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赔偿金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双倍工资诉讼时效)
导读:过了诉讼时效可能会导致赔偿要少一半,胜诉机会也变小。但是也不是没有办法维权,其实可以先和对方商量,或者看看对方愿不愿意主动履行义务。要是被拒绝了,还其实可...
双倍赔偿金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
导读:过了诉讼时效可能会导致赔偿要少一半,胜诉机会也变小。但是也不是没有办法维权,其实可以先和对方商量,或者看看对方愿不愿意主动履行义务。要是被拒绝了,还其实可以试试其他途径,比如借助舆论压力或者找第三方来调解。不过要注意,过了时效,法律就不站在你这边了。一、双倍赔偿金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
若诉讼时效已届满,关于双倍赔偿金之申请或将面临失败的风险,从而使您失去胜诉的可能性。
然而,这并非绝对地宣告您无法维护自身权益。不妨尝试通过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尝试评估对方是否具备积极主动时履行应尽义务的意向。若遭受拒绝,那么除了运用法律程序外,您可寻找其他非法律强制性途径以助您达成目标,如依靠社会舆论压力、借助第三方调解机构等方式。但是请务必认识到,在经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后,您将面临在法律层面相对不利的境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双倍赔偿金的6个条件是
关于双倍补偿的六项具体要求如下所示: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倘若劳动者存在下列情况中的任意一种,且此时用人单位非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那么该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额。这其中包括:1.参与涉及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动者在离职之前没有接受过职业健康体检,又或是在职业病患者的诊断或者医学观察阶段仍然从事此项工作;2.在本公司内部因患上职业病或因工作原因造成身体伤害和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3.身患疾病或非因公负伤,但正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期限之内的;4.女性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及哺乳期间;5.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达到了十五年,且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差五年以上的;6.其他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双倍赔偿金的6个条件劳动法哪条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用人单位需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的内容主要涵盖在第八十二条及第八十七条当中。其中,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了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时,其实我们应当从第二个月开始,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能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应自应该订立该合同时起计算,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而第八十七条则明确指出,当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发生时,其实我们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具体适用这些条款的情形,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诉讼时效届满可能导致双倍赔偿申请失败,影响胜诉机会。但并非无法维权,可尝试协商或评估对方履行义务意愿。若遭拒,可寻求非法律途径,如舆论压力或第三方调解。须注意,时效过后法律地位不利。
双倍工资诉讼时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其实我们应当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当日起计算。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限制?
黄某,2007年11月份加入北京某食品公司,担任设计员一职,月薪五千左右。公司为其按照北京最低的标准办理了社会保险,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黄某与公司因为提成的问题产生争议,黄某愤而向北京某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十万余元。
笔者作为黄某的代理律师,参加了仲裁开庭,在仲裁开庭时,公司一方的律师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理由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显然,本案中黄某是知道自己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双倍工资的申请时效其实我们应当自2008年2月份起算,就算是2008年底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也最迟从2009年1月份发工资时起算。而到现在2010年7月份黄某才申请仲裁,期间黄某也从未向公司要求过双倍工资,因此,黄某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时效,不应予以支持。
而我方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现在,我与公司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本就不受一年时间的限制。
本案主要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该如何计算,这个问题带有一定的代表意义,经常有客户咨询时,提到这个问题,因此本人根据法律规定,特别是根据自己代理的案件,对这个问题作一个阐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研究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首先要了解“双倍工资”是什么,属于经济赔偿,还是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82条明确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两倍的工资。而在法律中,“工资”的概念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工资属于劳动报酬。
而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理解双倍工资的原因:你做了工作,我发了工资,为什么还要再给你一倍工资呢?这不是不劳而获吗?
一些法律工作者如律师,法官也认为,用人单位因为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而作出的赔偿,而不是劳动报酬,是一种赔偿。从表面来看,是乎合情合理。但是我们站得更高一些层次,来看什么是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应该得到的一种劳动的对价,比如我工作了一天8个小时你给我100元。这100元就是劳动报酬。那么是给你100元呢还是10元呢?谁来确定呢?一般来说,双方协商,确定一个数额,这就是我们日常中的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但是在劳动者处于弱势的就业环境中,为了保护劳动者,法律对本来应该双方协商的劳动报酬问题,进行干涉,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此进行一些强制性的规定,比如规定,休息日加班要支付200%的加班费,最低工资不能低于960元,待岗期间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70%的。必须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那么这些最低工资,加班费都是法律所规定的,而不是实际劳动的一对一的对价。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同样也是法律对这种普遍未签订劳动合同现象的一种干涉,因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导致劳动者主张权利时,没有依据。无法证明自己当初来公司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劳动岗位,福利报酬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出现一些劳动争议时,许多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者是其单位的员工。导致劳动者维权困难,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法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那么既然法律明确的规定了是“工资”而不是赔偿,那么就说明法律把它定义成为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因此双倍工资是劳动报酬,所产生的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应该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
回顾去年我中心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www.bjlaodongfa.com所代理的劳动争议的案件中,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案件统计有70多件,因仲裁时效而不支持双倍工资的只有3件,其他的都是没有“过时效“一说。一件是房山劳动仲裁委的裁定,以过仲裁时效而今支持后6个月的双倍工资,但是我们不服,提起了起诉,在一审中,房山法院依法改判。另一件是顺义仲裁委的裁定,现在该案在顺义法院审理中,还没有出判决。还有一件,值得关注,就是一份朝阳区仲裁委的裁定,本来朝阳区的仲裁一直按照仲裁时效应该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来裁决案子,可今年却出现了“过时效“的裁定书,据了解说是新的内部精神,该案我们已经提出了起诉,现在在朝阳法院等待开庭。案子一有情况,我将在我们的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的官网www.bjlaodongfa.com上公布。
综上所述,从我们代理的70多个案子中,“过时效“基本上都是个别劳动仲裁委所持的观点,而现在还没有看到法院的类似判决。而我们手里索拿到的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的双倍工资的判决书却几十份。因此无论是从法律的规定还是具体案子的实践来看,双倍工资的案件应该是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
当然不排除有个案的判决来支持“过时效“的观点,但是中国不是判例法,个别案件的个案判决并不能代表所有的案件都要如此来判,因此大家应该多看一些案例,从更高的角度来理解和运用法律,评估和运作案子。每个案子都有差异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运用实践经验,把握法官的判决的尺度和习惯最重要,也最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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