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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和土地确权的区别在哪(土地确权证和承包证是一样的吗)

导读:土地经营权指的是对特定土地进行经营利用的权力,它的形式有很多,比如转让、租赁、股权投资等。土地实勘权则是为了确认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权利的归属,...

导读:土地经营权指的是对特定土地进行经营利用的权力,它的形式有很多,比如转让、租赁、股权投资等。土地实勘权则是为了确认土...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土地经营权和土地确权的区别在哪(土地确权证和承包证是一样的吗)

土地经营权和土地确权的区别在哪

导读:土地经营权指的是对特定土地进行经营利用的权力,它的形式有很多,比如转让、租赁、股权投资等。土地实勘权则是为了确认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权利的归属,确保权益不受侵犯。土地经营权主要涉及土地的经营方式,而土地实勘权则主要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流程和结果。

一、土地经营权和土地确权的区别在哪

土地经营权乃是指对特定之地块实施经营与利用之权利,该权利着重于对土地经营模式及创新运用之探索,具体表现为土地转让、租赁、股权投资等多元化经营行为。

然而,土地实勘权则主要针对土地的所有权、承揽经营权以及使用权等多种权利范畴的确认与注册,旨在明确各类土地财产权的归属问题,并确保有关权利持有者依法享有的权益不受侵犯。简而言之,土地经营权关乎的是土地运营、使用的方式方法,而土地实勘权则是对确定土地采光权归属的流程及其终局成果的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实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土地经营权人能用土地经营权入股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依法通过出租、入股或其他形式,将其土地经营权向他人进行流转操作。

因此,土地经营权所有者其实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合法地使用土地经营权进行股权认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实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土地经营权生效时间规定是多少

自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正式订立之际起,土地经营权便得以确立。如涉及到对该权利进行登记,当事人则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申请。须明确的是,若未经过登记程序,将无法有效对抗那些无辜的第三方。倘若土地的承包方式以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为途径,且已依照法律规定完成了登记并获得了权属证书,那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便可依法采用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形式进行流转。此外,承包方在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必须与受让方在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前提下,签署书面流转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出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因此,您其实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土地经营权的生效日期。

土地经营权指对特定土地进行经营利用的权利,涵盖转让、租赁、股权投资等多样经营方式。土地实勘权则专注于确认土地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权利归属,保障权益合法不受侵。前者关乎土地经营方式,后者明确土地权利归属流程与结果。

土地经营权和土地确权的区别在哪(土地确权证和承包证是一样的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指什么土地

是由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重点。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指什么土地

村、组社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依法用于农业的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土地。

二、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期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1、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 ;

2、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 ;

3、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实可以延长。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两种变化情况:

1承包期间,承包方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其实我们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实我们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例外: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其实我们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第

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其实我们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其实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其实我们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其实我们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我国的相关土地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指什么土地”这个问题做出了解释,规定了农民依法使用的土地、草地以及荒地、水利用地等都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中国提到的土地。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草地、林地、耕地的承包期是不一样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其实可以咨询律图唐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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