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由谁来负责(项目工程质量问题由谁负责)
导读:处理房屋质量问题,要先确定保修期过了没。没过期,就其实可以找当地有关部门投诉。评估房屋质量,最好找专业机构帮忙。发现质量问题,要先和开发商沟通商量,然后向...
房屋质量问题由谁来负责
导读:处理房屋质量问题,要先确定保修期过了没。没过期,就其实可以找当地有关部门投诉。评估房屋质量,最好找专业机构帮忙。发现质量问题,要先和开发商沟通商量,然后向规划局这些部门上报,等他们来检测记录。要是大家能达成一致,还其实可以一起指定个评估机构,让他们做个公正报告。一、房屋质量问题由谁来负责
在处理房屋质量问题之前,需要确认房屋的质量保修期是否已经过期。
若未过期,您可选择向当地的质量监督检验站投诉以寻求帮助和支持。
对于房屋质量的评估,我们的建议您寻找具备专业资质的相关机构协助。
一旦发现房屋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您应优先与开发企业进行沟通,踊跃协商解决方案,同时向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规划局等政府部门上报情况,等待他们派人下来进行详细的检测和记录备案。
若是房屋质量争议所涉及到的各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则可共同指定一家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对此进行公正的评估报告制作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房屋质量问题包括哪些
房屋中常见的质量问题可分为以下三类:
1.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缺陷。
这里所说的主体结构,特指由房屋中的重要构造部件相互融合与相互作用而构建出来的平面或者空间构成部分,其必须具备符合技术标准的强度、韧度以及稳定性,从而确保能够承受建筑物自身的各类负荷。
例如地基、承重墙壁等关键部位,当其出现结构性的开裂、倾斜、倒塌等重大问题时,我们便需要视之为房屋的整体主体结构存在问题。
2.严重干扰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
这种情况主要涉及到因为房屋的质量问题,给购房者带来了严重的困扰,使得他们无法正常享受到该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实际意义。
比如不能正常的供应水电、隔音效果不佳等问题就是典型的例子。
3.其他的一些普通质量问题。
比如房屋渗漏、地面起鼓、墙面涂料剥离等各种小毛病也不容忽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其实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三、房屋质量问题售后由谁负责
在商品住房销售过程中,房屋质量问题的售后责任主体须依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和明确。一般而言,开发者承担着绝大部分房屋质量的法律责任。在房屋保质期间,如遇到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瑕疵、严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以及使用等情况时,开发商有义务负责修缮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然而,当房屋已经交付给业主并由其自行进行装修或使用不当引发的质量问题,则通常需要由业主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一些公共区域及公用设施设备的质量问题,在保质期限内,开发商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保质期满之后,只要业主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便其实可以通过申请使用这笔资金来进行维修。倘若房屋质量问题是由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方面的过失所致,那么开发商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总的来说,房屋质量售后责任的界定颇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
处理房屋质量问题前,需确认保修期是否过期。若未过期,可向当地投诉求助。评估房屋质量时,我们的建议寻求专业机构协助。发现质量问题,应优先与开发商沟通协商,并向规划局等部门上报,等待检测记录。若各方达成一致,可共同指定评估机构制作公正报告。
项目工程质量问题由谁负责
项目工程质量应该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是监控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职权,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应有的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其实我们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其实我们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一、项目工程质量问题由谁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之所以是这样规定,个人理解,是因施工单位是实施主体,施工质量是做出来的,无论是好还是不好,都不是检查出来的,因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而监理是监控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职权,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应有的监理责任;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主要体现在行为合法性上,只要行为合法,当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对此是没有责任的。
二、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处理?
1、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有关部分的工程施工。耍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防止扩大,保护现场,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并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2、监理工程师应积极协助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工作,提供有关的证据.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回避;
3、总监理工程师接到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征求建设单位意见,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并委托原设计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予以审核签认;
4、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批后监督其实施处理;
5、施工单位处理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各方检查验收,必要时进行处理鉴定。
三、工程质量问题怎么办?
1、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
2、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处理,当其采取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向监理单位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
3、某工序分项工程完工后,如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其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保修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项目使用效果及业主的安全,我国对工程质量要求的很严格。一个完整项目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等,这些部门负责的重点不同,而施工单位是具体开展施工建设的,其应该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一旦发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及时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