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纠纷法院不受理怎么处理(土地所有权纠纷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导读:法院拒绝审理土地经营权争议可能有多种原因,比如受理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资料不齐全。我们需要先确定具体原因,如果是因为资料不齐全,那就赶紧把它补齐。要是对法院...
土地经营权纠纷法院不受理怎么处理
导读:法院拒绝审理土地经营权争议可能有多种原因,比如受理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资料不齐全。我们需要先确定具体原因,如果是因为资料不齐全,那就赶紧把它补齐。要是对法院的决定不服,还其实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另外,我们也其实可以尝试一些非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比如找调解委员会或者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一、土地经营权纠纷法院不受理怎么处理
关于法院拒绝审理有关土地经营权争议案件的缘由,可能存在诸多因素,诸如未能满足受理条件、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备等等。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您确定法院拒绝接受审理的主要原因。若是由于文件资料方面的欠缺问题,我们的建议您尽快完成补充并确保其完整性。倘若对于法院的这一决定持有异议,您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此外,您也其实可以考虑采取调解等非诉讼方式来解决争议,例如寻求当地的调解委员会或者相关行政部门的协助进行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土地经营权人能用土地经营权入股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依法通过出租、入股或其他形式,将其土地经营权向他人进行流转操作。
因此,土地经营权所有者其实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合法地使用土地经营权进行股权认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实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土地经营权生效时间规定是多少
自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正式订立之际起,土地经营权便得以确立。如涉及到对该权利进行登记,当事人则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申请。须明确的是,若未经过登记程序,将无法有效对抗那些无辜的第三方。倘若土地的承包方式以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为途径,且已依照法律规定完成了登记并获得了权属证书,那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便可依法采用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形式进行流转。此外,承包方在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必须与受让方在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前提下,签署书面流转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出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因此,您其实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土地经营权的生效日期。
法院拒审土地经营权争议可能有多种原因,如受理条件不符或资料不全。需先确认具体原因,若因资料不全,应及时补齐。若不服法院决定,可向上级法院上诉。同时,可尝试调解等非诉讼途径,如求助于调解委员会或行政部门。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本管理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2、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本管理办法
一、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三、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四、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名称和编号;
2、发证机关及日期;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6、其他其实我们应当注明的事项。
七、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八、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3、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十一、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十二、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其实我们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4、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十三、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十四、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其实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其实我们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十五、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的书面请求;
2、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十六、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十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十八、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十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其实我们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二十、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2、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4、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二十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二十二、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二十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二十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二十五、 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二十六、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十七、 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
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二十八、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通过今天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本的管理,相信大家心里已经其实可以很清楚的明白了管理的各个项目和要求管理,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发放给土地承包中的承包方,希望其实可以好好利用国家发出的管理准则来好好运用土地发出更大的利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其实可以咨询律图山东律师。