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导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任务未完成或后果严重的单位和个人有关资格予以否决的制度。
其适用对象包括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分管负责人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
在计划生育国策的推行过程中,“一票否决”功不可没。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处理好人口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1978年,计划生育被定为基本国策,1982年,湖南省常德市率先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并取得了较好成效,随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在全国推行。正是因为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这样的严厉政策,我国的人口数量才得到有效控制,人口素质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这项任务仍然任重道远,特别是在我国一些计划生育水平薄弱的地方还存在着超生现象,所以,我国因人口众多而造成的问题仍然存在。因此,‘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还要继续。”
“一票否决”是一项极其聪明的制度,却是一项极不人道的制度。它有点类似于我国的古代的“连坐”,只是连坐的不仅有人,还包括工作。将一个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连同负责人的成绩捆绑在一起,一过并罚,计生工作搞不好,其他各项工作都要受到“株连”,用这种办法来控制各级干部也亏得只有具有数千年文明史的中国人才能够想得出来。这项制度紧紧抓住了干部要政绩、要荣誉、要升迁的进取心理,把他们控制于计生的指挥棒之下,指哪打哪,无坚不摧。这项制度也充分调动了干部们的自私心理,让他们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为了保住本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尽可以置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福祉于不顾,只能按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行事。
退休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理
相当于双开,公务员双开后后,会取消退休保障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法生育后,除接受当地县级计生局的行政处理外,还得接受当地党委政府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规定的处理。有可能会被双开,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 关于公务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家公务员未婚生子属于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而且情节严重。应给予开除处分。若是与包养情人生子的,按第三章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亦应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的计划生育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情形是“超生”、“非婚生育”等,但并不包括“未婚先孕”。“非婚生育”与“未婚先孕”是不同的概念,“非婚生育”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便生育小孩,这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而“未婚先孕”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便怀孕了,只要在生育前领取结婚证、准生证便是符合规定的。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卫生局 与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区别
现在两个部门都合并了。是一个部门了。
原卫生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具有医疗卫生、公共卫生、卫生监督、疾病预防等职能,并履行着与之相关的职责。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样是政府职能部门。随着国家大部制的改革,原国家人口计生委与卫生部合并,成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此,全国各省从上至下,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全都合并起来,成为一个部门,履行两项职能,即卫生和计划生育职能。
卫生局,是地方各级医院的主管部门。下设办公室、医政科、健教所、爱卫会等职能部门,分管食品卫生,执业医师法的实施,医疗事故的处理等等工作。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起草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研究制订当地卫生事业发展改革的有关方案、工作规划、政策和指导性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当地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依法监测传染病,建立预警机制,防止和控制疫情的暴发和蔓延;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促进。
(四)负责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涉及卫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当地院前急救系统和医疗救治系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护工作。
(五)负责对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等相关公共卫生实施监督管理。研究监测各类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的重大危险、致病因素。
(六)负责对当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医疗服务项目开设、医疗新技术运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以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等实施许可准入和监督执法。依法动员、组织公民无偿献血,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安全。
(七)负责制订或审定(审核、批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护理、医技及相关服务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并实施监督和管理。
(八)依法管理医疗机构内部临床药事工作。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订医疗卫生服务价格,负责监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
(九)负责制定当地中医药工作发展规划,促进中医药事业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的协调发展。
(十)研究制定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制订当地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当地重大卫生问题研究和重点科研项目攻关,并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当地与人群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制定当地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组织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任职资格认证的有关工作;负责制定卫生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有关专业培养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收集、发布当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等有关卫生信息和政务公开信息;组织开展医学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管理干部保健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医疗保险局。
(十五)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六)承办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内设机构21个,并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负责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药品法典。
(八)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地方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定的规定方案
2013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国家卫生计生委“三定”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规定全文: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
2.取消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3.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4.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5.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将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下放省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5.将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组织制定药品法典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3.将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负责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药品法典。
(八)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地方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
(二)人事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三)规划与信息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国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四)财务司。
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五)法制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六)体制改革司(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七)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国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医政医管局。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国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十)基层卫生司。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十一)妇幼健康服务司。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二)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十三)综合监督局。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十四)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
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拟订药品法典。
(十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地方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六)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司。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八)宣传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
(十九)科技教育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二十)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一)保健局。
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以及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4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为加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增设1名副主任兼任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司局领导职数7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国家卫生计生监察专员10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三)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四)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完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理事会制度。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典。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党章新规定超生一生不能加入党组织吗
党章中并没有你所说的这种规定。
但《党章》中的“必须履行党的义务”中却明确“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等等。
同时,各地的由党委、政府发布的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也作出了其他的相关规定。比如《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中明确: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五年内取消其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不得入党入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得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取消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资格。
当然你们那儿的政策如何,你可向当地县级党委政府或计生部门咨询。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法律分析:从90年代初开始,各地推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即各地官员如若出现未完成上级提出的计划生育指标等问题时,其晋升、评优、评先进等资格将被“一票否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违反计划生育入党2022年还追究吗
不追究。
违反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过了各地党委政府出台的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规定的处理期的,应该可以入党。
好了,今天关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取消了吗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对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取消了吗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这个话题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取消了吗的解答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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