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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是如何的(关注养老保险 并轨后的社会效应)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7月1日正式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衔接转换,参保人员在各个阶段的养老保险权益延续累加,做到不断、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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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是如何的(关注养老保险 并轨后的社会效应)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7月1日正式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衔接转换,参保人员在各个阶段的养老保险权益延续累加,做到不断、不漏。国家这一新政策如何在深圳“落地”?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深圳两大群体受益

据了解,深圳将执行国家和省的政策,新政惠及两大群体:

一是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是劳务工群体。尤其是在深劳务工是受益最大的群体,目前深圳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中劳务工超过650万人,他们在深工作期间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回老家可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新政实施后两种养老保险可以衔接,符合条件的将来可在深圳退休领取养老金。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权益可延续累加

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让老百姓享受到哪些好处?据了解,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之前,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是各自封闭的一套制度。按照国家的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待遇。劳务工从农村到城市打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回到老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以前由于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没有衔接办法,如果劳务工在城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够15年,很可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钱就白缴了。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政策出台实施之后,解决了两种制度衔接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

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就是说,每个参保人,不论其户籍和身份,都有平等养老保障的权利。参保的劳动者和居民,无论参保身份怎么变,也无论其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都要为其衔接养老保险关系。

在各种转移、衔接中,都要保障参保人员在各个阶段已有的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累加,做到不断、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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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是如何的(关注养老保险 并轨后的社会效应)

关注养老保险 并轨后的社会效应

李长安

随着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出台,社会上热议的养老保险并轨终于正式落地。我们在关注养老保险并轨有可能带来经济上的冲击和挑战的同时,也应该关注并轨后可能带来的各种社会效应。

毫无疑问,养老保险并轨最直接的问题就是经济问题。事实上,养老保险并轨改革之所以长期久拖不决,根源就在于各级财政捉襟见肘。一旦短时期并轨方案开始落实,在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增速持续下滑的情况下,其实施困难可想而知。但是,作为一项基础性的改革工程,涉及每一个民众的切身利益,其改革效应也不会仅停留在经济层面上。

首先,养老保险并轨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步骤。由于体制设计上的偏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长期以来不用缴纳养老保费,但却能够享受到比企业职工更高的养老待遇,这一点也被民众视为该社会阶层的“特权”之一。《决定》无论从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还是计发的方式上,都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完全一致,这至少是从形式上实现了社会保障改革的公平原则。很显然,一个更为公平和谐的社会,对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

其次,打破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按级别发放的惯例,削弱了人们片面追求行政级别的动力。一直以来,一些机关和事业单位往往存在退休前突击提升职级、职称的情况。其中的原因就在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通常按照职工退休最后一个月工资一起发,并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进行调整。而在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将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这意味着,待遇水平与缴费相关联,不再与职级挂钩。该制度与即将实行的公务员职级制度相配套,将会使得部分公务员只能依靠“升官”才能获得更多养老金的做法有所减少。

最后,将大大扩展养老保险的缴费人群,增强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可持续性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一样开始缴费的话,就意味着缴纳养老保险的人数猛然间增加了近4000万人,这对进一步充实养老保险的“资金池”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利好。不仅如此,并轨还有利于培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保险意识,这也是劳动者应尽的一项义务。

由此可见,实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并轨,不能仅算经济账,其带来的潜在的、长远的社会利益,或许同样会对整个改革事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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